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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森新聞】檳榔西施事件,員警錄音還原。您支持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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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邏輯不對喔,西施辱罵員警的行為應是錄音前就持續之行為,所以才會以"你再說一次"來問. 行為既然已存在,對於先前就已繼續存在之行為持續為之的行為要求"再說一次"而採錄音蒐證,並非使原先未具犯意之人構成犯意,與引誘有別. 假設之前無辱罵之行為,以"再說一次"來問根本無法接續.所以你的引誘根本說不通. 且別亂誤導人!假設你與他人有爭執,當人對著你說"有種你打看看",即便你真的打了對方,對方依然能夠驗傷對你提告,你的行為並不能因此而免責!(星爺電影別看太多)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III款(並無第三項)只指出臨檢之定義,後面並無你自行添加的但書. 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而"無從確定其身分"亦符合釋字535號之例外情形:[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 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勿選擇性閱覽= =)及警職法第7條II項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之要件. 且未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I項1款?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檳榔西施因下體穿著薄紗,於透明玻璃毫無遮攔之檳榔攤,任何路過之人都可共見共聞,員警均為接獲民眾檢舉才會前往處理. 明顯社違法第八十三條III款:妨害善良風俗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員警接獲勤務通報趕往到場後發現檳榔西斯於公共場所下體穿著薄紗,確實違反社違法第八十三條III款之妨害善良風俗,經勸阻 不聽而查驗其身分竟遭其以言論及行為妨害公務之進行.因無法查驗其身分,依警職法第七條II項欲帶往時遇有抗拒而依法使用強制力。 --就這樣-- 另警察職勤時對人民多為下命、干涉行為,多處對立狀態.本具有一定危險性,於執勤時自然需具備高於一般人之警覺性. 即便開張紅單都有可能忽然被犒一拳!如果你是處於溫室花朵而帶有世界太平的思想,奉勸你千萬別幹這行,否則有很高的機率連命都賠掉! |
引用:
檳榔攤有折凳...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天呀~ 那可是七大武器之首耶... :fear: |
有點搞不懂
檳榔西施既然是應警察要求而出口幹X 那警察是要怎樣以此來定西施的罪? 換句話說 你要求我幹你,而我也如了你的意 怎麼還會藉此來入我於罪呢 這篇從頭看到尾 我發現還有些人蠻懷念臺灣在日據時代,日本警察大人的威風 |
引用:
小弟前面已經說過,警察都是受過某些武術訓練 而大多數老百姓是沒有的,所以以一般認知來說, 警察對上一般人當然是佔優勢 除非國民義務教育把武術列入必修課程, 那小弟就同意您的說法, 人人都能對警察造成重大威脅,那麼警察用武力制止是被許可的 更何況這次事件從頭到尾,疑點多多 前面都po過了,就不再贅述 但小弟必須說,請考慮到前因 |
算了算了.....我把力氣省下來好了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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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
樓主"小建"好像自己沒投票耶.... |
引用: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w9iDFeORws 1. 在錄音之前,檳榔妹說了什麼話,我們都不知道 雖然可以推估大概不是什麼好話,但是沒證據 所以誰對誰錯沒人知道 在沒證據的情況下,雙方各說各話, 警察說檳榔妹罵他 但檳榔妹也聲稱是警察先罵了她的客人"白目" 請問大大是如何斷定? 2. 您確定檳榔店內是公共場所? 檳榔店裡面=私有地=營業場所;但是不等於全部是公共場所 店家有權力決定那邊是開放區域,哪邊不是 就像你去便利商店不能闖進倉庫跟櫃台裡面是一樣意思 影片中也看到,中途還有客人上門, 也只是站在門口點東西,沒有走進去 所以,警員能不能直接進去? 能不能擋住她的去向? 3. 不知大大是從影片的哪裡看到 "檳榔西斯於公共場所下體穿著薄紗" 難道是您看的影片、說的案件跟我們不同? (對了,是西施,不是西斯,注音不同喔;西斯是star wars裡面的) 4.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是第2款,不是您貼的第III款喔) 這邊只有寫到"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要罰 但是沒有清楚的定義如何才算**** 警員認為檳榔妹的穿著暴露而取締 但就如同小弟前面po的新聞 上空女模若隱若現 花卉選拔活動失焦 上身全裸花圈遮胸沒事(至少我目前沒看到有報導說這被罰) 檳榔西施穿薄紗要罰 請問違法的標準在哪裡?如何認定? -------------------------------------------------------------------- 其實上面說的,前面都po過了, 不知道大大是沒看到前面大家的討論?還是? |
to Extraction大
剛剛上面開了個小玩笑, 仔細想想覺得不妥,但是超過編刪時間了 如果造成您不悅,先說聲抱歉 :ase |
引用:
員警只要求"再說一次",意即視先前是否有不當言論來成立該問法.試問僅是詢問先前說了何種不當言論,如此而已. 但西施事後仍然無視錄音而繼續該行為,不打自招. 你說先前沒錄到各說各話,那控訴白目說是不是也要提出點什麼不是嗎?況且她也並非當事人. 惟重點是"再說一次"之後已錄到西施有侮辱公務員部份,事證明確,這已非各說各話了. 檳榔攤是公開營業場所,除檳榔外飲料商品都透明陳列,顧客未進門僅因停車不便,試問有張貼任何"非本員工禁止進入"等語句嗎? "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僅為不確定法律概念,透明櫥窗無任何遮攔置於騎樓旁,凡經過之多數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 穿著清涼員警自可依個案認定是否違法而加以勸阻.而事實上該個案員警已實施勸阻. 就目前而言一般人認知下檳榔西施穿著過於暴露仍為不妥,所以才有民眾報案檢舉,員警取締.也許未來價值觀轉變後尺度會更開放,但仍非現在. 花奔選拔是種"活動",類似資訊展、車展等活動都會找Show girl來宣傳. 簡單講什麼場合該穿甚麼服裝,相信你也不會穿泳褲赴喜喪一樣的道理. 而標準自然是執法人員依照個案情況為事實判定.如有不服,自當可尋正當救濟管道,但絕非與員警進行言語謾罵或拉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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