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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維護校譽?長庚遛鳥俠 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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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往上面一點點看:) 相信我 刑法認定太過於簡單 對人民是一種傷害:) |
長庚這樣辦自以為是維護校譽,其實反而在年輕人的心中留下不好的印象,
是好是壞很難說,應該大多數的人都會認為校方處罰過當的 |
這件事若單從在法字來看,要辨也不是不能辨,但是當真能不能辨的成,只怕還有很大的疑問
在情理上,我想很少人會認為遛鳥有嚴重到那裡去,包括我在內,除了一些道德感比較重的衛道者。 遛鳥俠可以以防害風化的罪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處6千元以下罰款 拍攝其照片並公然散佈者(如上網張貼)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3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對此事能不能,或用不用依此來解讀,只怕也要看檢查官來憑斷。法律是死的,但執法的人是活的 |
散佈網路照片,無論貼圖或轉寄,當遇到這個標題的時候,大部份都可以選擇要不要進去看吧?倒是電視媒體的大肆報導,讓更多人知道這件事(可能比從網路上看到的多得多),但我們可以事先決定不看這則新聞嗎?(是算好時間只看氣象;還是完全不看新聞?)怎麼不見電視台反省自己的行為?怎麼不見檢調單位查辦電視台?
原因就在於,大部份的人,都覺得這件事實在是無傷大雅,實在罪不至此,頂多成為大家茶餘飯後的話題,(或讓大家以後跟人家打賭更謹慎點...),過了一小段時間自然就被眾人淡忘了.怎知長庚大學校長突然來這手,才讓這件本會漸漸被人淡忘的"鳥事",又重新獲得大眾和媒體的青睞,火紅的程度直逼侯主播事件. |
引用:
妨害風化是刑法的罪章名, 實際上討論是否適用的法條還是刑法第二三四條的公然猥褻罪(遛鳥兄的部分), 樓上的 wycjy 兄也說明了。 遛鳥兄有犯罪嗎? 沒有法官判決, 說犯罪太過了吧! 就算有檢察官偵辦, 充其量只能說有犯罪之虞, 是否會起訴都有疑問了, 個人甚至認為起訴還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那何必在沒有經過論證前說的那麼果斷, 未審先判呢? 其實關於法律的問題, 版上的 sophistai 兄有相當精闢正確的說明, 應該已經可以回答這件遛鳥風波的大部分法律問題了。 版上有一些仁兄, 對於法律率性望文生義的解釋, 令人相當地為我們法律教育的失敗而氣餒。 版上已經有很多朋友提出或引用較正確的說法, 但如果還提什麼是因為學校的保護, 否則要辦就一定可以辦, 碰到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結果.....等等, 那這個討論就流於意氣之爭了。 法律的價值判斷過程, 有其一套精確的論證, 或許有些事件不同的判斷者會有歧異, 但其過程都應相當經得起檢驗, 而非這裡有些朋友片斷、殘缺的說法。 記得我上刑法總則的第一堂課, 老師講的就是刑法的"謙抑性", 刑總最後的刑罰論也說明刑罰不再只有應報思想, 而是預防思想逐漸興起, 對於行為人更注重教育及再造的問題。 更何況學校是教育場所, 對於學生的犯錯有無必要如此嚴厲呢? 最後, 小弟認為這裡大部分聲援的朋友, 應該不是認為遛鳥兄的行為完全正確, 而是對學校的懲處是否適當而言, 包括遛鳥兄也說自己願意為該行為受罰, 個人覺得這件事還是應該回歸討論, 學校的懲處是否恰當?罪(廣義的)與刑(廣義的)是否相當? 我也聲援遛鳥兄,學校的懲處太過了! |
引用:
談法律?您真的有興趣談法律嗎? 來吧,請先看這一篇吧: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10&pagenumber=5 然後如果要論法的話,我們以法律人的論理模式,討論一下該生的行為: 事實:某生A因為與友人打賭(口頭承諾),湖人隊輸球要裸奔,結果輸了,A為了實踐口頭承諾,於深夜11點於該校操場裸奔,在場同學並無人感到厭惡感(以現場照片與現場人證說法觀之),然A生之行為,遭"非經同意"的拍攝後,放置於網路供人觀覽,請問A生該當刑法上何罪?(詳細事實部分請自己參考新聞) 擬答: 一、A可能該當於中華民國刑法234條之公然猥褻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234內文: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查A之動機,為與同學打賭打輸,只好裸奔,原先之意圖並非供人觀覽。A裸奔之地點,的確為不特定之人可以出入的學校操場,但選於學校操場,復時間為深夜十一點,依照經驗法則,該生顯然為了避免有人觀覽,而選於這個時間地點。 而A裸奔時的情狀,依照錄影證據以及現場證人證詞,在場之700名(包含男女)不特定人在客觀上並無感到猥褻之羞恥與厭惡感,A的行為與動作在主觀上也無法刺激與滿足****,依照實務台65刑74號函文之解釋反推,應不構成猥褻之情狀。 依照A之行為研判,顯沒有意圖公然觀覽的動機,復又行為無法該當猥褻之定義,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故意有瑕疵,故A沒有刑法234條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以下兩個其實已經不用寫了,我為了討論格式的完整,才寫出來。" 2.違法性:A沒有正當防衛等阻卻違法事由,有違法性。(但依照學者見解,A之行為沒有可罰的違法性,即法益侵害輕微,屬於刑法上之微罪,依照學說與實務見解,A侵害法益的行為造成的違法性的量與結果,與本條保護之法益顯不相當,應可阻卻違法性。(少數說))。 (但無構成要件該當,不會發生"有沒有違法性"的問題喔) 3.有責性:A沒有精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等阻卻責任事由,有有責性。 (但無構成要件該當,不用討論"有沒有有責性"的問題) 小結:A之行為,無法該當刑法234條之構成要件,A無觸犯刑法234條之犯罪。 二、A可能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妨害善良風俗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社維法83一項二款內文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構成此罪。本條之構成要件,依照學者見解,社維法可由警察機關執行,不一定經由司法機關發動,對人權有侵害的疑慮,故社維法的法條解釋,應嚴格為之,以保障基本人權。 查A之行為,在操場裸奔,操場為公共場所沒有疑義。然依照前開解釋,查A之動機,並未有明顯故意妨害善良風俗之意圖,構成要件前段之故意不足。 複查A之行為並未有人勸阻,因此A並沒有不聽勸阻的行為,無法構成社維法83條一項二款後段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2.違法性:無構成要件該當性,不用討論。 3.有責性:無構成要件該當性,不用討論。 小結:A無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一項二款之犯罪。 結論:A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以上內文僅供參考 |
哈囉, =風= 兄,您不是要談法律嗎?小弟我的淺見您有何高見可以指導一下。 :) 先謝謝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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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然這樣好了,建議那些聲援的學生,如果說校方真的要維持獎懲委員會決議
http://tw.news.yahoo.com/040629/19/rety.html 大家一起來辨個遛鳥遊行好了,看看校方能不能把全部的人都給留校查看。 光是這樣還不夠吧。 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29/39/rhj8.html 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29/44/rgy4.html |
我不想討論法律和道德,我想討論的是心態問題。
我不想討論法律和道德,我想討論的是心態問題。
事主本人表示「不是一開始就要裸奔的」,我不敢茍同!我認為他早有預謀! 理由如下: 若他果真是信守承諾的人,那他的賭注絕對是他做得到的(他敢做的)。因為再笨的人也知道”球是圓的”,贏球不是只靠球技而已,運氣、士氣…..太多不確定的因素會決定球賽的勝負,他不可能沒想過”湖人隊會輸球”吧?除非他是白痴!因此,可以合理懷疑”他早就有裸奔的打算了”! 如果我猜錯了,那可做個實驗,請他再打個賭:賭歐洲盃足球賽半決賽中,荷蘭(世界排名第5)必勝葡萄牙(世界排名第22),或者捷克(世界排名第11)必勝希臘(世界排名第35),賭注就吃大便 好了!萬一他不幸又賭輸了,相信他在幾百名觀眾的吶喊聲下,他必定也怕被人笑是”豎仔”,而被迫實現承諾吧! |
回覆: 我不想討論法律和道德,我想討論的是心態問題。
引用:
不.....講真的,有在看NBA的,除了少數看的很精通、還有特別注意東區的比賽的人,不然一般人都看輕pistons。 我身邊的人都認為西區的冠軍賽打完差不多就是NBA總冠軍了.... :jolin: 所以我覺得他老兄嗆這句話應該蠻悔不當初的吧。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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