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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模 CINDY輕生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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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有人要帶風向 這樣子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就可以敗部復活啦 草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若主管機關認定網路內容違法,電信事業應於技術可行時,(對使用人)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同條第三項則規定,網路內容妨害公序善俗,電信事業得於技術可行時,(對使用人)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
人心黑暗啊在哪裡都一樣
個人覺得剛好藉此事件立法來遏止歪風 |
引用:
我不知道死者的遭遇是什麼 搞不好身邊認識的人都不知道完整實情 何況我根本不知道她是誰 :flash: :flash: :flash: 這案要深追下去也許變成是職場霸凌或某圈子黑暗 想立法的可能要先立個反職場霸凌或太黑暗的法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引用:
網路只是個媒介或工具,跟臉書FB無關 早在以前Yahoo奇摩還有"家族"這個東西時 就有一堆反某某某男女明星的家族,時常更新圖文並茂 我當時愛看NBA,還有加入反湖跟反狗鼻家族 :laugh: :laugh: :laugh: 成員數隨便都幾千幾萬人的 引用:
:D :D :D :D :D |
引用:
很簡單啊,就是有人看到了,然後轉告他注意一下啊. 就像是在PCDVD列黑名單的對象在靈堂點名引戰, 有些友人看到也是會PM提醒我有這樣一件事. :laugh: |
引用:
這個時候主管機關內心OS: 民氣可用,此時不過更待何時? :laugh: 而且死者為大,這個時候只要反對就可以把焦點轉化為對死者不敬.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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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沒有霸凌或網路謠言... 有的人就是會做出背後捅刀或是出賣親友這種事。 更甚者,會在當事人面前故作姿態,其實背地裡卻是造謠者... 這應該要算是交友不慎... 再者,那個環境本身就是充斥很多這類人... 為了成名不擇手段的、以打壓中傷別人成就自己的、愛慕虛榮盲目跟從的... 我認為事件本身就只是當事人自己要往死胡同裡鑽... 就好像您開車看到巷子不通的警示牌,硬要開進去撞了牆再來怪有人把牆蓋在路上... 知道巷子不通就不該開進去。 開進去才知道不通也可以選擇退出來。 硬是要跟牆拼拼看是誰比較硬?那就不要怕頭破血流... 錯估自己耐受力?那更不該怨天尤人。 |
(超過編輯時間...)
一般學校、職場上就不少這類情形,很多人都是霸凌受害人... 了不起就換工作、換學校、換朋友群而已... 換人生?呃...也不是不可以啦~~~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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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看到這新聞真的是蠻震驚的…怎麼會發生這樣得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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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串裡面說風涼話的,還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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