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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駐美官員遭FBI逮捕! 外交部抗議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49094)

alubar 2011-11-13 02:36 PM

引用:
作者PPREMC
所以愈凹就愈難看了

本來如果是女外交官自己請的菲傭,那就是壓榨勞工違反人權的問題

現在又講是中華民國公款請的菲傭,但是中間又有一大段差額被A走,現在就變成是有貪污的問題了 :laugh:

一件本來就是錯的事情,想要講愈多來辯解就錯愈多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拜託不要回來台灣

有鑑於前例,真的回來八成又是天龍人專屬的歷史共業+大水庫理論

:shock:

pc 2011-11-13 02:39 PM

引用:
作者會游泳的豬
他說這句話代表中華民國沒有放棄外交豁免權,根據條約,你老美區區一個FBI還沒那麼大的權力要我們的人上法院。

這跟怕不怕或護短無關,重點在跟老美說你們已經越線侵犯我國主權了。

不過我們的天才宰相居然還搞不清楚狀況,不知道要趕快秀一下捍衛主權的戲碼。

我只覺得外交部長講這種話根本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欲蓋彌彰,要是配合美方法院,證實了無此事件發生,再來抗議美方的逮捕動作,這樣各方面不就都站得住腳了嘛?......

至於咱們的『天才宰相』,最近他狂罵他的各部會屬下頻頻給他出包,現在又多了個外交部,電翻外交部都來不及了,哪還會想到去搞『秀一下捍衛主權』的戲碼。

PPREMC 2011-11-13 02:42 PM

引用:
作者alubar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拜託不要回來台灣

有鑑於前例,真的回來八成又是天龍人專屬的歷史共業+大水庫理論

:shock:

最可怕的是
這種人回來台灣還可以繼續領高額退休金+18%領到死 :stupefy:

虎斑貓 2011-11-13 02:44 PM

引用:
作者Ming
更難看.....原本是個人的案件
硬把他弄成國家虐待外勞
:jolin: :jolin: :jolin:


乾脆趁此良機,讓美國正視呆丸政府與資本家長久以來漠視勞工人權這檔事好了。

對血汗工廠產品課以鉅額懲罰性關稅... :flash:

會游泳的豬 2011-11-13 02:45 PM

引用:
作者zanwang
老美會直接告訴你,這條線畫在那裡是我說了算...
:cool: :cool: :cool:

檯面上老美大概也不敢這麼硬幹,要凹外交官上法院恐怕沒那麼容易,事情已經鬧到這樣要
直接要上銬帶人去法院作證大概也不太可能。

老美要真硬幹那也無妨,自然有其他國家外交官會私下公幹老美這種野蠻行為。

josetsun 2011-11-13 03:07 PM

涉虐傭 3辦事處人員:劉姍姍動粗扣薪

這個丟臉的人還是讓她留在美國關一關吧 :jolin: :jolin: :jolin: :tu: :tu: :tu:

u8526425 2011-11-13 03:31 PM

若要情義相挺
就要沒有是非

bxxl 2011-11-13 03:31 PM

引用:
作者會游泳的豬
他說這句話代表中華民國沒有放棄外交豁免權,根據條約,你老美區區一個FBI還沒那麼大的權力要我們的人上法院。

這跟怕不怕或護短無關,重點在跟老美說你們已經越線侵犯我國主權了。

不過我們的天才宰相居然還搞不清楚狀況,不知道要趕快秀一下捍衛主權的戲碼。


還沒分清楚『外交豁免權』跟『功能性豁免權』嗎?
誰說我們駐美外交官不用上法院的。
這篇寫得很仔細,『功能性豁免權』就是只能先上法院,向法官提出,由法官判定。
http://www.npf.org.tw/post/3/9242

Elros 2011-11-13 03:42 PM

引用:
作者會游泳的豬
檯面上老美大概也不敢這麼硬幹,要凹外交官上法院恐怕沒那麼容易,事情已經鬧到這樣要
直接要上銬帶人去法院作證大概也不太可能。

老美要真硬幹那也無妨,自然有其他國家外交官會私下公幹老美這種野蠻行為。

想太多
老美只要拿出下面這3條
別國的外交官就不會認同老美現在的動作是無理的 反而會認為你台灣是在硬凹

1.台灣駐美辦事處不等於駐美大使館所以2國無邦交
2.只有功能性豁免沒有絕對外交豁免
3.虐傭不是公務

而且這點不只老美知道 連我們也是這樣認為

來看看2年前 前駐美代表投書的文章

扁求政治庇護? AIT沒豁免
召集人 陳錫蕃
關鍵字: AIT 政治庇護

日前阿扁委託律師向美聯邦上訴法院軍事上訴庭提出訴訟,要求歐巴馬總統在台重啟美國軍事法庭,並要求立即將他釋放。有人擔心阿扁一旦獲釋,一定會跑到AIT尋求政治庇護,此事引起電子媒體談話節目廣泛討論。筆者認為會有如此看法,係因不瞭解外交豁免權和使館庇護之故。

外交豁免權係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多年來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被駐在國接受的外交官享有絕對豁免權,包括人身、檔案、使館都不容侵犯。

一九七九年美國與我斷交前,雙方外交人員具有外交豁免權。斷交後,美方成立在台協會,我則設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但兩機構並非大使館,也非外交機構,故無外交豁免權。為此,雙方機構曾簽訂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規定雙方人員享有功能性的豁免權,也就是在執行公務時免受當地法律的約束。

但此與外交豁免權不同,外交豁免權是絕對的,且包括其家屬,外交官即使所犯屬重大刑案,駐在國亦無審判權。而功能性豁免權並非絕對,且當事人要向駐在國當局,包括法院,提出主張,經認定後才得享受。此一豁免權不延及家屬,且絕對不包括辦公處所之豁免權,道理很簡單,因為雙方有外交關係時,使館視為國土的延伸,既然兩國已斷交,就絕無可能做此解讀。


而所謂使館庇護就是基於國土延伸說所衍生出來的,拉美國家常發生,其他國家,雖不常發生,但基於外交豁免權及使館為國土延伸之說法,駐在國之公權力也無法強行入內逮捕人犯。就我國而言,最有名的案子就是孫中山先生倫敦蒙難記。英國政府得知孫中山被擄進中國使館後,無法強行進入,僅能要求清政府放人。

另外,六四事件後,方勵之夫婦躲進美國駐北京大使館,在使館中滯留一年之後,乘坐美軍飛機前往英國,半年後至美國,大陸方面也莫可奈何。

總之,中華民國與美國無外交關係,兩國代表機構即無外交豁免權可言,因此不可能提供他人政治庇護。因此,國人對於阿扁可能跑進AIT尋求政治庇護一事,不必過慮,至於他會不會跑到其他與我有邦交國家的使館尋求庇護,卻仍需要注意。

http://www.npf.org.tw/post/1/6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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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外交部還想要拿豁免權來繼續硬凹的話 只會讓人家對你台灣的映像越壞
最好的方法就是趕快切割 不要在繼續官官相護下去了
一個人犯犯被抓去關 跟賠掉人家對我們國家的觀感哪個重要
哪些高官不會不知道吧.....

xxxxxxtsai 2011-11-13 03:46 PM

引用:
作者Elros
哪些高官不會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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