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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關主動查扣權----全民入罪時代正式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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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 要上街頭嗎 哈阿哈哈哈哈哈阿 |
這法真是太沒道理,
在正版的狀況下(影像,書籍等。), 怎麼可以限制人民取得的自由? 我只想到官商勾結官商勾結官商勾結官商勾結.......... |
可以反應給消費者基金會會ㄚ! 近來來他們為消費者做了很多好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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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找蘋果搞不好還更快~ :cool: |
引用:
可訴立法院三讀通過哩 :laugh: 還來的及嗎 :yeah: |
可素∼∼第87條本來就有那一條,在這次修法之前就有了
http://lis.ly.gov.tw/lgcgi/ttswebw?...8:H2:-1:100#TOP 這次修正只是補上第一條啊∼ 原法: 第八十七條 (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刪除)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修正後: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
引用:
沒錯 可見許多人都沒有比較過前後次的條文修法過程 這次的修法 根本就是將上次修法被刪除的條文再補上 包括如上的第87條與海關主動查扣權......等等 而上次這些條文為何沒有闖過關?? 那是因為有部分消費者發聲抗議 造成很大的爭議以致於部分爭議條文胎死腹中 而此次則沒有人串連發聲抗議 這說明什麼?? 1.美帝或代理商要的條文第一次不過,沒關係,還有第二次或第三次...... 2.美帝或代理商要的東西,自然有委員會主動配合修法 3.這次修法鮮少消費者知道,甚至如上次一樣串連發聲抗議,所以...... 4.消費者擋得了第一次,不見得擋得了第二次或第三次,防不勝防 對此法相當不滿意者 我們可以做什麼?? 一句話 誰投下贊成票者(提出此次修法案者)就是下次選舉的被唾棄者 目前唾棄名單如下,其餘待補 朱星羽 邱垂貞 林豐喜 |
引用:
栽贓....陷害.... 您有當壞人的潛力哦 :D 開開玩笑 請別介意 不過 1.要記得請寄[同一部]十張一區 DVD 這樣才有效哦 否則就賠了夫人又折兵了 2.一區 DVD不便宜 您可考慮找便宜的別區DVD 3.建議請國外朋友寄出 這樣自己比較不會牽涉在內 而且若要追查起 國外朋友應該也不容易被查知吧 ======================================== 其實這個問題 上次修法時我就有想到了 不過因為上次修法時海關還無主動查扣權 所以或許還尚無此慮 但此次則海關有主動查扣權 海關主動查扣權如何執行認定?? 萬一有代理商與某些不屑的海關人員合作 所以就特別賣力主動查扣 甚至若有人栽贓....陷害....(純屬假設) 那未來的發展對消費者而言 我絕對無法想像 |
還能說什麼呢??
大家只是財團手中待宰的羔羊罷了~~大家保重吧~~ |
那以後還有進口的cd可以買嗎~~
商人應該自已有辦法吧,例如買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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