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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定要別人幫你明示google 大師嗎? 懶成這樣...:jolin: 赤裸的代價… 主動偵辦遛鳥俠? 桃園地檢署否認 http://www.ettoday.com/2004/06/28/138-1650467.htm 記者黃啟洞、蕭化明/桃園報導 長庚大學的遛鳥俠風波,隨著校方做出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外,同時也傳出桃園地檢署要主動偵辦針對裸奔事件以及將裸奔照片散佈網路等行徑,不過桃園地檢署28日否認這項說法,強調如果警方沒有將案件移送,地檢署也不會主動偵辦。 長庚大學的遛鳥俠遭校方嚴懲,引發網路、校園內一片撻伐,現在傳出連桃園縣地檢署也傳出要主動偵辦。雖然遛鳥行徑或將裸奔照片張貼網路供人瀏覽的確已經觸法,但是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姜貴昌表示,雖然整起遛鳥事件涉及刑責,但除非警方蒐證完移送到地檢署,否則不會主動偵辦。 其實,這位同學遛鳥的確觸犯了社會秩序維護法,「在公共場所或公眾會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有放蕩的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可以處6千元以下罰鍰。 至於當天在場圍觀的同學,把遛鳥照片張貼網路上,刑責更重喔,因為可能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而警方只要依據上網的IP,想要查出張貼圖片的人,應該不難。據了解,長庚校方也正在尋找是誰將照片貼圖上網的學生,目前也已要求管理BBS的資策會學生社團,提供校方貼圖學生的個人網址資料。 原本只是看球賽賭輸了,裸奔兌現諾言,卻搞到全國皆知,還傳出地檢署要主動偵查,早知會弄成這樣,這位男同學當初應該不會全裸演出了吧? 遛鳥觸犯微罪 網貼刑責才重 http://tw.news.yahoo.com/040627/19/r9gm.html 肅民 長庚大學一名大三學生,因為打賭服輸,公然在學校運動場上脫光衣服跑一圈,結果被校方記兩大過兩小過。校方所持的理由是該生「一錯再錯」,所以才以校規重懲。 公然脫光衣服「遛鳥」或「獻寶」,如果被抓到,一般會依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的公然猥褻罪移送檢方起訴。像過去一名常在景美女中圍牆旁向女學生獻寶的「怪叔叔」,就被台北地院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另外,近來網路上也常有心態異常的男女,自拍性器官然後上網張貼,美其名為「比大營」或「手扒雞」。這種行為則會觸犯散布、播送猥褻圖片罪,像之前一名科技男就被判刑六月,易科罰金要繳十六萬二千元。 長庚大學的男同學「遛鳥」的情形,和前兩種犯罪態樣不同。因為觸犯公然猥褻罪或散布猥褻物品罪,必需要有「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或「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才會觸法。 「遛鳥俠」則是因打賭,在願賭服輸下,只好「守信用、重然諾」脫光衣服跑操場「懲罰自己」,而且選在深夜,所以他的本意並不具「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 就法論法,「遛鳥俠」的行為,可能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可以處六千元以下罰鍰,行為的可罰性很輕。 反而是當天在場圍觀的同學,拍下現場照上網張貼,如果被查出是那一位同學所為,則其可能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責反而更重。 |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有爭議的地方是:不聽勸阻者:(...其他都符合 校園不算?:jolin: 連旅館房間也算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別以為關門賭博不違法啊:o 裸奔案檢警還沒偵辦先別說不違法:jolin: 不致違法=不違法 啊:sleep: 大家就道德層面討論吧 哇...有夠累0600爬文至今:D:D |
基本上Momento貼的那兩篇都是新聞稿,現在的新聞記者水準....恩....
還是等警/檢方面的正式公告與說明吧。 |
引用:
請問你憑什麼認為信守承諾可以類比是愚忠、愚孝? 裸奔不是好事,但相對比起說話不算話。那犯的錯更大 打個賭用****來當賭注,當然是錯事。 但錯的事已犯了,跟本沒法回頭,就是因為不想再錯下去 所以才更要信守諾言 把問題焦點再拉回來,說了半天, 你還是認為遛鳥的事罪大惡極就是了? 或者換個說法,你認為不守信用無傷大雅就是了? 這就是泛道德論者,普遍錯誤觀念, 把遛鳥這種無傷大雅的小事,無限上綱到罪大惡極 但是對於信守承諾這麼重要的大事,卻漫不在乎視作不見 不守信只不過是用來取笑的題材?一點也不嚴重? 難怪現今政擅有許多不知道承諾為何物的人 再看看那位說話反覆的校長,這只證明我們的教育失敗 我若是他朋友,我會勸他不要用遛鳥來當賭注,畢竟這是不好的事 但如果他已經賭了,我會勸他覆行承諾,為自已做過的事負責 畢竟遛鳥無傷大雅,說話不算話,會使他在同儕之間信用全失 相對比較起來,損失更大 這就是我所謂的,當事情不能兩全,兩相權衡取其輕 |
引用:
你這兩篇老早就看過了,但早先也有其它人做過說明了,我只是把他們的論點再重覆而以,校園內非特定人士出入的場所,並非公共場所或公眾會出入之場所,而且遛鳥俠當時的行為,並沒有人勸阻,必須要達成不聽勸阻的條件,妨害風化罪才成立。 請明查 再者,那篇新聞只是說可能 ,能不能辨還很難說的很。 |
引用:
那當然,防害風化罪是要在公共場合,犯罪才成立 但賭博罪在任何場合都算犯罪,兩者豈可拿來類比? 旅館房間算公共場合,但那是因為人人皆可租用 但是當你付費使用,門一關上之後。 使用期間,這房間就算是你的私人財產。 就不算公共場合,請明查 |
引用:
裸奔可能違法,會比不守信用輕? 你是怎麼去衡量的?為了守信用 寧可去犯可能會犯的法,這不叫愚信,你告訴我叫什麼? 就算輕罰不罰,對於裸奔可能違法之事 要做之前也該有個考量,如果只是去鑽法律漏洞 這種守信又算什麼? 我有說不守信是無傷大雅嗎? 我也沒說裸奔是罪大惡極吧! 我只是覺得這樣的守信沒什麼值得讚揚的 因為是建立在不恰當的事情上 而裸奔這樣的行為沒必要允許 請問脫衣陪酒違不違法? 一樣也是妨害風俗,如果照你這樣詮釋這條法律 脫衣陪酒也不算違法了? 那也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進去的,是要花錢才能進去的 房間跟操場哪個比較封閉?酒點小姐有人會當場勸阻她不要脫衣服嗎? 脫衣陪酒也無傷大雅吧!起碼很多人喜歡 這些曾經因脫衣陪酒犯罪的人,看了你的PO文應該感謝你 因為她們都不該被判刑的,歪理一大堆.... 這件事我認為不是真的不能辦 是因為學生的保護傘太大的 沒有人會"忍心"真的去辦 況且已經接受學校兩大兩小的嚴重處罰 就更加沒有人會去辦 |
溜鳥俠事件發展至今
在這個園地也引起很多的討論 看了眾多網友的發言 深深的覺得 東方人什麼時候才能坦然的看待自己的身體?? 那個人不是一出生就是赤身****?? 那個人不是一出生就被人看光光??? 性器官和嘴巴有何不同??? 不都是人天生就有的器官??? 為什麼嘴巴可以露 但是性器官不能露??? 那些一直罵溜鳥俠的網友 你們有想過這個問題嗎 ??? 還是只因為你們的長輩這樣教導 你們就視為『定律』??? 這個世界無時無刻都在變化 永遠不知道你所作的決定會不會有意料外的變化 如果溜鳥俠因裸奔 而受到二大過二小過留校察看的處份是應該的話 那長庚校譽因校方危機處理不當而受損也是理所當然的 |
一條法律是不能拆開來適用的
脫衣陪酒是因為『其行為足以引起性欲』而入罪的 並不是因為****而入罪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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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話不是這樣子講 你以為只有東方人不準露嗎? 你以為西方人真可以隨便在大街上遛嗎? 你現在講的這樣坦然 那你女朋友去街上裸裸看 你願意、喜歡、高興這樣嗎? 有些事情用想的都很完美 用想的我也不覺得裸露有什麼 但是現實生活中不是這樣子的 女孩子會被告誡不要穿著暴露以免遇害 你認為真的大家在街上裸來裸去沒關係嗎? 想法太簡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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