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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 2004-06-29 10:21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龍之介
法律真的會制裁他嗎?
請問這是非告訴乃論還是告訴乃論?
誰要提告訴?你嗎?學校嗎?
法律不外人情,所以才有情理法的情字排在最前面
照這種邏輯,只要女生穿的太暴露
通通要接受法律制裁
我真的不懂****身體為什麼罪處反法律
又沒有做出猥褻的動作
萬一有一天我沒穿衣服出現在我家陽台上
結果被別人看見,是不是也要接受制裁
這一項法律是見仁見智,一定就是對的嗎?
我覺得這是人身自由,也沒去妨礙到別人的自由,有何不可?


遛鳥行為,
絕對構成犯罪的證據,
至於有罪或無罪,
不是小弟能決定的,
就是法官也無法確定。
你那知道會由那一個法官作判決呢?
也許一審判無罪,
二審判有罪。
但此事絕對可以告上法院。

wycjy 2004-06-29 10:33 PM

基本上 公然猥褻罪是屬非告訴乃論罪

要有公然猥褻的意圖
還要造成他人的****或使人噁心等等

不過我看應該都沒有

所以檢座應該不會起訴他

那就更不會有一審二審的問題

wycjy 2004-06-29 10:4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hulun
那你這是鄙視低階層的人?你認為只有你讀書才是書?別人是廢物?不能跟你談論?
不要把自己學的當合理化解釋~你懂法律~不代表別人不懂~


大濕你懂嗎:?
希望大濕能多多充實 以免辜負眾望:D:D:D

=風= 2004-06-29 10:41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ycjy
基本上 公然猥褻罪是屬非告訴乃論罪

要有公然猥褻的意圖
還要造成他人的****或使人噁心等等

不過我看應該都沒有

所以檢座應該不會起訴他

那就更不會有一審二審的問題


那妨害風化又如何呢?

wycjy 2004-06-29 10:50 PM

公然猥褻就是刑法"妨害風化罪"其中的條文

不過那位大俠有沒有罪到其次
因為我昨天看新聞 檢警說不會辦他 要辦也是辦貼圖的人

我現在比較有興趣的是那位h大濕

沒想到他功力如此的猛

竟然還有"心靈犯" :jolin:

刑法總則都要被他改寫了 :D:D:D

比媒體還猛 因為媒體就算不懂 還會去找懂的人 至少補一半回來

那位自己不懂 還可以無限延伸:D:D:D

h大濕 請受小弟一拜

=風= 2004-06-29 11:04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ycjy
公然猥褻就是刑法"妨害風化罪"其中的條文

不過那位大俠有沒有罪到其次
因為我昨天看新聞 檢警說不會辦他 要辦也是辦貼圖的人



小弟對貼圖的人沒興趣,
檢警說不會辦他,
理由呢?
是不是沒有。


當初不知那位高官說,
禁止警察偷拍行為,
小弟還是照樣接到偷拍的罰單。

小弟要表達的是,
這種行為,
檢警要不要辦,
還是看人。
要辦,就絕對能辦。

kog781 2004-06-29 11:08 PM

昨天才看到電視新聞說桃園地檢署要偵辨遛鳥當事人,跟散佈照片者,結果現在上網找新聞,啥也找不到。

只有找到這個。
http://tw.news.yahoo.com/040628/39/rcmd.html

看來堅持遛鳥俠違法的這一方,只怕已經居弱勢了。

wycjy 2004-06-29 11:17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風=
小弟對貼圖的人沒興趣,
檢警說不會辦他,
理由呢?
是不是沒有。


當初不知那位高官說,
禁止警察偷拍行為,
小弟還是照樣接到偷拍的罰單。

小弟要表達的是,
這種行為,
檢警要不要辦,
還是看人。
要辦,就絕對能辦。


理由是....前兩篇 剛剛小弟有提過

因為刑法牽涉到人生自由等等
所以認定的標準就比較嚴格
要先看看構成要件該當性 再看違法性 而後是有責性
尤其構成要件該當性

基本上用比較口語方式講
就像包青天裡面的"你該當何罪"
今天一個人做出一個行為 這個行為是不是有構成犯罪
要看他的主觀意識 也就是他有沒有要做這件事的意圖
今天六鳥大俠 應該沒有要公然裸露當暴露狂猥褻的意圖 這應該沒問題
再者就要看他的行為是不是會令人起****
不過在場的人笑都來不及了 :D:D:D 哪還有****
所以他算是沒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也就是這個行為還沒達道犯罪的地步
最多最多 用社會秩序維護法 罰個錢罷了

至於罰單偷拍那方面 是行政的問題囉...


大家交流溝通一下 有錯還忘指證及包函(手邊沒書)

=風= 2004-06-29 11:18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看來堅持遛鳥俠違法的這一方,只怕已經居弱勢了。


不知你從那裡看出來,
不違法一事呢?

kog781 2004-06-29 11:22 PM

終於找到兩篇
http://news.pchome.com.tw/life/chin...5095240300.html
一篇是說桃園檢警決主動偵查

不論是「遛鳥」行為,或是故意拍下遛鳥圖片上網貼圖,行為均已觸法,桃園縣刑警隊電腦犯罪偵防小組上個星期接到高雄警方瀏覽網路發現到的「裸體****卡通」貼圖違法事證,網址設在桃園縣,因此函請桃園警方追查後,即將貼圖的八德市一名國小六年級學生送辦,張貼猥褻卡通圖片即已觸法,何況是真槍實彈的「遛鳥」行徑。

桃園縣刑警隊電腦犯罪小組表示,只要接到檢方發查公文,針對遛鳥學生部分,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至於上網貼圖學生身分,警方循「IP」位址也能很快查出後,依散佈猥褻物品罪追究刑責。



另外一篇則是剛好相反
http://news.pchome.com.tw/life/tvbs...1635391552.html
檢調單位否認主動偵查

**************************************************************************
有趣的是,這兩篇日期還是同天=_=

我的解讀是,這件事當真要法辨,也不是不能辨,只不過可能檢查官也認為小題大作,所以認為沒有辨的必要。

台灣的法律,不外情理法,不像外國是法理情,所以檢查官會辨的可能性不高。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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