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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吋電漿....二萬有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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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闆賣我60元,我會暗自高興賺到了 如果老闆賣我600,我會笑笑的算了。 不該屬於自已的東西,若是還要堅持,賺到的是金錢,損失的是人格 當然以法論法,自然是消費者有理。 看你如何取捨了 |
引用:
1. 消費者下訂單時有打去問過了..確定是沒標錯... 這不是廠商的過失~ 2.法律是現實的,不同法官不同的律師去辨結果是不同的~ 不服的可以再訴訟下去~ 3 這不用談到精神賠償啦~ 例題: 這問題類似8X年普考考題~答案是要照600賣~ 契約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買賣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DVD標60只是要約 需經店家同意才算成立契約... 但是這和電漿不太一樣...廠商是訂了後不認帳,就如同DVD先結完帳..消費者等一下來拿..屆時老闆卻說弄錯了..一片是600元...這就有爭議了~ |
引用:
當然老闆要賣~ 老闆為什麼要貼錯價錢勒? 如果老闆把一些東西故意貼錯? 有些人想說賺到了~結帳後老闆說貼錯了 你要在補幾百塊給我~有些人會說不要了~但是有些人會想~好吧補錢給你買都買了 老闆的商業手段是不是達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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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一直逃避好不好?錯了就要承認 我是問你35000現金可以買很多東西 那35000禮卷可以買幾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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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打錯?那你要問打錯的人,好一個做錯事要負責,你有理,你認為貪一個電視該人傾家盪產,你不會良心不安,就隨便你吧。 我到是很懷疑,打錯針害嬰兒死掉,至少有死掉一個嬰兒,敢問廠商停止契約,消費者到底損失了什麼呢? 引用:
說的好,所以同理可證,廠商標價打錯,當然怪打錯的員工,這很合理呀 我不是怪消費者貪,我是指出消費者貪,這是事實,不用去怪罪 引用:
七天退換期,是指無法見到實物的網路購物而言,光華商場賣的東西,當然不在保障範圍內。大公司賣的東西本來就比較貴,所以這種事比較有能力自行吸收,所以大公司比較敢自認倒霉。這我一點也不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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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跟你說可以買電漿了嗎??奇怪咧∼∼我的中文真的有問題嗎?? 還是說你根本就不想買電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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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明白你自己在說什麼?? 我臉快綠了,我先問你"架上標價60的DVD" 老闆是不是已經有意思表思了? 我在跟你說一次,你懂不懂意思表示的意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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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看不出來廠商的誠意,才需要聽聽你的解釋啊! 至於我看不出來的原因,前面也有講了。 還有你現在是叫我放棄自已的權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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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提錯問題了因為你自己說了"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這是要約,沒錯,總算找到基本法律見解共識:jolin: 那個人說要買,請問這是不是客人就此要約的回答? 要買,不就已經合致了 合致了,請問是不是已經成立了 如果再沒有其他效力問題,此買賣契約成立生效 我照你給我的東西 我討論出這樣的答案,要是老闆沒有以意思表示錯誤來撤銷 是不是應該遵守此一契約的內容 不然就是債務不履行 所以,這時的標的物價格是多少?? 最後一次,再說錯我也懶得談了 PS.就我提問,沒有標準答案,就各位以自己的想法來表達意見 |
引用:
現金跟「只能固定買一樣東西的禮卷」差不多 要用這張禮卷,還要先掏出16萬多來才能使用 而且還是買一樣外面賣價只有15萬的產品 哈哈!有人在裝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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