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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的,是因為新帳號很多是來引戰、不然就是閒著沒事來鬧的 跟他們討論沒有意義 尤其是那種說話用詞一整個激進的 就像某樓的人說這裡每次一有爭論就全部硬要劃條線分成兩派 不站在一起的就是敵人 連什麼這議題等於智力測驗、人性什麼的人身攻擊的話都能說出口 :stupefy: |
引用:
所以我前面也說了 相較於國外的立法模式 國內的規定太死 還是加個"但書"比較好 更能調和雙方的利益 增加店主配合的意願 例如佛州 but the dog guide user is liable for any property damage the dog might cause. |
引用:
這個但書,在台灣會不會被曲解歪用,我不太確定, 至少,先推動修法吧! 當然, 光是這裡,看到有人濫用「尊重」,我個人是不支持增加這個但書。 |
只要該場所能合法的禁止盲人進入,就可以合法的禁止導盲犬進入。
至於例外,那就跟禮讓救護車被拍闖紅燈照片一樣,有事後的申訴撤銷管道,或是政府機關主動撤銷。 所以合理流程為,禁止導盲犬進入,被開1~5萬元的罰單,然後上法院申訴撤銷罰單。 一般人沒有決定例外的權力。 |
引用:
我非常贊同這句話!! 那種處處需要開口請人幫忙的感覺 一定十分不好受 有時候身體有所障礙的人士 只是想像一般人一樣"獨立"而已 輕輕的我走了 正如我輕輕的來 我揮一揮衣袖 不帶走一片雲彩 |
引用:
個人不同意這個但書,保護盲胞朋友是不能有模糊地帶的,誰都不能保證自己一輩子都有完好的眼睛。 增加店主意願的方法有很多,更行況導盲犬來訪是極少數會遇得到的機會! 鼓勵宣導歡迎導盲犬的店家是個不錯的方式! |
確定店家會把遇到導盲犬來訪當作一種機會,
比較可能是視為一種麻煩吧? :jolin: :stupefy: (還是法律逼迫的) |
引用:
前面很多人說過,「盲人-導盲犬」,是一體的,就算是訓練師帶導盲犬,也是在協助盲人。 難道要縱容店家禁止盲人進入,才是「不逼迫」店家?? |
殘障者也一樣啊,就是被法律強迫必須忍受的麻煩.
對不起,很多場所員工的內心OS就是這樣. 同情心是會磨光的, 尤其是遭遇過一些理直氣壯的“弱勢群體”跟他們的律師團之後. :stupefy: 台灣還沒有美國那麼變態的tort liability, 如果那個殘障在你店內稍微怎麼樣了麻煩就大了. :stupefy: |
引用:
沒有導盲犬的盲人,比有導盲犬的更麻煩,必須花更多人力去觀照。 但由於法律禁止歧視盲人,就更不能歧視導盲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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