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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於惡行重人的,也不用褫奪公權了,直接「褫奪人權」就好!
另外,請問,這是啥意思? 引用:
我什麼時候有寫這句?你最好想一下你要怎麼處理! |
應該可以用極刑取代,極刑能玩的招數太多,保證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一直實行到罪犯死去 :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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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該罪人不是被強迫抓到且要被強迫死刑,其實他們才不會信佛及器捐! 什麼死前懺悔只因為他無法改變被殺死的下場,只能轉換立場 至少能換得幾餐的禮遇及額外的尊重! 基於這樣基本的人性推理,個人覺得, 既然我們覺得死刑犯罪大惡極該死,我們也有志氣不用拿他好處 否則就犯了18%的蕭小姐的問題,看不起「好吃懶作的勞工」卻想拿對方的納稅錢! 當然,遇到緊急狀況,病人與犯人能達成合意 我們也是樂觀其成 只是既是「不樂之捐」,基於人性價值,還是原則上不取。 一旦不想從他們器官得到好處,你想怎麼折磨他至死 我倒是不反對!! |
引用:
別把人道和人權搞混了 731做的事根本泯滅人性, 和那些殺人犯有和不同? 花顆子彈的功夫沒多廢力的 |
如果能保證:
1.關到死不可大赦,特赦,減刑,假釋 2.受刑人勞動生產價值必須大於國家付出監禁看管維持的成本,超出的必須補償受害者家屬 那我可以接受以這種終身監禁制度替代死刑...不過死刑犯應該會先求死:fla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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