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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es 2012-10-01 08:16 AM

日前聽相關研討會時,主講人有提到台北已有不少律師成立所謂的蟑螂事務所,打算利用個資法來大撈一筆
國外個資訴訟的案例多半以和解收場。律師或是社團代表收集足夠的人數(我國為20人以上即可成案),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而被告的公司或組織則須負起舉證的責任,證明自己善盡管理責任...
不過舉證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國外的案例多半是以戰逼和,被告的一方都是要繳付大筆金額和解。因此這其中就有很多利益存在。

例如律師找20個相關受害者簽署授權,說好事成後每人可獲得十萬元賠償,然後律師代位向業者求償個兩千萬,假設庭外和解500萬,律師扣掉給那20人共200萬的賠償金外,其他的就是律師賺的,那20位委託人坐在家裡就可以拿到10萬元賠償金....而且參考國外案例,企業組織敗訴的機率是很高的...

據說國內有部分公務機關已經在今年的預算中編列相關的賠償金額.....

另外依據今天公告實施的個資法內容,其實最高賠償金額不只兩億....如果涉及的利益超過兩億元,賠償的金額是可以再往上攀升.....(個資法第四章第28條說明)
因此一些散漫的公司企業,不小心是會被告到結束營業的....
不過要強調的是,這已經是個法律問題,因此我只是轉述別人在研討會中的說法,僅供參考。一切還是以未來法院的判例而定...


以下是個資法相關法規說明,各位可以參考一下。(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
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
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
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電子庫房 2012-10-01 08:47 AM

引用:
作者carage
沒那麼神, Do Not Call Registry我早就登記了,還是常常接到電話... :stupefy: :laugh:

嗚嗚……c大比較有”商業價值”……我只有存錢的銀行會打來…….手機安靜得很呢

Dragon cat 2012-10-01 09:00 AM

鄉民比較想賠女業務2億 :flash:

carage 2012-10-01 09:07 AM

引用:
作者電子庫房
嗚嗚……c大比較有”商業價值”……我只有存錢的銀行會打來…….手機安靜得很呢


可是打來的都是一些什麼Debt Settlement, IRS Tax Settlement, 信用卡在阿里布達被盜刷要我轉移安全賬戶之類的... :laugh:

阿諺 2012-10-01 09:29 AM

那如果是隔一個禮拜又一天?

或隔兩個禮拜 或一個月等等之類的較長間隔時間呢?

文字遊戲業者應該都很會玩吧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nonono: 不知會不會又被換個方式繼續...

u8526425 2012-10-01 09:55 AM

沒有隔多久的問題
因為有導入生命週期的觀念
個資保管機關除了收集與運用個資的規範外
亦負有停止使用與刪除保留的責任
主要也是不得未經當事人同意 任意使用

因為對部份企業來講這個洞很大
深不見底
所以個資法修改條款通過兩年
現在還只能部份上路

BEE 2012-10-01 10:00 AM

這種 發表是 看爽用的。


要生效力 實施 一定要 台灣法院 有訴訟 案件 判例 成立 才有法律效力。 這點基本常識要有。 :D

Caution! 2012-10-01 10:09 AM




像這種的也可以告嗎?

cheerx@ethome 2012-10-01 10:54 AM

樓上的 那是亂槍打鳥,對方沒有指名道姓比較困難.

swimmin 2012-10-01 05:34 PM

我問過怎麼拿到我電話
跟我說電腦隨機選的
我就不知道要再怎麼問下去了 :confused: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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