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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郎 2012-09-01 07:31 AM

刺青在台灣還是無法擺脫不良印象
雇主也很為難阿

GIRORO伍長 2012-09-01 07:42 AM

引用:
作者titan200711
還沒五樓就說到重點 :D

台灣的法律很奇怪
這樣的法律等於是告訴廠商:要違法解雇 你只要付費給政府 政府就不講話了

至於原本被解雇的
就算(理論上)回得去 也日子難過 (實際上)多半也回不去了

30萬 ~ 實在很鳥
要不就罰三百萬
政府 員工 三七分帳



這種思維有很大的錯誤

很多違法事項的處理模式、和車禍處理方式一模一樣
特別是勞動法令、基本上是交通事故司法的換句話說而已

像這種只是違規(比方說闖紅燈)、政府處的只是違規罰鍰(1800元)
如果雇主此項違規造成勞工損失(闖紅燈撞到人、闖壞它人車輛)
勞工是可以舉證損失再提起民事求償告訴

絕對沒有繳了違規罰鍰、雇主就可以沒事
就像闖紅燈撞死人了、不可能繳了闖紅燈的罰鍰
撞死人就可以不再被追究一樣

pcdvd-2011 2012-09-01 09:13 AM

在台灣
我敢說9成以上,會刺青的絕對不是善男信女
這就是台灣刺青文化
雇主多少會投鼠忌器
除非是我熟識的人,不然我面試知道你有刺龍刺虎,女生股溝刺青我倒是不介意
我也不會錄用這種人
沒辦法,台灣社會刺青通常就是等於罪犯

tdnj 2012-09-01 10:09 AM

要看刺什麼吧,刺龍刺鳳誰不怕,你刺個哆啦A夢或是kitty貓試試看 :yeah:

重建創世紀 2012-09-01 12:33 PM

引用:
作者usoking
2012年8月31日 00:10

分享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謝政達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3. 考試資格:
考試分三等及四等考試。三等考試以18歲至45歲各大專院校相關系科
畢業,始得報考;四等考試以18歲至40歲高中或高工以上學校畢業,
始得報考。

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考試資格:
三等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四等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有人可以解釋是怎麼回事嗎?

cys070 2012-09-01 12:37 PM

引用:
作者tdnj
要看刺什麼吧,刺龍刺鳳誰不怕,你刺個哆啦A夢或是kitty貓試試看 :yeah:


刺小小一個就算,當流行

有些搞不清楚狀況∼刺得很明顯又大片

不想到壞的地方去還真難.....

RedHerring 2012-09-01 12:48 PM

引用:
作者pcdvd-2011
在台灣
我敢說9成以上,會刺青的絕對不是善男信女
這就是台灣刺青文化

沒辦法,台灣社會刺青通常就是等於罪犯


Are you sure???
我不知道你是做哪一行的
我可以直接說我在電子業上班
但不當執行者很久了
九成這個數字是統計過後出來的結果
還是你自己腦補之後的結論?

無知可以諒解
無禮是個人問題

EAC212 2012-09-01 12:55 PM

我問個問題.....
有一個人被詐騙集團騙了5百萬之後,
他去報警,
然後詐騙集團被捉到了...
也搜出好幾千萬,並且被移交證物處了。
請問..
當初被騙5百萬的那個人..
拿的回那5百萬嗎?

GIRORO伍長 2012-09-01 01:15 PM

引用:
作者重建創世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3. 考試資格:
考試分三等及四等考試。三等考試以18歲至45歲各大專院校相關系科
畢業,始得報考;四等考試以18歲至40歲高中或高工以上學校畢業,
始得報考。

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考試資格:
三等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四等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有人可以解釋是怎麼回事嗎?


因為台灣的法律制訂都是用抄的

一般抄德國,勞動法令是抄日本
有時法條間會有連帶引用關係、如果是不同國修法時又沒注意到…就包了 :laugh:

titan200711 2012-09-01 01:31 PM

引用:
作者GIRORO伍長
這種思維有很大的錯誤

很多違法事項的處理模式、和車禍處理方式一模一樣
特別是勞動法令、基本上是交通事故司法的換句話說而已

像這種只是違規(比方說闖紅燈)、政府處的只是違規罰鍰(1800元)
如果雇主此項違規造成勞工損失(闖紅燈撞到人、闖壞它人車輛)
勞工是可以舉證損失再提起民事求償告訴

絕對沒有繳了違規罰鍰、雇主就可以沒事
就像闖紅燈撞死人了、不可能繳了闖紅燈的罰鍰
撞死人就可以不再被追究一樣

可是 被違法解雇已經是損失
還要花精神去打民事 還要擔心法官的心態 能判賠多少給受害者

政府那筆 是固定的
被解職那個人 卻又有很多未知數........這還滿奇怪的

犯法情事實際已成立
實際上 可以用罰金*x倍 加上 受雇者一年年薪

這樣的賠償
被非法解雇者 有一年 半年時間去找工作
心情也沒那麼差
而不是 還要自己去對抗資方 甚至於律師團

你講的我知道
我的意思是
我國的法律 只是用來養法律人的

至於法律本身 只是比誰有錢有閒 玩得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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