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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綠燈亮就算有路權?應注意而未注意...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78507)

EAC212 2012-08-05 11:51 AM

引用:
請試想一下,
綠燈亮起,斑馬線上還有行人或腳踏車在走。

應該:
1.衝過去撞倒他。
2.等他走過去再行駛。

如果是選1的人,

請問闖紅燈應該判死刑或重傷,
而且是由您來行刑嗎?

換句話說,別人闖紅燈你就可以撞死他嗎?
機動車輛VS肉身行人(或腳踏車)
這個結果很明顯有蓄意成份在內。

鬼島就是有這種人...
難怪有這種法官...

lwm 2012-08-05 11:56 AM

引用:
作者czf52017
沒人想閒閒沒事去撞人
汽車有A柱死角,而且開車的右方有汽車擋住視線


正好符合〞應注意而未注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法條不是考完駕照就可以忘記不遵守的。

czf52017 2012-08-05 11:58 AM

引用:
作者lwm
正好符合〞應注意而未注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果然是跟法官同樣僵化... :stupefy:

旡旡旡 2012-08-05 12:01 PM

在視線範圍適用吧!

突然出來的

那看神吧 :think:

lwm 2012-08-05 12:02 PM

等你出事到法院時就會再想起這件事,
不過要付出的代價很大,
為了搶那一秒鐘,
讓人致死或重傷,
值得嗎?

這些是一個侓師長輩說的....不管你信不信,但我是信了。

jshj0314 2012-08-05 12:02 PM

汽車駕駛不太會答辯,應該說"我已經非常注意在開車了,誰料對方闖黃燈,突然闖過來,我有緊急煞車,但還是撞上了,不信,你去丈量煞車痕(如果當天有請交通事故處理車來處理的話),來證明我有注意,而且有採取動作。你(法官)如果逕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辦我,我不服,一定上訴到底,而且要加訴行政訴訟,告檢警瀆職」

”注意”這東西,是很難量化的,法官沒有量化實據,就以法條文字亂判人,實在很難讓人信服。”注意”要量化也是可以,要視駕駛看到障礙物時時間,和距離,離撞到還有多遠,和正常人的反應速度,再量地上煞車痕,這三個數據來計算,就可以判斷駕駛人有沒有在足夠時間內反應並採取行動。

czf52017 2012-08-05 12:11 PM

引用:
作者lwm
等你出事到法院時就會再想起這件事,
不過要付出的代價很大,
為了搶那一秒鐘,
讓人致死或重傷,
值得嗎?

這些是一個侓師長輩說的....不管你信不信,但我是信了。

你有點進去看新聞嗎? :confused:

jshj0314 2012-08-05 12:13 PM

引用:
作者jshj0314
....

”注意”這東西,是很難量化的,法官沒有量化實據,就以法條文字亂判人,實在很難讓人信服。”注意”要量化也是可以,要視駕駛看到障礙物時時間,和距離,離撞到還有多遠,和正常人的反應速度,再量地上煞車痕,這三個數據來計算,就可以判斷駕駛人有沒有在足夠時間內反應並採取行動。


補充,還要加上當時車子的速度,一併計算

GIRORO伍長 2012-08-05 12:16 PM

引用:
作者czf52017
果然是跟法官同樣僵化... :stupefy:



並非僵化

判決無罪重點不在綠燈歸誰、而是事故中你駕駛行為是不是符合安全駕駛
事故中只要你有不符合安全駕駛的行為就會有過失

而所謂的事故過失:並不會因為某方過失較大、另一方過失就算沒罪
這也是一般台灣民眾對於交通事故常見的錯誤認知

就像你在一百米外看到一個老公公闖紅燈過馬路
你不踩剎車防止事故,還加速撞死對方
法律上要說你因為你有綠燈可以合法撞死人,在法院上是沒有人會理你的
還會加上一條謀殺罪



答辨上應著重自己已經非常專注在開車上
對方的行為自己無法做到預知而防止事故

而不是對方什麼死角衝出來之類的、對於視線死角本來就該更加小心慢行
答辨暴露你開車不專心、那本身就是有過失了


就像前幾年有一婦人靠右走路走到一半突然無預警向左轉
造成後面車輛撞死、該車輛沒有超速
婦人動作及車輛距離不足以讓駕駛反應做出防止動作

找不到駕駛過失之處、事故責任則100%在婦人身上
後面是判無罪

惡蟲 2012-08-05 12:37 PM

引用:
作者jshj0314
汽車駕駛不太會答辯,應該說"我已經非常注意在開車了,誰料對方闖黃燈,突然闖過來,我有緊急煞車,但還是撞上了,不信,你去丈量煞車痕(如果當天有請交通事故處理車來處理的話),來證明我有注意,而且有採取動作。你(法官)如果逕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辦我,我不服,一定上訴到底,而且要加訴行政訴訟,告檢警瀆職」

”注意”這東西,是很難量化的,法官沒有量化實據,就以法條文字亂判人,實在很難讓人信服。”注意”要量化也是可以,要視駕駛看到障礙物時時間,和距離,離撞到還有多遠,和正常人的反應速度,再量地上煞車痕,這三個數據來計算,就可以判斷駕駛人有沒有在足夠時間內反應並採取行動。


你的答辯一樣蒼白無力。

首先你的行政訴訟一定會被駁回的,根本沒有理會的必要。

其次,即使你這樣恐嚇法官,法官還是會引用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條文來判決,為什麼?因為法官依法審判,在法理上絕對站得住腳,你到哪裡申訴都一樣。


再來,大部分的車禍過失傷害案件,除了少數作出錯誤反應的之外,被告多是在無法反應時間內發現對方的,因為如果被告在能夠反應的時間內發現對方還撞上去,那就不是過失而是故意了。真正的關鍵在於是否「客觀上無法預見」,這才是重點。

一件車禍事故中,警方需製作相關大量的文書,包括: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其中現場圖警方會描繪雙方位置、距離,包含煞車痕跡等(如果有的話),這些資料都是必備的,更別說事後可能送鑑定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跟運氣好有調到的監視錄影畫面。

所以法官並非只憑文字就下判決,而是根據上面大量的資料來做出判斷,憑文字就下判斷的是誰?是你呀,老兄!而且還是憑著記者的文章就做判斷。

醒醒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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