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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02號解釋: 不檢師終身禁教 大法官:違憲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77574)

kms56 2012-07-27 11:00 PM

引用:
作者fgasfgasg
釋憲並沒錯

只是大家看的,是那個當事人的個案情況

---------------------------------------------

大家要知道一件事,釋憲並不是被告的司法救濟程序

而是解釋憲法或檢視法律、法規命令有無違憲之處

大法官針對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一律終身禁教,這條文

因為「行為不檢」這法律用語太模糊、廣泛(不確定法律概念)

如果僅因行為人喝醉酒,跑到人行道睡覺,這也可以解釋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然後終身禁教,這是不是就略嫌矯枉過正了?

所以,解釋文才又說,應明確規定何種行為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這是要立法者訂出,違反行為到何程度為懲處,何程度要終身禁教,而不是一句「行為不檢」就統統禁教

這也才符合比例原則


你說的很正確...但是就是有人看不懂違憲是指"行為不檢"定義太模糊

sawatariaska 2012-07-27 11:12 PM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
那ㄧ堆恐龍法官在審案算不算違憲? :unbelief:

依他們的腦殘腦~

不算~

人家他們可是從小考試考到大

不會講錯話....
:laugh: :laugh: :laugh:

altaseforever 2012-07-27 11:54 PM

行為不檢點是太含糊了,

所以我認為教師法應該改為,

有性侵前科的老師終生不能再擔任老師

或者是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老師不能再當老師,

等等,應該針對一些特定的罪...

反正教師法改完後應該還是會限制性侵犯擔任老師...

------
例如大法官之前解釋

有性侵前科不能當計程車司機有無違憲?

大法官說沒有違憲..... :)

tsushi 2012-07-28 12:01 AM

釋憲內容當然沒錯 這是憲法給予的基本人權
但...要做的話當然有變通之道...如公布任用之學校單位等
只是不會真的這樣做

oArmso 2012-07-28 12:28 AM

釋702

Q;行為不檢可否作為解聘、不續聘、停聘之依據,有無違反法律明確性?

A;可以做為解聘、不續聘、停聘的依據,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的要求,但是法律

規定"儘量"寫得再白一點,最好是採列舉式。


Q;因行為不檢遭解聘、不續聘、停聘後,終身不得再聘為教師,有無違反必要性原則?

A;大法官動了惻隱之心,認為應給予改過的機會,認為這項限制工作權的規定

可以存在但是"太超過",再過一年後,這個限制工作權的條文自動廢除。


案情事實摘要;

聲請人為公立高中已婚教師,於98 年7 月間該校暑期營隊活動擔任輔導員,被檢舉於活動期間對服務學員發生疑似違反其意願之性行為。該校隨即調查,嗣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上述1 項6 款規定為由,決定自99 學年度起不予續聘;教育部亦核准該處分。聲請人不服,經申復、申訴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乃認上述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聲請解釋。

acetyl 2012-07-28 01:19 AM

引用:
作者oArmso
釋702

Q;行為不檢可否作為解聘、不續聘、停聘之依據,有無違反法律明確性?

A;可以做為解聘、不續聘、停聘的依據,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的要求,但是法律

規定"儘量"寫得再白一點,最好是採列舉式。


Q;因行為不檢遭解聘、不續聘、停聘後,終身不得再聘為教師,有無違反必要性原則?

A;大法官動了惻隱之心,認為應給予改過的機會,認為這項限制工作權的規定

可以存在但是"太超過",再過一年後,這個限制工作權的條文自動廢除。


案情事實摘要;

聲請人為公立高中已婚教師,於98 年7 月間該校暑期營隊活動擔任輔導員,被檢舉於活動期間對服務學員發生疑似違反其意願之性行為。該校隨即調查,嗣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上述1 項6 款規定為由,決定自99 學年度起不予續聘;教育部亦核准該處分。聲請人不服,經申復、申訴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乃認上述各規定違反憲...


這種廢物

還要納稅人給他錢去請律師....然後再用納稅人的錢請大法官......來保障它工作權?

台灣真是寶島阿 一堆活寶法官

chaotommy 2012-07-28 03:58 AM

台灣法官好像是終身的
不知道有沒有問題 :rolleyes:

Netsurfer 2012-07-28 08:20 AM

如何證明強x犯教師已經改邪歸正? 選擇題:強x犯教師服刑期滿或假釋後, 限令到
1. "剛剛好"學校
2. 司x官學校
3. 大x官家教
4. 以上皆是
教10年都沒再犯強x學生, 准予回復到一般學校任教.

跳海人 2012-07-28 09:03 AM

引用:
作者oArmso
釋702
。。。。。。


Q;因行為不檢遭解聘、不續聘、停聘後,終身不得再聘為教師,有無違反必要性原則?

A;大法官動了惻隱之心,認為應給予改過的機會,認為這項限制工作權的規定

可以存在但是"太超過",再過一年後,這個限制工作權的條文自動廢除。



所以即便條列出行為不檢的清單,包括強姦殺人之類的

也不能限制再任教的可能性囉?

紹興師爺 2012-07-28 09:03 AM

引用:
作者kms56
你說的很正確...但是就是有人看不懂違憲是指"行為不檢"定義太模糊


行為不檢不算太模糊
狼師的再犯率很高
為了保護弱勢學童,採取最嚴格的審查標準並無不妥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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