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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火海 2012-06-23 11:33 AM

引用:
作者weirock
法官是站在被告人這一邊的哦~ :cool:

最高法院決議,法官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71297)


實在是很偏廢的一群.....

jshj0314 2012-06-23 11:48 AM

請問讀法律的網友,像這樣檢察官失職,法官咬文嚼字法玩法,後來被更審改判,若確定。沒有法律處罰這些檢察官,法官,類似記過,記點,扣錢之類的?

一般工作做錯事,有所謂業務過失……如何的,難道檢察官,法官這職業沒有嗎?

gundammg 2012-06-23 12:03 PM

法官是智障啊 :mad: :mad: :mad:

FD3STYPER 2012-06-23 12:19 PM

引用:
作者一片火海
法匠咬文嚼字鑽牛角尖有問題比較嚴重,被打臉打的好


+1.

五年改七年? 有比較重嗎, 乾脆無罪啦~

出來, 家屬處理.

當一個國家的司法已經傲慢無能到一個境界, 就不要怪私刑四起.

cmwang 2012-06-23 01:02 PM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chenyuan 2012-06-23 01:32 PM

引用:
作者jshj0314
請問讀法律的網友,像這樣檢察官失職,法官咬文嚼字法玩法,後來被更審改判,若確定。沒有法律處罰這些檢察官,法官,類似記過,記點,扣錢之類的?

一般工作做錯事,有所謂業務過失……如何的,難道檢察官,法官這職業沒有嗎?

除非得罪長官、學長,不然是不會有作錯事的情形,他們會幫你駁回! :p

咬文嚼字在公家機關是必要的,黑紙白字,自己不注意,長官想護航都沒辦法。

一位友人在公家機關處理資訊、市政府電腦維護之類,進去到現在不知幾年了,每次都被公文搞死,幸好長官對他很好,公文每寫必退,不然早就賠死了。

最後放棄不寫了,每有案子申請都需親自到說明,無法用公文往返,我看他也蠻累的。 :jolin:

Wake 2012-06-23 01:38 PM

1.桌子去腳改密封式 :D
2.加裝電子干擾系統避免遙控 :D
睡午覺去 :jolin:

浩劫重生 2012-06-23 01:47 PM

引用:
作者czf52017
才七年

真的不考慮鞭刑嗎?

如果立法院能訂出鞭刑的法案,只要罪刑符合使用,我想法官會依法判處鞭刑。

引用:
作者FD3STYPER
五年改七年? 有比較重嗎, 乾脆無罪啦~

就好像義務役役期一年改三年,或之前的二年改四年,甚至更早的三年改五年一樣。

或是募兵制實施,只要當四個月的兵,之後又變成要服役二年四個月,那心情一定是OOXX

maruko. 2012-06-23 02:12 PM

如果某些法官只會玩文字判刑,我看你們全部回家吃自已算了,
以後交給電腦就好了,給你們判跟給無生物判的有什麼分別 :o

鞭刑、去勢什麼鬼的,在台灣根本很難推行,
有那白爛團體跟無能的官員存在,難! 除非有大官的親人出事 :rolleyes:

JO_ 2012-06-23 02:40 PM

引用:
作者ylafos
男性侵2歲女 法官:未反抗…更一審重判

全文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7178678.shtml)

一、二審法官認為,強制****是指用強暴、恐嚇等手段,檢警調查均未提到他性侵女
童時有使用強制力,既然如此,被害人因是「年幼慣於服從長輩」,故未反抗或表示拒絕,
不符強暴要件,改依「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將蔡判刑五年。


更一審法官認為,蔡雖否認犯行,但女童包著尿布,還在喃喃學語,那有能力反抗,為無行
為能力的人,怎能與蔡嫌合意性交?顯然是蔡為卸責狡辯,於是撤銷一、二判決,改依加重
強制****罪從重判刑。

一個就算 還一、二審法官都這樣認為 應該是法律有問題

我也覺得這是法條問題,如果那樣在意反不反抗,
直接將幼童的部份視為強迫性就好了

我是說部份重罪就是重罪
不在因為法官的自由心證再去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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