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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網客 2012-05-05 08:10 PM

希望刑罰可以改成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乙項器官捐贈,死刑併強制全身器官捐贈。

palmdeve 2012-05-05 08:12 PM

還是希望能看到 鞭刑 的出現

不過在此之前 先把死刑犯消耗掉吧

birdandbee 2012-05-05 08:12 PM

引用:
作者惡蟲
這是什麼見鬼的修法說明,現行185-3本來就是屬於故意犯罪了,何來的過失?

連故意跟過失都搞不清楚的人,提出的修法會有什麼道理可言?


我猜啦
立委指的是酒駕+肇事+致死,以故意論
酒駕以故意論,還可以

但酒駕+肇事+致死,以故意論;相當於殺人罪了
喝酒就是預謀,而駕車就相當是工具
未致死,相當於殺人未遂
以不確定故意論 如何?

被害人若是輕傷,該如解釋?
又被害人也負有過失(被害人也喝醉,突然衝上路中央,被撞死),該如解?

tt1234611 2012-05-05 08:17 PM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唯一死刑...
這樣不是更好...

avan 2012-05-05 08:20 PM

有總比沒有好~
酒駕肇事數量
永遠高漲不斷

imhung 2012-05-05 08:22 PM

引用:
作者avan
有總比沒有好~
酒駕肇事數量
永遠高漲不斷


所以要提高酒駕的成本,即使沒辦法完全杜絕,至少讓酒駕致死的案子少個七八成,那就功德無量了.

r5954189 2012-05-05 08:35 PM

鞭邢執行
現場直播
看完一場
終身難忘

跳海人 2012-05-05 08:36 PM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這句話還是沒有修....

酒精濃度??

看一下這篇....酒精濃度超標準,酒駕律師無罪!

惡蟲 2012-05-05 08:36 PM

引用:
作者birdandbee
我猜啦
立委指的是酒駕+肇事+致死,以故意論
酒駕以故意論,還可以

但酒駕+肇事+致死,以故意論;相當於殺人罪了
喝酒就是預謀,而駕車就相當是工具
未致死,相當於殺人未遂
以不確定故意論 如何?

被害人若是輕傷,該如解釋?
又被害人也負有過失(被害人也喝醉,突然衝上路中央,被撞死),該如解?


這樣的話又有問題,因為「致死」這二個字就代表主觀上的過失,而非故意,所以如果要認定是故意的話,條文第二項就該變更為「犯前項之罪而殺人者,處…」這樣的文字。

又我一直強調過很多次,酒駕致死與殺人的主觀上有別,千萬不可以去通過某些網友所想要把酒駕視為謀殺這樣的條文,這是有很大的問題的。

不要講說美國的法律怎樣怎樣,美國的法律與我國的法律不同,基本體系就有巨大的差異,加上文字上的差異,會講說美國法律規定酒駕視為謀殺的人,基本上我認為根本不懂得法律,不論臺灣還是美國。

老柏(第四) 2012-05-05 08:38 PM

我覺得重傷跟致死應該一樣重才對,輕傷才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因為要是你把人撞殘了,那個人剛好是家庭經濟支柱,那就跟把人殺了沒兩樣(甚至超過,因為殘障者會拖垮一個家)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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