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考...褫奪公權, 能不能投票???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67801)

mount 2012-05-05 12:58 PM

引用:
作者紙袋男
你真是好學不倦啊!!

君子讀書50年不晚,考上台中一中記得擺桌請酒...

我會約大家一起去吃的!!!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職稱: mount府伴讀查資料小書僮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LALOVE 2012-05-05 01:18 PM

引用:
作者mount
可以~目前國中三年級公民課本還是寫"不可以", 較新的講義改成"可以", 今年基測考題如出這題......不知怎麼算??

如果教材所涉法規與現行法令不合,而使解答有爭議,應該是會更改解答

90年第一次基測社會科就有類似的情形
第61題「小米在自家陽台上,以望遠鏡窺視對面鄰居在浴室內的行動。請問:這種行為最有可能觸犯何種法律?(A)民法 (B)刑法 (C)社會秩序維護法 (D)少年事件處理法」
原公佈解答為(C),但經師生及家長提出疑義後,解答更改為(A)、(B)、(C)三者任一單選答案均屬正確。

引用:
問題討論:

一、教科書部分:

88版公民與道德第二冊第93頁,文中僅列討論:故意偷窺他人的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宜妨害別人隱私者,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應加以處罰。

二、審題委員:

由於現行法律增修之快速,本題適用相關之現行法律條文如后:刑法315條第一款(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民法第195條(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故基於回應現行法律之規定,建議修訂社會科第61題之參考答案,為(A)、(B)、(C)三者均屬正確。

三、參考資料部分:

(一)刑法第315條第一款(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民法第195條(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公發布)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資料來源:http://www.bctest.ntnu.edu.tw/exam/9001/answer_s.htm
90年考題、解答及試題疑義說明:http://www.bctest.ntnu.edu.tw/90exam.htm

sibaken 2012-05-05 03:14 PM

引用:
作者limaike
如果一個人活著,又有國民資格,我想知道有甚麼理由一個人不能行使選舉權?


這也沒啥稀奇吧,監護權都能拿走了。

活的越老就越覺得這些甚麼基本權利根本就是狗屎。 :laugh: :laugh: :laugh:

要騙一堆死鄉民時就搬出來唬爛用的。

skyang 2012-05-05 03:30 PM

引用:
作者LALALOVE
如果教材所涉法規與現行法令不合,而使解答有爭議,應該是會更改解答

90年第一次基測社會科就有類似的情形
第61題「小米在自家陽台上,以望遠鏡窺視對面鄰居在浴室內的行動。請問:這種行為最有可能觸犯何種法律?(A)民法 (B)刑法 (C)社會秩序維護法 (D)少年事件處理法」
原公佈解答為(C),但經師生及家長提出疑義後,解答更改為(A)、(B)、(C)三者任一單選答案均屬正確。

.....

應該四個都對,因為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二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只要小米是12-18歲之間,B答案能成立,那D也應該成立

Million 2012-05-05 03:43 PM

引用:
作者sibaken
這也沒啥稀奇吧,監護權都能拿走了。

活的越老就越覺得這些甚麼基本權利根本就是狗屎。 :laugh: :laugh: :laugh:

要騙一堆死鄉民時就搬出來唬爛用的。

+1

正解 :cry: :cry: :cry:

但是該爭取的還是要用力地去爭取.

總不能打不還手, 罵不還口吧 :rolleyes:

oonho 2012-05-05 09:03 PM

我記得受刑事處分和監護宣告(精神喪失)沒有投票權~

因為犯人要投票很麻煩~

褫奪公權是可以投票的~

因為他也想要說話~

ttony 2012-05-05 09:25 PM

引用:
作者mount
可以~目前國中三年級公民課本還是寫"不可以", 較新的講義改成"可以", 今年基測考題如出這題......不知怎麼算??


標準答案會是可以,有疑問就用學生要說關心新聞時事跟法律新知之類的理由混過去就好,反正連尊重出題者這種屁話都可以了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Charming 2012-05-05 09:30 PM

褫奪公權是指應考試及服公職之權
 
95年修法後,沒有限制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
也就是說,只有限制你成為公務人員或是公職人員
不能成為國考生或是被選舉人
所以,受刑事處分之人可以投票,可以是選舉人
但是關於行使方式,還沒有訂出來.....
前年法務部本來有研議,要讓在監及代監執行的受刑人及看守所內受羈押的被告都能夠在年初大選的時候都能行使投票權....
1通訊投票或是2不在籍投票
1.就是用郵寄方式,把圈選好的票寄出去給選委會
2.就是在監獄看守所裡面設立獨立的投票所,然後大家的戶籍所在地選委會來集中選票到那些特設投票所

結果推了半天,無疾而終....
1.此例一開,僑民都開始要求了,光是面對偽造選票就受不了......
2.人數太少的話,就形同亮票了

資料來源:自己......

猫丸 2012-05-05 11:40 PM

引用:
作者mount
職稱: mount府伴讀查資料小書僮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M兄,這就是您的不對了~ :mad: :mad: :mad:

應該請令公子自己上來請教眾位版兄才是啊~ :D :D :D :D :D

紙袋男 2012-05-05 11:44 PM

引用:
作者猫丸
M兄,這就是您的不對了~ :mad: :mad: :mad:

應該請令公子自己上來請教眾位版兄才是啊~ :D :D :D :D :D

對嘛對嘛...代公子po文跟代公子道歉有什麼不同啊...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16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