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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個上上輩祖父 土地和設定法律問題 請教大家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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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原告勝訴也不見得完全遵照原告要求 除非被告立場站不住腳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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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好像可以...(刑事案我沒經驗) 最近一個民事案告人, 兩邊都是律師在法庭吵來吵去 我們的律師覺得對方很雞x, 就說服我多付些裁判費, 多請求一些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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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你請什麼律師都沒用, 完全沒贏面 債權因為久未執行,早就失效了 民法第三百零七條:「債之關係消滅時,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所以擔保物權也歸於消滅 不用管設定期限,他當然可以告設定權利人提出無效之訴 然後依判決註銷設定 幾乎沒有辦法翻盤,然後你們這些權利人當然也會負擔敗訴的費用.... 除非你們能證明債權依然存在,則其它什麼都不用說了 要怪就怪曾祖父一念之仁沒有去執行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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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最好不要有經驗啦 :laugh: :fear: :fear: 感覺好像兩方律師套好的,故意延長 :jolin: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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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親戚請一個出庭一次就二十幾萬的 結果是關到滿 所以錢不是勝訴的保證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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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參考 我慧根我父母談 謝謝 因為我也不算狠董 另外 有人提出來 地上權有無最長期間之限制?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353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民法無明文規定,應視當事人有無約定而定。倘當事人定有存續期間,其期間長短,悉聽當事人自由決定。所以當事人得設定永久存續的地上權,此有助於促進土地的利用,符合地上權的社會功能。若當事人未定有存續期間,應從習慣(民法第八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地上權此項存續期間之特性,較諸不動座租賃,其租賃期間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參照〉,顯然更具靈活性。 如果說這事當事人 外公和外曾叔公約定 無限期 在市政事務所 民國40~60年 這樣好像也是可能也符合這樣規定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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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 錢給錯人嘞,應該直接給法官才對 :cry: :c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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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用,而且地上權也不是你的,你只是債權抵押設定而已 債權不存在,抵押權當然也消滅 源頭還是你要能證明債權有效 債權無效你扯什麼都沒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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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那麼糟... 拖來拖去對律師也沒好處, 裁判費也是給法院 前一陣子雙方人馬到工地會勘, 律師法官全是女士; 法官很年輕, 我有點擔心她高跟鞋踢到鋼筋掉進地下室工地 :agree: 像法官這種完全讓人伺候的行業, 架式就是不一樣, 只出嘴巴, 後面那個小跟班(書記官??)唯唯諾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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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什麼叫地上權 假如說我有一塊地,我自己不用,讓你蓋房子 不管你是付租金給我,或是我情意相挺借地給你 我們就去設定一下地上權給你,你才能蓋這房子 土地是我的,房子是你的 設定多久就看我們約定啦... 或許10年 20年 或許無限期.... 期限到了的話我可以請你拆屋還地 常看到的糾紛就是以前地不值錢,大家都借來借去 過了幾代之後子孫想要拿回土地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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