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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有無明訂月薪資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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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基法 一向 都是保護 雇主 照顧勞工
有聽過 公司被 重罰 但是勞工吃自己的比率高過 公司倒閉 資基法會照顧勞工 :cool: 來人阿 帶去領失業給付 :D |
我們公司據說都是按勞基法做的,算法是底薪/30就是日薪
底薪/240就是時薪,不是用全薪算的 請病假1日扣半薪,請事假就是扣1日薪,請假最少要請半小時 加班費也是用這種方式下去算的 |
引用:
所以我一直以為是如此,因為自己也待過幾間公司,一般都是如此,然後一般人事也不可能講一堆法條吧...,都是說依勞基法,所以現在我才問是否勞基法有規範,自己去查...因為太多分類跟條文,沒翻到比較明確規範,所以問看看大家,再來是因為朋友閒聊間,發現好像真的有很多種算法,可能我運氣好只遇到單一種算法...,看來在職場打滾的人還是需要數理底子吧...,但或許沒有明文規定的公式,但卻是有一些法條,要怎麼算都可以但不能算出來違反法條才是吧?像是友人公司很妙...它們是算上班天數去除地...,好比說二月只上班20天,就是月薪/20等於日薪,再去算你實際上班天數,一般沒啥請假是感覺不出啥異狀,請個一天假就出現神奇的化學反應,感覺這樣沒違反勞基法? |
之前任職的公司也是說一切會按照規定走, 按照工安, 按照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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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工會就能集合個別的力量對資方施壓 不過 當年我跳出來說要組工會 請平時對公司忿忿不平的同事參與聯署 結果通通都說不行 沒一個人願意簽名 然後小的就被各級長官找去辦公室喝茶吃甜點聊天 說些我能力很強 去其他公司應該會有很好的發展 希望我不要耽誤自己的前途等等 :laugh: :laugh: :laugh: |
補一條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2)台勞動二字第22319號 發文日期:民國 82 年 4 月 26 日 要 旨: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時,如何計給喪假、事假及產假疑義全文內容:一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 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八十二年勞動二字第○四六五三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二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unbelief: 奴工局 資委會 :rolleyes: 還是法院來的可靠 :think: 工會 讚喔 :laugh: 法院有說 可以請假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54號 按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請假時間,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所謂會務,係指辦理工會本身內之事務及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所屬上級工會指定或舉辦之各項活動或集會,惟是否確為會務,仍應就個案事實加以認定。至於因辦理工會會務而申請公假,其有關手續及須備之證明文件,得由工會與事業主雙方參照勞工請假規則協商或於團體協約中訂定之。足見勞工以辦理職業工會會務為由請公假,仍須衡量其有無必要性及繁簡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雇主亦有就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審酌之權。故為兼顧雇主與工會二者之利益,上開工會法之規定自應解為擔任理、監事之勞工,實際上辦理會務之時間,始得向雇主請給公假,雇主既只就勞工實際辦理會務所需時間,始須給予公假,雇主自有權審究該會務之實際內容是否屬實?所需辦理時間與公假期間是否相當?故勞工為辦理會務依上開規定請假時,自應向雇主明會務之內容,並提供相關資料,俾供雇主審究是否准假,始合乎上開工會法之規定,非謂勞工一旦以辦理會務為名請假,雇主即應照准之。 |
引用:
算30天 算22天如果加班費的時薪也都同一標準那就沒話說了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54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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