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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文莉條款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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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撞死人可以視為蓄意殺人,應該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就是要進去關.... :th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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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立委本身就會酒駕 還出事過
哪有可能用重法 ............... |
引用:
小弟我也認為太輕了! 不加重量刑根本沒用! |
有修改 :confused: :confused:
有些人還是不把別人的命放在眼裡 一直犯 :tu: |
這個條款真是用意頗深
怕一下子罰到位會引起酒駕者不滿而影響選票 所以要多撞幾個立委、高官等等 才會有機會再修法加重刑責 看看那個立委法官或他的家人要繼續犧牲以完成偉大的修法 |
嗯...
引用:
如果你家裡有幾億, 幾十億, 上百億.. 有寵你的父母. 有錢, 可能還有權. 這條款算的上屎嗎? :laugh: |
跟本就不怎麼重...
其實只要上下換一下就夠重了 |
七年是最高勒!所以會有幾個判七年的?
真的有效嗎?要改應該是要改成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才比較有嚇阻作用吧 七年太多也至少三年吧!三年以上成為基本款,我相信會減少很多酒駕 |
嚇死我了,
喝個幾罐壓壓驚再上路 :unbelief: |
幹! :tu: 判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是誰會怕? :mad:
起碼也要關個七年以上, 十五年以下吧!!! :flash: 馬的咧, 腦殘政客!!! :t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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