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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到前公司存證信函...可以申訴嗎?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46233)

iDemon 2011-10-22 01:03 PM

引用:
作者fixfigure
我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跟對方提離職、沒有保留打卡紀錄。
薪資還沒到手,也不知道到底會不會扣。
去勞工局調解,如果公司一概不承認,這樣我站的住腳嗎? :confused:



弱者保護主義
雇主主張事項必需要有證據證明、勞方不用
兩邊都沒有證據證明的時候、以勞方述論為優先

跳海人 2011-10-22 08:39 PM

引用:
作者fixfigure
謝謝各位前輩,寫的很詳細! :)

那如果遇到這種不讓你離職,硬要做曠職處理的公司該怎麼辦呢?
我可以在有告知的情形下錄音錄影嗎? 因為一定會拍到公司內部場景,
將來會不會被反告洩漏商業機密? 或者不當採證?

還有通常一般人不會寫出只待幾天的那份工作,
例如只寫了之前待了兩年的工作,
這樣會不會有履歷填寫不實、偽造文書之類的問題?




那就曠職呀,真的有差的是公司,因為在曠職期間,公司仍要幫你負擔勞保及勞退(健保是退保當月整月都不算的,而勞保和勞退是算天的),自己頂多多付幾天勞保費而已,而公司負擔額部份還重的多∼
而曠職,企業也只能扣當天薪水,不能多扣(翻翻我前幾天的留言吧,我懶的翻了)

錄音錄影是OK的,一般談天都在會議室,會議室會有商業機密?只要你有聲明,就沒有啥不當採証的問題,讓公司知道你有錄音也好,違反法律的話比較不敢亂說

不寫以前經歷不會有任何問題,但如果假造就會有違法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問題

fixfigure 2011-10-22 09:16 PM

引用:
作者iDemon
弱者保護主義
雇主主張事項必需要有證據證明、勞方不用
兩邊都沒有證據證明的時候、以勞方述論為優先

呵呵...或許會有後續動作 :D

引用:
作者跳海人
那就曠職呀,真的有差的是公司,因為在曠職期間,公司仍要幫你負擔勞保及勞退(健保是退保當月整月都不算的,而勞保和勞退是算天的),自己頂多多付幾天勞保費而已,而公司負擔額部份還重的多∼
而曠職,企業也只能扣當天薪水,不能多扣(翻翻我前幾天的留言吧,我懶的翻了)

錄音錄影是OK的,一般談天都在會議室,會議室會有商業機密?只要你有聲明,就沒有啥不當採証的問題,讓公司知道你有錄音也好,違反法律的話比較不敢亂說

不寫以前經歷不會有任何問題,但如果假造就會有違法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問題

OK! 那我知道往後遇到要怎麼處理了,真的煩勞前輩。
我的履歷沒問題,這點可以放心。

所以說現在我最好還是等他扣我薪水再提出囉? :p
有點衝動想下禮拜就去。:D

跳海人 2011-10-22 09:25 PM

引用:
作者fixfigure
呵呵...越來越想到勞工局申訴了 :D


OK! 那我知道往後遇到要怎麼處理了,真的煩勞前輩。
我的履歷沒問題,這點可以放心。

所以說現在我最好還是等他扣我薪水再去申訴囉? :p
有點衝動想下禮拜就去。:D



沒看到對方寄存証信函的內容,建議直接打去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課詢問如何因應較佳

如果企業有違法,勞工局有時會直接去電關心

不過就幾天的工作歷程,未來工作才是重點,浪費在這種事上面沒有啥效益可言

fixfigure 2011-10-22 09:34 P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沒看到對方寄存証信函的內容,建議直接打去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課詢問如何因應較佳
如果企業有違法,勞工局有時會直接去電關心
不過就幾天的工作歷程,未來工作才是重點,浪費在這種事上面沒有啥效益可言

我也知道光浪費的金錢時間心力,可能就不只那幾天的工錢,
但整個離職過程讓我有點執著,現在也是閒著沒事做,最近工作又難找。
只是怕剛好找到工作會有點麻煩,所以還再考慮... :ase

有問過勞委會,就是要我拿著他寄來的存證信函,去勞工局勞資關係課。
下禮拜我會再打電話去問清楚點。 :agree:

mobius797 2011-10-22 10:13 PM

有這種事?
試用期三個月內不是不論勞資任何一方
都可以不需任何理由不需預告結束合作關係嗎
還是勞基法又改了?

jula 2011-10-22 10:13 PM

<勞工自請辭職與勞動基準法>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我國絕大多數上班族皆屬於此一類型)若選擇自請辭職時,應注意以下規定:

(一)需預告的離職: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摘要):「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辭職時,依照勞基法的上述規定,勞工有預告雇主的義務。雇主縱然未於預告期間內批准請辭,但並不影響離職的效力,至於離職何時生效,勞基法並無明文規定,應以預告期間的屆滿日,始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

其次,勞基法固未明文規定,勞工離職時需填寫離職申請單,或需辦妥交接手續後,始生離職的效力。但勞工應注意的是,辦理離職交接是勞工本於提供勞務主義務的附隨義務,無待法律明文規定。勞工若不依雇主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妥離職交接手續,雖不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對於雇主因此所受的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則必須舉證確有損害的發生及損害金額。

又勞工若曾簽署切結書向雇主表明服務一定期間,現擬提前自請辭職時,勞工勢必擔心會否發生賠償違約金予雇主的問題?此與勞工當初簽署該切結書,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有關。按勞動契約的訂立,除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外,應符合公平原則,並依約誠信履行;如必要時,勞方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等規定終止契約(內政部七十六年七月七日臺76內勞字第513542號函參看)。又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之約定,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的約定無效。因此,該切結書是否有效,必須視勞工於受僱期間,是否曾接受雇主的特殊訓練或有派赴國外進修的事實,作為判斷基礎。若無,則雇主與勞工約定最少服務年限,於勞動關係顯有失公平,難認有效。但若是勞工於受僱期間,確有接受雇主提供的特殊訓練或派赴國外進修的事實,並承諾至少服務一定年限者,則勞工在約定服務期間內,提前自請辭職時,雇主自得主張該勞工違約,而請求約定的違約金,但法院對於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得依職權予以酌減。

fixfigure 2011-10-22 11:09 PM

是有簽契約沒錯,應該就是一般大家看到的那種相同,甚麼甲乙方的。
試用期三個月、離職依照公司人事規定、有問題在某地方法院見...bula~bula~ :sleep:

從事的大概就和超商工作沒什麼兩樣吧? ;)

到職時有發本冊子介紹一下公司,有說離職要提前幾天通知,
有沒有寫在上面我也忘了,講完就收回去了。 :flash:

存證信函還劃分的很清楚,我的日後行為與該公司無關,
不得向公司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cool:

我討個公道總可以吧? :laugh:

Raom 2011-10-23 12:07 AM

引用:
作者fixfigure
是有簽契約沒錯,應該就是一般大家看到的那種相同,甚麼甲乙方的。
試用期三個月、離職依照公司人事規定、有問題在某地方法院見...bula~bula~ :sleep:

從事的大概就和超商工作沒什麼兩樣吧? ;)

到職時有發本冊子介紹一下公司,有說離職要提前幾天通知,
有沒有寫在上面我也忘了,講完就收回去了。 :flash:

存證信函還劃分的很清楚,我的日後行為與該公司無關,
不得向公司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cool:

我討個公道總可以吧? :laugh:

簽的契約違反勞基法是無效的。存證信函記得留著;當成證據。
建議你直接去勞工局或勞委會比在板上問比較快....。
不過真想知道存證信函到底寫些什麼。 :D
另外PTT轉過來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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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Thu May 26 21:34: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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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2011-10-23 10:44 AM

引用:
作者fixfigure
我也知道光浪費的金錢時間心力,可能就不只那幾天的工錢,
但整個離職過程讓我有點執著,現在也是閒著沒事做,最近工作又難找。
只是怕剛好找到工作會有點麻煩,所以還再考慮... :ase

有問過勞委會,就是要我拿著他寄來的存證信函,去勞工局勞資關係課。
下禮拜我會再打電話去問清楚點。 :agree:



既然你打過了,而勞工局也建議您本人過去,您的時間也允許,建議就直接過去坐坐吧

沒看到存証信件內容,想給您因應方法也有限唄

不論結果如果,記得做些記錄(包括取得和您接觸。會談人員的名片)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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