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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題太瞎 鑿洞偷窺竟無刑責 司法特考僵化 與民感受差太遠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3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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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獠羽牙應該可以.... 他是用"器官"鑿洞...XD |
其實照法條來解讀,好像就是這麼一回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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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就是"用法律漏洞詭辯".
為政治服務的司法人員也常常用同樣方式討好上級, 考試直接考這個,哪有什麼問題.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簡直是來丟閃光的... :cry: |
有罪的是 "行為" 而不是 用甚麼工具吧 :think: :th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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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是真的這樣我就不會PO上來了 會自己偷藏起來享受... :laugh: |
引用:
鵝只針對這句話發言,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確規範的行為本來就不是法律所能管轄的範疇,所以有位美國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才會有以下這句話,不過要怎麼解讀就看個人了:think: :think: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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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1條第1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這類法條適用情況及立法合理性在以前就有不少討論 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954 http://happyrent.rakuya.com.tw/rent..._content/111/11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k/news-cr-3.pdf |
重點是即使答對了,就會考上司法官嗎?律師是不是不好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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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寫的很清楚,要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但是題目有bug,鑿洞代表一定會利用工具,怎麼會鑿洞就不違反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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