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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女指控 被小黃運將載到汽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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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網路上找各地地方政府警局對性騷擾事件的受理流程,貼一下基隆市警局的google搜尋連結讓大家 看看: http://www.klg.gov.tw/police/_admin...374/file/P1.doc (WORD Doc檔)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這樣寫: 第 8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不過.....基隆市警局的性騷擾事件受理範圍卻不包括第三項。有些地方政府(如嘉義縣)跟基隆市一樣,有些 地方政府(如新北市)第83條就通包。 如果不是怕麻煩的話,搞不懂這些警局處理標準為什麼不同。 |
因為司機不知道去向 :laugh:
引用:
如果有上億身家還開計程車,他腦袋有壞去喔 :laugh: :laugh: :laugh: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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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問題在於全篇報導只有女孩子的說詞
空口白話完全沒有任何證據,憑這點就要警察去辦司機? 這是好大的官威還是自我意識過剩? 汽車旅館? 門口監視器調出來先 問你要不要交朋友? 錄音拿出來聽聽 重點是,司機有做任何強制行為嗎? 有非法拘禁嗎?有弄傷她嗎? 如果不是現行犯又沒有證據根本就沒辦法成案阿 說實在的,通篇我只覺得是記者想趁著鋒頭修理警察罷了 :jolin: 如果這樣警察就把司機拘提到案那我才覺得台灣警察完了 |
單方說法+1
根據電視新聞播出的警局監視器畫面 報案當天計程車司機、少女家長都是有到警局的 最後不了了之,事隔一個月後又跑出來爆料 現在少女家長還說要告到底 就目前的狀況 除非司機有留下不利的筆錄 不然大概找不出法條告的贏 路上的監視器畫面大概洗掉的洗掉、覆蓋的覆蓋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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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而言,這句話哪裡有犯法?? 如果這句話犯法,請問是指汽車旅館為非法色情場所,因此犯法? 還是一起休息這兩個字算是犯法? 雖然根據推測,司機有一定的可能性居心不良 不過法律就是法律,只要他沒有作任何事 言詞上面沒有明顯觸及性騷擾 請問犯法在哪裡∼ 一堆看熱鬧的外行只會在哪裡亂叫 卻無法引用出法條來指正哪裡有問題∼ 外行人總是喜歡用自己的標準來下判決 難怪人家說法律是給有錢人和懂法律的人用的 |
引用:
我看過身家上億還在菜市場賣菜的 不過他的身家不是賣菜賣來的 吃的也是粗茶淡飯 這樣就是他喜歡過的生活 這個案件 司機沒限制少女個人自由 或對生命安全財產造成威脅 一個"休息"要構成性騷擾也很勉強 員警處理看起來也沒什麼不妥的 |
引用:
第二條 (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沒有犯法? :unbelief: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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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汽車旅館和一起休息這兩個詞彙算是性騷擾犯罪 那外面豈不是整天都在性騷擾? 法庭上不是你知道什麼,是你能證明什麼這句話是很有道理的 你要告司機,那請少女舉證出受侵害的證據再來談∼THX 要嘛你去驗傷,要嘛你取錄音錄影 單方面的私下證詞能採信的話,那司機跳出來說 少女想要摸摸他的香蕉,這樣要不要也告少女性騷擾? 沒有一項證據能舉出來,所以我才說一般民眾只是被法律玩,不是玩法律∼ 你今天是檢調單位,請問你要怎麼去拘提一個完全沒有犯罪證據的人? |
引用:
〔自由時報記者蔡孟尚/竹縣報導〕新竹縣一名無業男子追求診所俏護士,不但在診所裡當眾告白,還等候被害人下班後在馬路上說:「你是我前世注定的姻緣、今生的新娘」;被害人不堪其擾報警,痴心男子遭縣府社會處依性騷擾防治法開罰一萬元。 ---------------------------------------------------------------------------- 說「你是我前世注定的姻緣、今生的新娘」都可以算是性騷擾了,邀不認識的人去旅館不算? :jolin: |
鄉民邏輯:別人虧妹通通是"準強姦犯",自己把妹通通是兩情相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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