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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手機可試用七天 新北市:不退就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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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同意,不過新北市這個重點擺在試用七天,這個我覺得不太妥當, 我買手機一定當場驗機沒問題才付錢走人,先付?? 又不是只有一家手機店,現在還有人那麼傻嗎... |
問題在於交貨驗機當時,若客戶不滿意該機、不欲購買,
已繳的訂金(賣價的 3成甚或 5成),店家是不給退的...似不甚合理??? 補充:抱歉,在下所指的是沒看到實機,買方須先付訂金,店家才進貨交機的情形...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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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針對B2C部份.
法律如果沒有去廷伸到B2B的部份. 爭議永遠不會結束. 消費者可以無條件退回店家. 但店家確無法退回代理商或原廠. 如果店家可以無條件退的回去代理商或原廠,有那個店家需要那麼笨的去得罪消費者... 同意退貨,不得罪這個消費者,也只能在清一清,"裝新品"賣,這樣就不是消費者權益受損嗎? |
消保官的解釋並沒有錯,最多是用詞錯誤
郵購收到貨品七天內可退,原因在於DM不能代表該貨品,實際使用會有落差 而通訊行只拿DM給消費者看,下訂後,才進貨 這整個銷售模式跟郵購並無差別,都是看了目錄下訂才拿的到貨 並無法在決定下訂的同時,知道該貨品是否真的合於需求 如通訊行是拿實機給消費者看,則不會有這樣的限制 在法的精神來看,消費者有利,在實務上,通訊行會出現庫存壓力 |
這是保護惡客的爛法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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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鑑賞期七天 不等於 試用七天 這不是簡單的用詞錯誤而以囉, 相不相信很多人以後會拿這條新聞把用了七天的手機拿去跟店家盧,退錢... |
現在手機功能那麼多 能用個七天是不錯
不過拿到被開箱過的手機一定也會很幹 以台灣人的優良習慣來說 最好還是不要 :jolin: 個人覺得是該訂立各商品七天內有問題"一定"可以換新 有些商品七天內商人也不給換新 像蘋果牌好像離開櫃台後只能送修 真扯 |
引用:
這篇的重點是有沒有看到實機做決定而不是該用哪個詞句 ,況且其中一個詞句可能只是單一方面的自我定義 ... |
老婆也應該要立法試用 :stup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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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新竹的店好像都這樣 不管是手機還是要看螢幕 還沒看過有先給你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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