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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衝到對向車道,判對方負擔車禍賠償6成過失,不同看法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1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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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東西解釋起來很麻煩
但總之就是要能完全免去責任,條件很嚴苛!! 有些法官會用比較舊的見解.... 路權問題僅作參考用 比較強調駕駛的責任義務... 多半在怎樣去辯駁,還是會被認為有過失,差別在於過失輕重 |
引用:
如果車主無超速無違規,就無須負責,但車主有超速事實,雖然女學生逆向是造成車禍主因,但不能消除車主的超速過失責任,所以仍需負責,而女學生逆向造成車禍,只能作為判決減輕車主過失責任的依據。 |
引用:
所以台灣需要陪審團來制衡腦殘法官 :mad: |
由此可見燒碳、吞藥、跳樓自殺都很傻...
找台百萬名車的自殺去撞~安葬安家費搞不好都有了@_@ |
引用:
個人觀點非專業判斷,重點應該在那句"2人起身逐漸恢復蹲坐或站立時"。 意即機車騎士應該是先失控衝入對向車道摔倒,然後完全停止下來正準備起身的時候被撞到。 如果是機車失控衝入對向發生撞擊的話判機車責任較大也許沒什麼問題, 如果機車已經呈現靜止狀態那汽車有沒有超速跟會不會發生事故的關聯性似乎就比較大一點。 當然啦如果機車不跑去對向就什麼事都不會發生,只是就這樣的文字內容來看也許這樣的判決也有那麼一點道理 不過到底汽車要付多少責任好像就很難判定 |
引用:
引用:
當然, 若汽車駕駛有超速是一定要負責任的 本討論串亦在討論責任歸屬問題, 今判決汽車駕駛應負較多過失責任, 不是很奇怪嗎? |
引用:
+1 以這形容並非機車汽車對撞,而是汽車撞人(撞倒在地上的人) 除非"2人起身逐漸恢復蹲坐或站立時"是形容女生蹲著騎車或站著騎車 |
引用:
對啊 照這樣來看 機車衝入對向車道和車禍的發生並無直接關係 而應該是以2個在車道上不動的人被撞來看這件車禍吧 |
引用:
舉一反三 沒撞死賠更多喔 |
本件,法院判決書為嘉義地院 98年交易第127號,台南高等法院99年交上易第15號。
依據成功大學鑑定,車速為27.99公里,該路段限速為25公里,法官認為有疏失。 2名女大學生家屬各提出喪葬、扶養、精神慰撫金等,總計2477萬餘元,法官判決楊女父母可向呂姓男子請求總計447萬餘元、林女母親為213萬餘元,扣除已領強制責任險保險金後,楊女父母還可請求297萬餘元、林女母親可請求63萬餘元。 我的感想,第三責任險保重一點吧,這樣心安一點,同樣是人,會獅子大開口的就可以多拿一點。 *****以下節錄高院判決書****** 足見被告行駛時疏未注意行車速度不得超過廿五公里,並減速慢行,仍貿然以至少每小時27.99公里速度超速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於被害人林庭羽及楊琬喻已人車倒地於對向車道,被告見狀雖緊急將自用小客車開往右邊避免碰撞,仍閃避不及,致發生碰撞肇事,造成被害人林庭羽、楊琬喻死亡,足見其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限速慢行,其有過失甚明。再者,按行經設有彎道之路段,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被害人林庭羽騎乘上揭機車,因超速行駛疏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於轉彎時失控,侵入被告行車方向之車道,致其與被害人楊琬喻人車倒地乙節,已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原審卷第一二二頁),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一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十二張等附卷可佐(相驗卷第十九至廿七頁),足認被害人林庭羽駕駛上開機車就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無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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