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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2010-11-13 07:07 PM

引用:
作者henrmsn
那個新竹公路段副段長姓徐的說的才好笑,
破壞公物跟防礙交通危險只可以求償,沒辦法開單子。
換句話說,也沒犯法,所以只需要賠錢就好囉。
那樣有業者會怕嗎? 以後可能會到處看到有人拆路牌了。

台灣真棒呀!只要有錢,就可以做很多很爽的事。要這種公務員做什麼?
真是廢物、廢渣。還做到副段長。

你要注意他們說是"業者"&"運了十幾年"....
意思就是平常就這樣搞,弄不好兩邊互相認識 :rolleyes:

好菌多多 2010-11-14 07:05 AM

如果真的這樣搞了十幾年
那咱台灣人以後真的也不用笑對岸了....

操級廢員 2010-11-14 09:20 AM

引用:
作者finalhope2010
這個用公共危險罪起訴我想一點都不過分吧


中華民國刑法: 公共危險罪
您可以看看新聞中的行為可以用哪一條來辦?

以刑法來說, 道路主管單位大概只能用"毀棄損壞罪來告.

notee 2010-11-14 09:29 AM

引用:
作者finalhope2010
這個用公共危險罪起訴我想一點都不過分吧

我知道的公共危險罪譬如
某甲到補習班上課
當補習班坐滿周瑜準備要上課時
某甲突然拿起一罐瓦斯並作勢要點火
此時就有公共危險罪的問題

這個case要依公共危險辦可能有困難
譬如上例的某甲把瓦斯和火拿到無人島應該就沒有公共危險的問題了

finalhope2010 2010-11-14 09:43 AM

如果因為他們的施工~日後路牌或者支架調掉下來?路上不是沒有人吧。
引用:
作者操級廢員
中華民國刑法: 公共危險罪 (http://jirs.judicial.gov.tw/FLAW/FL...424&beginPos=25)
您可以看看新聞中的行為可以用哪一條來辦?

以刑法來說, 道路主管單位大概只能用"毀棄損壞罪 (http://jirs.judicial.gov.tw/FLAW/FL...424&beginPos=50)來告.

引用:
作者notee
我知道的公共危險罪譬如
某甲到補習班上課
當補習班坐滿周瑜準備要上課時
某甲突然拿起一罐瓦斯並作勢要點火
此時就有公共危險罪的問題

這個case要依公共危險辦可能有困難
譬如上例的某甲把瓦斯和火拿到無人島應該就沒有公共危險的問題了

操級廢員 2010-11-14 09:45 AM

引用:
作者henrmsn
那個新竹公路段副段長姓徐的說的才好笑,
破壞公物跟防礙交通危險只可以求償,沒辦法開單子。
換句話說,也沒犯法,所以只需要賠錢就好囉。
那樣有業者會怕嗎? 以後可能會到處看到有人拆路牌了。

台灣真棒呀!只要有錢,就可以做很多很爽的事。要這種公務員做什麼?
真是廢物、廢渣。還做到副段長。


沒犯法是您說的吧! 再說, 用交通違規來開單....那些罰款真的只是小錢而已....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這種違規行為的罰責很輕的, 而且道路交通違規的取締的確是要由警察機關來執行,
那個副段長無權開單....
至於破壞公物, 也要等警察採證完畢, 移送給檢察官後, 主管機關再依權責提告求償.
副段長還是不能開什麼單來罰....

操級廢員 2010-11-14 09:49 AM

引用:
作者finalhope2010
如果因為他們的施工~日後路牌或者支架調掉下來?路上不是沒有人吧。


那也只能等發生事故了才能引用這些條文來起訴.
不然有人拿把刀在大街上逛, 法律就可以判他殺人罪嗎?

再說, 日後標誌或支架掉落, 原因是否和這些人的行為有直接關係,
也要經過調查, 如果是道路養護單位未按時保養維護所導致,
那責任是養護機關要負的.
就算和這些人切割支架有直接關係, 但養護機關既然已經知道這些行為,
也還是是負起復原之責(或訴諸法律要求這些行為人復原),
復原後當然要驗收以確認支架強度達到原始設計標準,
所以日後若因此發生事故, 責任恐怕還是養護單位要負的.

Earstorm-2 2010-11-14 09:54 AM

公司某位老者經常無故拖延製造, 或是私下拿公司原物料或工具回家用.

明文規定是不得公器私用, 某某單要第一時間處理, 判斷要合乎技術與保固.

實際上呢? 只有普通員工跟老實員工要去遵守上面的規範, 老油條都懶得找理由了.

總經理會怎樣嗎? 還是總經理敢怎樣嗎? 去回報問題, 小心總經理反而拿你開刀.

finalhope2010 2010-11-14 10:02 AM

守不守規矩看起來是跟啪數有關,有啪數的人是不用鳥法律的 :think:

notee 2010-11-14 10:16 AM

引用:
作者finalhope2010
如果因為他們的施工~日後路牌或者支架調掉下來?路上不是沒有人吧。

我稍微看了一下刑法
公共危險在第11章
第 193 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
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可是這個case人就不合了
是否該當公共危險可能要找相關專業人員加以判斷吧?
那我也可以說強風一來總統府上面的旗桿劇震可能違反建築法規致生公共危險?
我想這東西可能要專業的來判斷
你說他會掉可是他說他焊好了而且數十年都如此
那要照你的講法很多地方都馬公共危險
呆在家裡還要怕陽台上的冷氣掉落砸傷路人
出去換怕被別人的東西砸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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