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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最高 2010-09-19 11:05 AM

這種大家會如何?

大家不是像這樣叫好,否則就是如一般的叫去死而已咩
還會幹嘛?

iorittn 2010-09-19 11:15 AM

以後小朋友出門要小心可疑的大姊姊/阿姨!!!

popo5201 2010-09-19 11:18 AM

【裁判字號】 99,訴,966
【裁判日期】 990827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9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125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8年2 月間經友人介紹認識代號0000-0000 號
之女子(85年9 月28日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進而與甲○成為男女朋友。乙○○明知甲○係未滿14歲之
女子,性自主能力及判斷力均尚未成熟,竟分別基於對於未
滿14歲之女子為****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於98年3 月初某日(起訴書誤載為98年2 月間某日)下午6
時至7 時許間某時,在乙○○位於高雄縣林園鄉○○村○○
路120 巷23之1 號住處3 樓房間浴室內,未違反甲○之意願
,先以手搓揉甲○之胸部、撫摸甲○下體及親吻甲○嘴巴後
,再以其性器插入甲○性器內抽送直到****之方式,與甲○
為****行為1 次。
(二)於98年3 月中旬至98年3 月18日間之某假日中午12時許(起
訴書誤載為98年3 月間某日晚間),在乙○○前開住處3 樓
房間內,經甲○同意,以手撫摸甲○之胸部及下體後,先以
其性器進入甲○口腔內,再接續同一犯意,以其性器插入甲
○性器內抽送直到****之方式,與甲○為****行為1 次。嗣
因社工承辦他案時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判決書如記載告訴人甲○之真實姓名年籍
資料,有揭露足以識別告訴人身分資訊之虞,爰依上開規定
不記載其姓名年籍資料,而就告訴人部分以代號為之(其姓
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下列認定事
實所引用之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公訴人
、被告乙○○及其辯護人俱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
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
議,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
據之形式及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等情
況,認為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認上開證據俱有證據能力,
均得為本案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乙○○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辯護人則以:
被告行為時年僅18歲,屬18歲以下之人,請依刑法第227 條
之1規定減輕其刑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及
偵訊之指訴(見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縣林警偵移字
第0990031637號卷《下稱警卷》第7 至13頁、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536 號卷《下稱偵卷》第8 至12
頁)相符,復有告訴人指認被告之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
查詢表、告訴人手繪案發地點房間草圖各1 紙(見警卷第14
、16頁)、告訴人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性侵害犯罪事
件通報表、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紀
錄表及同意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
雄長庚紀念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性侵害案
件驗證同意書各1 份、驗傷採證光碟1 片(見偵卷末頁紙袋
內)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按刑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
本數或本刑計算。」。次按民法第119 條規定:「法令、審
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
依本章之規定。」。另民法第124 條第1 項規定:「年齡自
出生之日起算。」。是以,有關年齡之計算,若無其他特別
規定外,應依週年計算法,以實足年齡計算,自出生之日起
算足一年為一歲。刑法第227 條之1 規定:「18歲以下之人
犯前條(即刑法第227 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
所稱「18歲以下」,參照前述說明,應指未滿18歲及適滿18
歲(即18歲整)。如年齡為18歲零1 天者,因已逾18歲整,
即不符該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416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係79年8 月2 日出生,有其年籍資料在
卷可參,而被告為上開2 次犯行之時間分別為98年3 月初及
同年3 月中旬,均已年滿18歲,自無刑法第227 條之1 減輕
規定之適用,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有誤會。
(三)綜上所述,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辯護人為被
告所辯應依刑法第227 條之1 減輕其刑部分,於法無據,尚
難採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按告訴人於85年9 月28日出生,有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於上開事實發生
時年僅12歲,係未滿14歲之女子。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
(一)、(二)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27 條第1 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
子為****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示撫摸告訴人胸部、
下體、親吻告訴人嘴巴之行為,及犯罪事實一、(二)所示撫摸
告訴人胸部及下體之行為,各係出於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
****之犯意,自應各別評價於****行為之著手階段內,均不
再另論以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
、(一)所示前後2 次以性器進入告訴人口腔、性器之行為,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屬接續犯,僅成立一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二)
所示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就犯罪事
實一(二)部分,公訴人雖未就被告以其性器進入告訴人口腔之
犯行起訴,惟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前述接續犯之實
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
告於本案行為當時年僅18歲,年輕識淺,且與告訴人為男女
朋友,在未違反告訴人意願之情形下,因對性行為之好奇及
無法控制****,一時失慮致生本案犯行,而刑法第227 條第
1 項之罪,法定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被告
前開犯罪情狀觀之,倘均處以法定本刑之最低刑度即3 年有
期徒刑,仍有情輕法重之憾,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
情,情節尚堪憫恕,爰就被告前述2 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
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為未滿14歲之
少女,心智發育尚未完全健全,對於性行為缺乏完全自主判
斷能力,仍與之發生****行為共2 次,影響告訴人身心之正
常發展,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另衡以被告犯後於本案偵
、審過程均坦承犯行,已有知錯悔改之意,且被告在此之前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素行尚可,暨考量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27 條
第1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毛妍懿

blair 2010-09-19 12:16 PM

引用:
作者FD3STYPER
誘惑而已, 男生14歲, 哪個不是左手拿書右手拿槍懶毛長著來.

偏偏書裡面都是阿姨在掰.

我只能說, 這少年仔實現了大部份中二生的夢想, 有你的~

啥家長說回家都躲在暗暗的地方, 靠, 又不是驅逐戰車躲起來幹啥?

:laugh: :laugh: :laugh:
***長最近被驅逐戰車打很慘? :laugh:

BLUESKYVFX- 2010-09-19 12:26 PM

引用:
作者popo5201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856699.shtml

廿六歲已婚並育有二子的高姓少婦,在丈夫入監後,與年僅十三歲的乾弟弟「外遇」發生關係,男童家長獲知大怒,雙方以兩萬五千元和解,但高婦與未滿十四歲男童發生關係,昨天仍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男童父母雖與高婦和解,但仍氣憤難平,表示高婦和他們夫婦都有交往,還曾到家裡作客吃過飯,竟然做出這種事情,非常不應該,他們是看在高婦有兩名小孩要撫養,才會勉強答應和解。

高姓少婦獲知遭起訴,有點意外,表示以為雙方已和解就沒有事情了,「但既然已經做了,只能接受」。

高姓少婦多年前與小她八歲的現任丈夫認識,後來住在一起並生下兩名子女,目前一歲及三歲,去年辦理結婚手續,丈夫今年初因案入監服刑,高婦又與小她十三歲的乾弟弟交往。

檢方起訴指出,六月初的某晚,高婦騎機車到男童家裡載他外出,男童深夜都沒有回家,...



爛鮑魚....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museshuner 2010-09-19 12:30 PM

13y也吃的下去

有沒有這麼餓啊 :jolin:

偶超過31y

來吃我就不犯法了 :shy:

FD3STYPER 2010-09-19 12:30 PM

引用:
作者blair
:laugh: :laugh: :laugh:
***長最近被驅逐戰車打很慘? :laugh:


我都躲起來啦~

坦白說, 男女有別, 女追男又隔層紗, 只要不強迫, 我想14歲少年有責任.....

BLUESKYVFX- 2010-09-19 12:32 PM

引用:
作者FD3STYPER
誘惑而已, 男生14歲, 哪個不是左手拿書右手拿槍懶毛長著來.

偏偏書裡面都是阿姨在掰.

我只能說, 這少年仔實現了大部份中二生的夢想, 有你的~

啥家長說回家都躲在暗暗的地方, 靠, 又不是驅逐戰車躲起來幹啥?




驅逐戰車:D :D :D :D :D :D

柳丁 2010-09-19 12:43 PM

為什麼男人都這麼賤 巴不得有姐姐阿姨或少婦來性侵他?
這是看了以上回應後的感想 :laugh:


應該沒人幻想過大嬸級的吧 :D

polar168 2010-09-19 12:48 PM

十四歲少女心裡想的是 "純純的愛"

十四歲少男心裡想的是 "純純 的 愛"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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