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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G 2010-07-14 09:41 AM

引用:
作者geminiprince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真是一個奇怪到爆炸的理由還很瞎...

資遣原因 : 公司股東內部不合, 所以被資遣

呆灣狼真的很能扯... :stupefy:

這個社會搞到大家都不信任彼此 , 利益分配大概就是最大禍因

那有啥奇怪的
我之前在某公司被資遣表面上的理由是不適任
真正的理由是因為某人要扶正談戀愛 :jolin:

YellowPig 2010-07-14 09:47 AM

幫大家整理一下... (希望大家都用不到啦)

除了該拿的薪資之外, 尚有:

1. 非自願離職證明 : 向勞工局申請失業補助用。

2. 資遣費:
  a. 勞退舊制:年資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計算, 每工作1年有1個月平均工資。
  b. 勞退新制:年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 每工作1年有0.5個月平均工資, 最高為12年(6個月)。

3. 未休完之特休假之工資 :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

4. 如果沒有預告就直接叫你走人, 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 公司要給付預告期的薪資:
  a.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10日。
  b.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20日。
  c. 工作三年以上者,30日。

etherhaha 2010-07-14 11:02 AM

引用:
作者polar168
公司(以下稱甲公司)股東內部不合指的是....

公司有A, B兩位股東...公司成立時有提過業績不到多少時要拿錢出來補貼

A掛名負責人, 領甲公司薪水....結果卻常做自己另一間公司的業務 :laugh:
B是甲公司實際執行者, 但因為長期業績不良要叫A拿錢出來補, 可是A不要...後來雙方商量要拆股

A就想說要先把我妹資遣, 斷了B的手腳.....讓B不好過


這樣算不算是合理的解釋 (正當的理由) :rolleyes:

那很簡單啊,叫公司照勞基法走,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去領失業給付(這種情形下,公司大多會照做的)

如果你妹願意玩遊戲,在領失業給付一段時間後,再回A的公司。

不過我建議還是算了,不用去玩他,因為人生要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才對.

polar168 2010-07-14 11:29 AM

引用:
作者etherhaha
那很簡單啊,叫公司照勞基法走,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去領失業給付(這種情形下,公司大多會照做的)
如果你妹願意玩遊戲,在領失業給付一段時間後,再回A的公司。
不過我建議還是算了,不用去玩他,因為人生要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才對.


應該會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吧, 因為勞工局都在問資遣通報的東西了 :cool:

我妹是算甲公司聘請的職員, 而掌控公司的是B, 要搞走我妹的是A

A根本都沒跟我妹說, 反而是B說他會自己成立新公司再找我妹去任職


喵的, 遇到這種人事鬥爭真是兩面不是人 :stupefy:

跳海人 2010-07-14 11:32 AM

資遣在勞基法上的規定上面都有提到了,若是二.四以虧損或緊縮為由時,公司如果在資遣員工後,又有進行召募同類型工作員工的動作,就可以算是非法資遣了,資遣是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的,若是公司內有適當的工作卻仍做資遣,那就不符合這個原則了

如果是以五為由,公司就要提出說明


主要負責人都還領乾薪做別人公司的工作...公司也夠亂的,如果可以按資遣流程該領的資遣費及証明領一領(注意不要用第五點當理由),早點離開也好.....




另外,補充一下另一個資遣相關的法令∼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如果符合條件時,就不只是要先進行資遣通報了,很多公司都以為資遣通報就好了,不知道還有這個法令....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
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polar168 2010-07-14 11:38 A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資遣在勞基法上的規定上面都有提到了,若是二.四以虧損或緊縮為由時,公司如果在資遣員工後,又有進行召募同類型工作員工的動作,就可以算是非法資遣了,資遣是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的,若是公司內有適當的工作卻仍做資遣,那就不符合這個原則了
如果是以五為由,公司就要提出說明
主要負責人都還領乾薪做別人公司的工作...公司也夠亂的,如果可以按資遣流程該領的資遣費及証明領一領(注意不要用第五點當理由),早點離開也好.....


小公司啦, 只有幾個外人....我妹就是 :o

資遣我妹後, B會成立新公司再找我妹進去 (目前是這麼聽說~)

etherhaha 2010-07-14 11:46 AM

引用:
作者polar168
小公司啦, 只有幾個外人....我妹就是 :o

資遣我妹後, B會成立新公司再找我妹進去 (目前是這麼聽說~)

喔喔~~,我搞錯了對象了,那最好了,我以前公司也是這樣的,如果你想要知道更好的做法,
私下PM我吧,我再把我以前公司的做法告訴你。

同公司招募被資遣的員工回來,勞工局應該不會說什麼話。

museshuner 2010-07-14 11:47 AM

引用:
作者BMG
那有啥奇怪的
我之前在某公司被資遣表面上的理由是不適任
真正的理由是因為某人要扶正談戀愛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solosbye 2010-07-14 11:55 AM

另外還有比較需要注意的

本保險年資意指為失業補助保險年資而非勞保年資
有申請自然人憑證者可用晶片讀卡機上勞保局網站查詢即可明白

失業補助金申請給付期限為: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為限。
2.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
4.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失業給付標準及期限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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