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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被資遣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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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有啥奇怪的 我之前在某公司被資遣表面上的理由是不適任 真正的理由是因為某人要扶正談戀愛 :jolin: |
幫大家整理一下... (希望大家都用不到啦)
除了該拿的薪資之外, 尚有: 1. 非自願離職證明 : 向勞工局申請失業補助用。 2. 資遣費: a. 勞退舊制:年資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計算, 每工作1年有1個月平均工資。 b. 勞退新制:年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 每工作1年有0.5個月平均工資, 最高為12年(6個月)。 3. 未休完之特休假之工資 :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 4. 如果沒有預告就直接叫你走人, 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 公司要給付預告期的薪資: a.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10日。 b.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20日。 c. 工作三年以上者,30日。 |
引用:
那很簡單啊,叫公司照勞基法走,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去領失業給付(這種情形下,公司大多會照做的) 如果你妹願意玩遊戲,在領失業給付一段時間後,再回A的公司。 不過我建議還是算了,不用去玩他,因為人生要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才對. |
引用:
應該會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吧, 因為勞工局都在問資遣通報的東西了 :cool: 我妹是算甲公司聘請的職員, 而掌控公司的是B, 要搞走我妹的是A A根本都沒跟我妹說, 反而是B說他會自己成立新公司再找我妹去任職 喵的, 遇到這種人事鬥爭真是兩面不是人 :stupefy: |
資遣在勞基法上的規定上面都有提到了,若是二.四以虧損或緊縮為由時,公司如果在資遣員工後,又有進行召募同類型工作員工的動作,就可以算是非法資遣了,資遣是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的,若是公司內有適當的工作卻仍做資遣,那就不符合這個原則了
如果是以五為由,公司就要提出說明 主要負責人都還領乾薪做別人公司的工作...公司也夠亂的,如果可以按資遣流程該領的資遣費及証明領一領(注意不要用第五點當理由),早點離開也好..... 另外,補充一下另一個資遣相關的法令∼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如果符合條件時,就不只是要先進行資遣通報了,很多公司都以為資遣通報就好了,不知道還有這個法令....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 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
引用:
小公司啦, 只有幾個外人....我妹就是 :o 資遣我妹後, B會成立新公司再找我妹進去 (目前是這麼聽說~) |
引用:
喔喔~~,我搞錯了對象了,那最好了,我以前公司也是這樣的,如果你想要知道更好的做法, 私下PM我吧,我再把我以前公司的做法告訴你。 同公司招募被資遣的員工回來,勞工局應該不會說什麼話。 |
引用:
:jolin: :jolin: :jolin: |
另外還有比較需要注意的
本保險年資意指為失業補助保險年資而非勞保年資 有申請自然人憑證者可用晶片讀卡機上勞保局網站查詢即可明白 失業補助金申請給付期限為: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為限。 2.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 4.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失業給付標準及期限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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