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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這樣才夠聲勢壯大
來人呀!!準備浸豬籠啦~ |
引用:
門外20人準備破門而入 :D |
揪團抓猴................可能是受這種判例的影響吧
蘋果新聞---偷拍不算證據 情婦通姦無罪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市已婚男子詹益宗與女子蔡慧敏到汽車旅館偷情,詹把手機藏在床頭櫃上的浴巾內偷拍兩人嘿咻畫面,詹妻無意中發現這段影片,控告蔡女妨害家庭。台中地方法院審理認定,偷拍侵害個人隱私權,不能當做證據,昨判蔡女無罪。 「法官判決難理解」 對於這個判決,上班族曾文村質疑:「明明拍到兩人嘿咻,為何通姦還無罪,很難理解。」家庭主婦吳秀君也納悶:「徵信社、當事人拍的不能當證據,外遇的人有可能同意讓配偶拍來當證據嗎?」 律師白宗弘說:「法官對通姦證據的認定標準不一,傾向通姦除罪化的法官,認為偷拍是侵犯隱私的行為,偷拍畫面不能當證據;另有一派認為通姦對夫妻婚姻危害甚大,取證本來就很困難,只要採證過程不要太過分,就會採納。」 判決書指出,二○○八年詹男(三十三歲)在遊藝場與蔡女(二十八歲)相識、交往,蔡女雖然知道詹男已婚且有小孩,仍常傳「好想你」、「我愛你」簡訊給詹男。今年九月,詹妻赫然在詹男手機發現他與蔡女的****錄影檔案控告蔡女通姦。 偷拍留念被妻發現 開庭時詹男坦承去年八月和蔡女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他將手機放在床頭櫃,再用浴巾遮蓋手機,只露出攝影鏡頭,偷拍兩人性愛過程留念;蔡女否認兩人有性行為,也不知道有影片。 法官勘驗錄影畫面,一名女子躺在床上,有穿脫衣服的動作,畫面只有三分之一可看見床上的情形,三分之二均拍到白色的浴巾,畫面確實是詹男偷拍而來,屬違法取得的證據不予採用,昨判蔡女無罪。 律師陳建勛表示:「法院不採用非法取得的證據,幾乎已變成主流。」但需視個案而定。例如,今年初,台中市廖男與洪女通姦,洪女拒絕拍照,廖男偷拍後被妻子發現當證據告上法院。一審法官以相同理由判洪女無罪,但二審法官認為在密室男歡女愛,不能期待有隱私權,認定偷拍畫面有證據力,改判洪女兩月有期徒刑確定。 |
引用:
要拍"痴漢集團--****20連發"是嗎? |
引用:
圖勒 :rolleyes: :laugh: 先把圖片交出來鑑賞一下 :tu: 不然口說無憑 |
引用:
當心被仙人跳唷~~! 萬一你們"脫光光聊天"聊到一半, 突然衝入20名壯漢, 到時候可能會被"月工 月工 女子"20連發.... |
引用:
而且是用洗廁所的刷子月工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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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鬼才會信 :laugh: :laugh: :laugh: |
人家都抓**在床了,第二十個還在爬樓梯,好不容易爬上樓了
前面已經發號口令向後轉要收隊了.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30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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