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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死被罵「腦袋有洞」 副教授告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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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本區夠資格當上被告的
大概超過一百位吧 或許有人可以被告個三四次(連續犯?) |
引用:
也要看是罵誰? 大部分人罵廢死是指那團體∼ 可能連哪個人廢死都不清楚 除非有明確針對某人 那才有可能像這篇新聞一樣被告 |
我也同意黑豬肉兄的講法
討論時事,情緒最好收斂點,有理性點 網路是會留下記錄的 (四樓的手腳真快) :D |
要用什麼罪名來告啊?
公然侮辱罪還是毀謗罪? 這兩項罪名都是在維護個人名譽之用,也因此不管是怎麼罵,最基本的條件 就是,你必須在別人心中還有名譽可言。 然看到這副教授之所以被人罵,其起因在於她在電視上公共的發表違反違反多 數人道德思想的言論。 在這種情形下,她的名譽早就已經受損了,在已經受損的情形下,其它人對這部分 的行為加以批評,就不具備所謂妨害名譽的行為表現了。 在這情形下,她不見的能告的成,因為以保護名譽之法律,來保護其不名譽之事, 是說不通的。 要證明其名譽的損失,在其電視上發表言論的當時,就已經產生損害了,這並不是 什麼困難的事...... 何謂名譽:名譽兩個字就是好的名聲。 既然有種在電視這種公開的場所,發表違反多數台灣人道德思想的言論,就應該要 有接受他人批評的勇氣,因為一旦涉及所謂社會早有公評的行為,你是很難證明, 你還有名譽可言的,因為在你對著多數人發表言論時,你的名譽就已經被定下了 ,而後就算有人對此發表言論,那也是在已有評價的基礎上,少數人對你的「意 見」而已。 |
讓我想起曾經有人說過
"女生穿太辣被強姦活該"的言論 |
引用:
批評和人身攻擊是兩回事..... 像前面有人講沽名釣譽可能不會有事 但有些用詞過當像腦殘殘強姦之類∼ 公開辱罵他人(ptt,非死不可這些都是公眾場合) 被找到機會還是能告...... 至於告不告得成∼ 到偵查庭那邊由檢察官決定 (應該還沒那樣無聊會自訴) 像她只是要個道歉 檢察官一定是勸和...... |
引用:
對那位教授 我只想到蘇東坡那個典故 八風吹不動,一屁過江來 :laugh: |
腦袋本來就有洞不是嘛 :confused:
連愛因斯坦的腦袋都有阿... :confused: |
依這位教授自己的理論,
她現在是人身攻擊,公然侮辱事件的被害者, 她該負的責任比被告還要大. |
引用:
路過 別告我 :cry: :cry: :cry: :cry: :c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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