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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踹人致死不算殺人?檢求無期法官只判9年半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94255)

fgasfgasg 2010-05-10 11:05 PM

引用:
作者Dragon cat
用拳頭就可以把人揍死了
所以痛毆致死也不算殺人 :unbelief:

法官制度也該改了
大學畢業沒出社會,考上受訓完就是法官了,沒有社會經歷,實在不適合當法官...
而檢察官常要親臨現場,至少比法官有經驗多了
應該改成達到一定年齡才能當法官....


+1
現在太多司法官都是從小學到大學一路只唸書到考上
根本沒社會經歷
美國的司法官需要律師執業7年(沒記錯的話)才能考
台灣也該借鏡

alberchen 2010-05-10 11:25 PM

流氓=甲 路人=乙
甲毆打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278條-1重傷罪
1.就客觀構成要件而言,若非甲對乙毆打,乙的身體法益也
不會受到侵害,其行為與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且甲之行
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該風險於構成要件之內,具客
觀歸責,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就主觀構成要件而言,甲對於客觀上一切情事亦有所認
知,且具有重傷害之故意,故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3.甲別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之事由,甲成立本罪

甲毆打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278條-2重傷致死
1.就客觀構成要件而言,若非甲對乙毆打,乙的生命法益也
不會受到侵害,其行為與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且甲之行
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該風險於構成要件之內,具客
觀歸責,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就主觀構成要件而言,主要關鍵在於甲之行為對於乙之
死亡結果是否具有能預知或意欲。
若甲具有能預知或意欲,則甲成立殺人罪;若甲無能預知或
意欲,則甲成立重傷致死之加重結果犯~
如題所示,甲對於乙之死亡結果,無預知或意欲,亦甲毆打乙
但無法預知乙倒地撞擊頭部,造成乙死亡之結果,故甲僅論
重傷致死罪~

競合:
綜上所述,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8-1 278-2二罪 法條競合~
故甲僅論重傷致死罪~
報告完畢~:jolin:

_CHANEL_ 2010-05-10 11:26 PM

引用:
作者fgasfgasg
+1
現在太多司法官都是從小學到大學一路只唸書到考上
根本沒社會經歷
美國的司法官需要律師執業7年(沒記錯的話)才能考
台灣也該借鏡

之前老師說過,社會就是這麼不公平,給一些沒社會經歷的人判生死,
從出生就一路只唸書到考上,且完全靠家裡資助 :stupefy:

之前不是有個例子....

受害者:法官她逼我吹喇叭,
法官:不就是吹喇叭而已,喇叭呢?拿出來看看。
受害者:............
法庭大眾:.........
法警:..............
加害者:.......(褲子都脫一半了..)

kuraki0607 2010-05-10 11:34 PM

引用:
作者alberchen
流氓=甲 路人=乙
甲毆打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278條-1重傷罪
1.就客觀構成要件而言,若非甲對乙毆打,乙的身體法益也
不會受到侵害,其行為與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且甲之行
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該風險於構成要件之內,具客
觀歸責,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就主觀構成要件而言,甲對於客觀上一切情事亦有所認
知,且具有重傷害之故意,故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3.甲別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之事由,甲成立本罪

甲毆打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278條-2重傷致死
1.就客觀構成要件而言,若非甲對乙毆打,乙的生命法益也
不會受到侵害,其行為與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且甲之行
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該風險於構成要件之內,具客
觀歸責,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就主觀構成要件而言,主要關鍵在於甲之行為對於乙之
死亡結果是否具有能預知或意欲。
若甲具有能預知或意欲,則甲成立殺人罪;若甲無能預知或
意...


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勒....踢右肩的行為為啥會導致重傷題目有說嗎XD...

Highlander 2010-05-10 11:41 PM

已經殺了一個
沒判死刑還讓他假釋
假釋出來還再殺一個
還不能判死刑 判九年
看3~4年我看就可以出來了

請問讓他假釋的人有沒有責任呢?

alberchen 2010-05-10 11:51 PM

引用:
作者Highlander
已經殺了一個
沒判死刑還讓他假釋
假釋出來還再殺一個
還不能判死刑 判九年
看3~4年我看就可以出來了

請問讓他假釋的人有沒有責任呢?

沒判死刑,我猜想是,因當時該男才17歲
其刑雖成立但罪責得依法減輕~
:think:

drasil 2010-05-10 11:52 PM

刑法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該男子踹的是肩膀不是要害,說不上有明顯的殺人犯意...

這個案子要求處殺人罪似乎太過牽強了吧,看起來比較像傷害致死。



上面那位是在練習實例題嗎?

請再回答一個子題:請問為何依刑278而非刑277論罪? XD

sharukaze 2010-05-10 11:55 PM

考上應該加修"體驗當被害人"這種課程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Rainwen 2010-05-11 12:00 AM

引用:
作者Delta[TW]
殺人或是致人於死,法官只判殺人犯九年半?!
這個案子判太輕了啦!

還有更輕的 :flash: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不同的定義,罪刑差很多。

sclee 2010-05-11 12:02 AM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勒....踢右肩的行為為啥會導致重傷題目有說嗎XD...

連結內有影音檔播放 可以清楚看到當事人衝向死者 先一拳揮去把他打倒地上 再用腳踹他 後來友人過去把踹的男人推開帶走

還有一個重點是 闖了禍並沒有報警處理 而是路過民眾看到報警的

這樣都可以...輕判?

http://www.nownews.com/2010/05/10/138-2601379.htm
網頁內監視器拍到當時現場踹人的全部過程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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