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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踹人致死不算殺人?檢求無期法官只判9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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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現在太多司法官都是從小學到大學一路只唸書到考上 根本沒社會經歷 美國的司法官需要律師執業7年(沒記錯的話)才能考 台灣也該借鏡 |
流氓=甲 路人=乙
甲毆打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278條-1重傷罪 1.就客觀構成要件而言,若非甲對乙毆打,乙的身體法益也 不會受到侵害,其行為與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且甲之行 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該風險於構成要件之內,具客 觀歸責,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就主觀構成要件而言,甲對於客觀上一切情事亦有所認 知,且具有重傷害之故意,故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3.甲別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之事由,甲成立本罪 甲毆打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278條-2重傷致死 1.就客觀構成要件而言,若非甲對乙毆打,乙的生命法益也 不會受到侵害,其行為與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且甲之行 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該風險於構成要件之內,具客 觀歸責,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就主觀構成要件而言,主要關鍵在於甲之行為對於乙之 死亡結果是否具有能預知或意欲。 若甲具有能預知或意欲,則甲成立殺人罪;若甲無能預知或 意欲,則甲成立重傷致死之加重結果犯~ 如題所示,甲對於乙之死亡結果,無預知或意欲,亦甲毆打乙 但無法預知乙倒地撞擊頭部,造成乙死亡之結果,故甲僅論 重傷致死罪~ 競合: 綜上所述,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8-1 278-2二罪 法條競合~ 故甲僅論重傷致死罪~ 報告完畢~:jolin: |
引用:
之前老師說過,社會就是這麼不公平,給一些沒社會經歷的人判生死, 從出生就一路只唸書到考上,且完全靠家裡資助 :stupefy: 之前不是有個例子.... 受害者:法官她逼我吹喇叭, 法官:不就是吹喇叭而已,喇叭呢?拿出來看看。 受害者:............ 法庭大眾:......... 法警:.............. 加害者:.......(褲子都脫一半了..) |
引用:
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勒....踢右肩的行為為啥會導致重傷題目有說嗎XD... |
已經殺了一個
沒判死刑還讓他假釋 假釋出來還再殺一個 還不能判死刑 判九年 看3~4年我看就可以出來了 請問讓他假釋的人有沒有責任呢? |
引用:
沒判死刑,我猜想是,因當時該男才17歲 其刑雖成立但罪責得依法減輕~ :think: |
刑法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該男子踹的是肩膀不是要害,說不上有明顯的殺人犯意... 這個案子要求處殺人罪似乎太過牽強了吧,看起來比較像傷害致死。 上面那位是在練習實例題嗎? 請再回答一個子題:請問為何依刑278而非刑277論罪? XD |
考上應該加修"體驗當被害人"這種課程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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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更輕的 :flash: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不同的定義,罪刑差很多。 |
引用:
連結內有影音檔播放 可以清楚看到當事人衝向死者 先一拳揮去把他打倒地上 再用腳踹他 後來友人過去把踹的男人推開帶走 還有一個重點是 闖了禍並沒有報警處理 而是路過民眾看到報警的 這樣都可以...輕判? http://www.nownews.com/2010/05/10/138-2601379.htm 網頁內監視器拍到當時現場踹人的全部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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