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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奇怪, 與未成年男女性交者不是公訴罪嗎? 現在法律變了嗎? 怎麼不必起訴?
以樓主po的第一則新聞來說, 檢察官還要說明男方明知女方未成年才起訴, 莫不成男方不知就比照第二則新聞的可以不起訴? 疑點重重 |
引用:
請善用google...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019 關鍵字:14歲 **** 不起訴 |
懶惰的檢察官想快速結案
這就是不起訴和緩起訴處分最大的漏洞 雖然當事人可以提再議和交付審判 但是不懂法律的人根本不知道,也不懂去問 R.I.P...... |
檢方辦案,不是單一個檢察官負責而已
檢方是以團隊方式運作 真要"結案",起訴比不起訴或緩起訴容易得多 另外個人不支持自殺,不推RIP |
非故意無過失的前提之下,不知道女方年紀小這個罪還真的是不會成立
我來說明一下刑法的犯罪成立要件 犯罪成立三要件:符合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 構成要件分為主觀及客觀 兩個案子就前面刑法227條所列,客觀上都符合規定的"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 但還要看主觀構成要件,主觀要件有故意、過失 故意:(1)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2)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過失:(1)無認識過失: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2)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以第二個案子論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廖江憲:「(2人)電子郵件跟留下的照片、影像,綜合的研判,認定這一位被告,當時並不知道告訴人的實際年齡,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就報導內容看起來,檢察官認為證據顯示,被告沒有明知對方小於14歲還與她發生關係,被告也沒辦法預見對方未滿14歲,加上刑法227沒有關於過失的特別規定,既無故意也不用論究過失因此不起訴。 由於主觀要件不符合,就算男方客觀上違反法條的規定,犯罪也不會成立 第一個案子犯罪成立正在於"檢方發現少女的MSN帳號是出生年月日,且貼在網上的照片可判斷正就讀國中,認定張知道少女未成年。" 就是由證據顯示,被告可以預見少女的年齡,符合主觀要件的間接故意,所以犯罪成立。 當然假使第二個案子的母親能提供證據,顯示出男方能知道或預見女兒小於16歲,那這個不起訴處分就有問題了。 |
大家以後記得先看身份證,現在一堆未成年的發育都看不出來了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
如果是公訴罪,但是檢察官不起訴,例如把東西搓掉,就變成不是公訴罪甚至是無罪
這樣檢察官是合法的? |
引用:
我不知道你的理解是哪裡出錯。但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意義,僅在於即使被害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仍得依法起訴而已,並不是說檢察官非起訴不可。 |
引用:
有阿,但是這條是因為要保護未滿14歲缺乏性自主能力人特設的處罰條款,厲害在 就算未成年人同意性交也照樣成立本罪。 他可以主張13歲發育良好,打扮成熟.....ETC等客觀第三人難以辨認其年紀 新聞有提到照片,假如今天發生在你身上,你也認為他已滿18進而合意發生性行為 結果吃到嫩草,也是可以主張無法避免的錯誤,因為這條罪成立前提,必須犯罪人 認識對方未滿18才有成立餘地(不確定故意)。 另外同法227-1,未成年人犯227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不過新聞沒提到男方年紀 |
引用:
這邊先說明一下那位母親會自殺是因為她本身患有憂鬱症而且長期服藥來穩定病情! 不過卻因為女兒的這件事而導致病情更嚴重,所以會有自殺的念頭是可想而知的! 我只是覺得因為別人的病痛而去批評人家實在是有失厚道! 第二件新聞裡的未成年少女父親是位卡車司機,而母親因為憂鬱症而長期服藥! 我覺得那位少女會有這樣的偏差行為其實一點都不奇怪! 有問題的家庭怎麼能孕育正常的價值觀呢?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7/78/2585t.html 這是另外一篇報導的內文 袁婦的丈夫說,去年八月,才十三歲的獨生女從國小畢業,妻子發現女兒舉止有異,逼問才知她先後遭兩名男網友性侵。 等不到結果 10頁遺書控檢慢速 其中,基隆的男網友認罪,達成和解,基隆檢方早就偵結,法院也予被告「緩刑」,夫妻也選擇原諒;但台北縣中和市的十八歲陳姓網友,先跪求原諒,事後卻找黑道上門嗆聲,雙方於是對簿公堂;兩案相比,較早偵辦的陳姓網友性侵案,反而遲遲沒有進度。 ------------------------------------------------------------------------- 這邊我就更不懂了,我相信那位少女對兩位男性應該都是同樣的說辭,為什麼卻又有不同的下場呢? 而且就GRIMMR兄所解釋的部分來說,判斷犯罪成立與否是由檢察官那邊來斷定的! 這邊也產生了一個疑問,為什麼同樣的案子.同樣的被害人只是由不同的檢察官審理,最後的差別竟然會這麼大! 這真的使小弟我產生非常大的疑惑.... :confused: 老實說應該會有不少網友會覺得現在的青少年非常早熟,穿著打扮已經超越她們的年齡! 不過就算如此也不至於會把13歲看成18歲吧!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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