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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除死刑??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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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監委跟法務部長都是總統選的,同根生不相煎。 何時監委才回復民選啊? |
引用:
刑法上的當事人就是犯罪嫌疑人. 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民法才有兩造. 在刑法上沒有利益衝突問題. 沒有所謂一方得利一方不利. 所以必然是依照新法舊法中較低的刑責. 不過這應當是指審判之時, 而不是已進入執行或待執行的情況. (有三個時間點, 犯罪發生時,審判時,執行時) |
引用:
監委能幹麻? 不就是罵一罵而已 |
引用:
執行後依然適用 各代減刑條例(在此恭賀扁家鋪梗多年終於用上) 釋字662(恭喜詐騙集團可以再出江湖) 至於刑事上有沒有得利與否的問題? 說沒有的大概是學者,說有的應該是實務來的 不過以本件來說,不要廢死一切問題都沒有 |
引用:
不廢死就換老馬變詐騙集團了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請先參考猴子也看得懂的法學教室--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跟樓主引的應該是同一篇文章,但是樓主似乎沒有完全弄懂該原則的意思。 王永慶在新法施行前就死了,修正後的新法也沒說遺產稅的計算方式能溯及既往,當然是算50%。 廢死刑用的是刑法第2條: (從舊從輕)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也就是fgasfgasg網友說的可以回溯適用有利當事人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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