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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開車要戴安全帽的法律還在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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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規定......規定在這裡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9 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下列規定: 二十四、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 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亦同。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 第 39- 1 條 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下列規定: 十八、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自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本規則修正發布施行日起,應裝設行車紀錄器;其為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之新登檢領照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亦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定期檢測合格之證明。 |
這讓我想起一則笑話:
有個人在高速公路上開車,不知怎地擋風玻璃破了,蜘蛛網紋密佈,幾乎全無視線,索性就把玻璃打掉續開… 孰料不久下起雨來,高速行駛寒冷刺骨,恰好,車上有雨衣,也有安全帽,乾脆就都穿上戴上。 交警鳴笛將他攔下,一看之下轉頭向同事叫道: 「快來看!我抓到科學小飛俠!」 |
以後走在人行道上要不要也要帶安全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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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爲什麼罰款金額要寫在第18-1條,而不直接寫在第39-x條呢? 法律爲啥要這樣跳來跳去的寫? |
引用:
這讓我想到,中南部的警察是不是又不抓騎機車未戴安全帽了? 抓安全帽算白目嗎? 誰來定義白目? |
歡迎來到台灣,
最近有了解一下,發現都是這樣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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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標題...
那就戴吧,反正現在有幹嘛沒幹嘛都很容易被人家拍到上新聞 |
然後呢 :confused:
你的重點是什麼,跟人家筆戰嗎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
引用:
因為這是兩套不同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8-1 如何跟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39-1接起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條就寫了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我本來想寫長篇大論
但是 我後來只想告訴樓主 法律文字所表彰其背後的規範意義 不會因為人民無知 或是錯誤的解讀 而改變 打個簡單的譬喻 程式語言的 if than 或是 go to 不會因為我們日常生活的文字意義而改變 不管對法律語言或是程式語言來說 依然是對就是對 錯就是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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