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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檢要下班不理性侵案? 士檢強調符合程序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74373)

Elros 2009-11-03 08:35 AM

控訴「這個女檢太冷血」
遭姦要求採證 竟然不受理
2009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一名在北市手機店工作的女子,上月12日指控遭黃姓店長指**、強姦,警方認定有必要對黃嫌強制採證,女家暴官數度致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鄭嘉欣,請求指揮偵辦或採取對被害人有利的減述程序,遭鄭檢拒絕,堅持警方函送即可。被害人表示,家暴官向她道歉時提及:「她(鄭檢)說要下班了。」被害人痛罵鄭檢「太冷血」,可惡程度比強暴她的黃嫌猶有過之。

對於被害人的指控,曾與處理該案的女家暴官王怡婷等人訪談的北市議員李新昨證實,被害人及家暴官曾提及請求鄭嘉欣偵辦,遭檢察官責罵,印象中有「她要下班了」字眼。李新轉述警方說法,家暴官請求檢方啟動減述程序,鄭檢竟說「另約時間」,還提及「這種案子大多是各說各話」,函送處理就可,他批評鄭檢沒有同理心。
家暴官昨接受《蘋果》採訪時,不願證實檢察官鄭嘉欣說過「要下班了」,只強調,很少有被害人1、2小時就被警方掌握的案例,她當天看到被害人在警局「全身發抖,創傷性情緒反應很明顯」。
黃嫌從容離開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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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嫌(圖)性侵女員工,其他員工指他強行拉扯被害人褲子。

黃嫌(圖)性侵女員工,其他員工指他強行拉扯被害人褲子。

家暴官說,因認為有必要對黃嫌強制採證,先請局內婦幼隊人員向檢方請求指揮偵辦,但遭檢拒絕。家暴官解釋,根據被害人供述,黃嫌身上可能存有相關跡證,若無法及時強制採證,恐有遭滅證之虞,她才兩度打電話給鄭檢,希望檢方啟動對被害人減述程序或直接指揮警方偵辦。
被害人(28歲)控訴黃嫌性侵後,她說,隔天黃的家人傳話,「我們知道妳家住在哪裡」,令她很害怕,這半個多月日日哭泣,現在只能靠藥物穩定情緒。她描述當天警方為黃嫌做完筆錄,只詢問他是否願接受採證遭拒絕後,黃嫌就從容離開警局。被害人說,她真的很痛恨鄭檢,想問:「若被性侵的是自己的家人,妳還會這樣處理嗎?」
女檢稱深夜才下班

檢察官鄭嘉欣昨強調:「我絕對沒有說我要下班了,事實上我當晚近12時才離開辦公室,接完大同分局電話後,我還處理北投分局另件性侵案。」
鄭嘉欣氣憤表示,案發當天她負責值一般內勤與婦幼案件,晚上7時多接獲家暴官電話,當時家暴官表示被害人與嫌疑人都還沒做筆錄,家暴官要求將加害人移送地檢署做強制處分,她因此告訴家暴官,根據「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要先請社工評估被害人精神狀況是否適合訊問,檢察官才能決定是否援引減述流程。
至於要將嫌疑人移送地檢署做強制處分,鄭嘉欣說大同分局需先完成被害人、嫌疑人筆錄,並聲請拘票後,才可將嫌疑人移送地檢署,檢察官根據雙方供述判斷對嫌疑人做強制處分。

受害人店內員工表示,12日當天中午,被害人和黃姓店長有說有笑進入休息室,用餐完畢的員工隨即步出休息室,店長忽然性情大變,強行拉扯被害人褲子,被害人趕緊逃離休息室。
警方表示,大同分局獲報到現場將2當事人帶回警局,通知女警到分局製作筆錄,並按規定到醫院驗傷。當晚針對黃嫌製作筆錄和採集唾液檢體,但他拒絕生物跡證採集;而被害女子因情緒不穩定,也無法製作筆錄。李新轉述警方筆錄,黃嫌只承認手指侵入,但未有生殖器侵入。
律師指檢方有疏失
放大圖片

律師陳昭全指手指侵入也是性侵,黃嫌不承認生殖器侵入,與被害人陳述不同,檢方有責任還原犯罪事實。另名律師洪榮彬說,「鄭檢若知黃嫌承認手指性侵後,竟未請求將黃嫌羈押或交保候審,處理上大有問題。」律師徐立信也說,性侵案屬重罪,又有保全證據需要,檢方至少應開偵查庭,鄭檢恐有疏失。
檢改會劉承武檢察官則認為,若黃嫌並非被以現行犯,現行法律也沒有規定一定要對加害人強制採證。士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顏迺偉表示:「全案應該是警員與家暴官不熟悉制度與流程,才導致被害人誤解。」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0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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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筆錄、沒採證、沒聲請拘票就想往檢察官那邊一丟了事
倒底是誰比較想早下班..... :unbelief:

sparc10 2009-11-03 08:48 AM

引用:
作者Elros
控訴「這個女檢太冷血」遭姦要求採證 竟然不受理
2009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只看報紙標題會誤以為錯在檢察官
但看了內文則發現某些人可能沒搞清楚流程...

nightowl 2009-11-03 08:50 AM

好吧!司法又醜一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2/1/1u5gy.html
以下為節錄內容
士林地檢署主動對外說明,發言人顏迺偉表示,檢察官鄭嘉欣輪值今年十月十二號婦幼專組值班,時間從當天上午八點三十分起到隔天上午八點三十分,採二十四小時值班,當天除受理本件性侵案件外,也處理其他分局的減述案件,全部案件處理完畢已到隔天凌晨,絕沒有以當天六、七點要下班為由,拒絕受理這起性侵害案件,顏迺偉說過程完全依照[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處理,沒有任何疏失。
http://www.nownews.com/2009/11/02/11490-2527744.htm
以下為節錄內容
士林地檢署襄閱顏迺偉表示,「鄭檢沒有講(要下班)這句話,整個案子,本署所有轄區都處理完畢。」
大同分局長湯明珠說,「當時檢察官指示是另約時間,所以這部分就依照一般刑案程序來辦理。」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0300157,00.html
以下為節錄內容
小涵指出,她曾告訴警方黃嫌性侵她後,下體可能留有重要跡證,希望警方現場採證,但員警礙於黃嫌並非現行犯,無法強制採證,遂由家暴官請示地檢署婦幼專組值班檢察官下令強制採證,並表示希望採用「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方式製作筆錄。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t...0320439002.html
以下為節錄內容
遭到指控的女檢察官鄭嘉欣,現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司法訓練所37期結業,曾經待過板檢和新竹地檢,偵辦過「剝削外勞案」和「命理老師詐財案」,資歷相當豐富,近年來更是負責婦幼案件,針對性侵案件應該相當熟悉。

還原案件處理過程,當初大同分局的家暴官,因為擔心被害人遭到二次傷害,因此希望以減少製作筆錄的減述作業,處理性侵案,不過檢方以被害人並非未滿18 歲,也非心智障礙,希望警方先找社工在做筆錄前先做評估,但後續警方沒回報狀況,檢方也沒追蹤。士林地檢署發言人顏迺偉:「以後會加強雙方聯繫。」

因為檢方和警方雙方溝通不良,小涵錯失機會揪出色狼,也成為最大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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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真好奇到底是誰在說謊?還是說都是一場誤會?
如果只是溝通不良的話,那受害者又該置於何地呢?
新聞裡的鄭檢既然值班到隔天,為什麼沒有立即處理性侵案件呢?
更重要的是這件性侵案件告的成嗎?

A ROD 2009-11-03 08:51 AM

內容東缺一塊 , 西缺一塊 , 我也不了解到底要打哪一塊 ?

geminiprince 2009-11-03 08:53 AM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不就官官相護而已...

nightowl 2009-11-03 08:58 AM

http://www.tncpi.gov.tw/wanda/sa/sa07
以下條文資訊來自台南市警察局婦幼園地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提供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友善之詢(訊)問環境,建構司(軍)法警察、社政、醫療或少年法院(庭)、檢察、軍事檢察等機關(構)相互聯繫機制,以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特訂定本要點。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之作業流程依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軍事審判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法令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為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之聯絡中心。各該地區司(軍)法警察、社政、醫療或少年法院(庭)、檢察、軍事檢察等機關(構)均應指定專責聯絡人,建立聯繫通報網絡。
 
三、下列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其詢(訊)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經社工人員訊前訪視認不適宜或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
(二) 心智障礙者。
(三) 前二款以外之被害人經申請適用本要點者。 性侵害案件發生後顯有保全證據或逮捕現行犯等急迫情形,而有即時詢(訊)問被害人之必要者,應於司(軍)法警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初訊完畢後,再依前二項規定由社工人員對被害人進行訊前訪視。
 
四、各單位處理性侵害案件,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防治中心:
1.指派社工人員辦理。
2.告知被害人於本要點所規定程序中得享有之權利、保護事項 及作業流程。
3.必要時徵得被害人同意陪同辦理驗傷、採證。
4.聯繫轄區警察(分)局(憲兵隊)。
5.進行訊前訪視。
6.陪同詢(訊)問。

(二)司(軍)法警察機關:
1.通報該管防治中心。 2.通知轄區警察(分)局(憲兵隊)辦理性侵害案件專責人員。
3.告知被害人於本要點所規定程序中得享有之權利、保護事項 及作業流程。
4.通知防治中心指派社工人員進行訊前訪視。
5.必要時派員陪同驗傷、採證。
6.依社工人員訊前訪視評估結果聯繫管轄少年法院(庭)、檢 察、軍事檢察機關。
7.注意現場處理及跡證之勘驗蒐證,並依少年法院(庭)法官、司(軍)法檢察官指揮進行詢問。

(三)醫療機構:
1.通報該管防治中心,並聯繫轄區警察(分)局(憲兵隊)到 場。
2.告知被害人於本要點所規定程序中得享有之權利、保護事項及 作業流程。
3.進行驗傷、採證,必要時會診相關科別。
4.指派社工人員或護理人員陪同驗傷、採證。
5.依需要聯繫防治中心社工人員進行訊前訪視。

(四)少年法院(庭)、檢察、軍事檢察機關:
1.通知該管防治中心派員處理。
2.告知被害人於本要點所規定程序中得享有之權利、保護事項及作業流程。
3.依需要通知社工人員進行訊前訪視。
4.必要時通知司(軍)法警察、社工人員陪同驗傷、採證。
5.訊問或指揮司(軍)法警察(官)詢問。(五)學校或其他單位: 發現疑似性侵害案件時,應立即通報(知)該管防治中心。
 
五、社工人員進行訊前訪視應填具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
 
六、社工人員進行訊前訪視應填具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
 
七、司(軍)法警察、社政單位應會同進行詢問,分別製作詢問筆錄、紀錄,必要時得請醫療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詢(訊)問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錄音,並得以電腦視訊系統連線少年法院(庭)、檢察、軍事檢察等機關,由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指揮(協調)司(軍)法警察(官)執行。
司(軍)法警察(官)詢問完畢後,應即檢同筆錄及相關資料,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報告,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如認有不足時,應即指揮司(軍)法警察(官)補訊
 
八、司(軍)法警察(官)詢問及製作筆錄,應二人一組,一人詢問,一人記錄。社工人員並應會同辦理。
 
九、執行詢(訊)問被害人之錄影錄音啟動時,應宣告詢(訊)問案由、日期、時間(時、分)及地點,完成時亦應宣告結束時間(時、分)後停錄,其間連續始末為之,錄影錄音帶或電磁資訊應注意完整、清晰,並注意呈現被詢(訊)問人之語氣表情及肢體動作。
 
十、詢(訊)問錄影錄音應一次完成,詢(訊)問錄影錄音帶或電磁資訊應保留備查。司(軍)法警察(官)執行詢問錄影錄音因故不能一次完成時,經社工人員評估確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進行之必要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報告承辦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再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前項錄影錄音啟動後,因錄影錄音造成被害人身心反應無法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時,經社工人員評估,得不進行錄影錄音,不受第七點第二項之限制。前二項未完整進行之錄影錄音帶或電磁資訊仍應依前點規定宣告停止後停錄,併同案卷保存或移送。
 
十一、 詢(訊)問被害人時,應注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等有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 機會,其有干擾程序進行或影響被害人情緒或自由陳述時,宜適當處理。
 
十二、詢(訊)問被害人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體察其陳述能力,給予充分陳述機會,使其能完整陳述。
 
十三、社工人員應全程陪同,給予被害人及其家屬情緒支持,在詢(訊)問中並得陳述意見。
 
十四、詢問錄影錄音帶或電磁資訊經被害人確認後,應密存於司(軍)法警察機關,以證物方式處理。
 
十五、詢問被害人錄影錄音帶或電磁資訊應鎖藏於專櫃,編碼建檔,指派專人妥適保管,並確實記載入藏、取出及移送紀錄。
 
十六、司(軍)法警察機關於案件調查或偵查完成移送時,應於移送書內附記欄註明本案依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辦理。
 
十七、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於調查或偵查時,及法官、軍事審判官於審判時,宜先勘驗被害人詢(訊)問錄影錄音帶或電磁資訊,瞭解被害人陳述之內容,避免就同一事項重複傳訊被害人。
 
十八、防治中心應設置隱密、溫馨之會談室,裝設隱藏式電化錄影(音)系統及單面玻璃牆等,並得以電腦視訊系統連線相關單位。防治中心於必要時,得協調相關單位設置前項之設施。
 
十九、防治中心得製作被害人個案處遇報告或提出心理衡鑑報告,提供調查、偵查、審判參考。

Incinerator 2009-11-03 10:24 AM

反正到最後都是變成各說各話﹐永遠沒人敢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誰不盡職或是哪個平民沒搞清楚無所謂。

我只知道大多數的公務人員都是混吃等死的廢物。

si3568i 2009-11-03 02:07 PM

又變成羅生門。記者大概也搞不懂這些公家機關在搞什麼吧!加上搬弄法規法條玩文字遊戲(濫用依法行政)。反正沒人看的懂就會混過去了。

sutl 2009-11-03 05:08 PM

引用:
作者si3568i
又變成羅生門。記者大概也搞不懂這些公家機關在搞什麼吧!加上搬弄法規法條玩文字遊戲(濫用依法行政)。反正沒人看的懂就會混過去了。

不能沒有你,天天上映中...

polopo 2009-11-05 06:19 AM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030015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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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3 中國時報 【蕭博文、張企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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