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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 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67882)

chan973573 2009-09-08 10:25 AM

自己也養了二十年的貓
覺得上述的志工誇張了一點
又不是棄養,是要給甚麼教訓?
差勁 :nonono:

amd21456 2009-09-08 11:23 AM

連10萬都無法賠償的人

最好是不要去養貓

不然最後一定都是變流浪貓

yoyo0716 2009-09-08 01:04 PM

引用:
作者amd21456
連10萬都無法賠償的人

最好是不要去養貓

不然最後一定都是變流浪貓


是我我也不賠~~為了一隻貓~~10萬現金~~誰想賠啊??
中鋼股票很多啦~~要賠現金~~門都沒有
雖然一個月薪水就差不多這樣~~我也不願意為了兩隻不知道哪生出來的貓賠這種錢

一般學生很多一個月只有一萬多的打工薪水
是不是都不要去養比較好
不然一次要給你A個半年的生活費~~不就不用吃飯了

jeff641125 2009-09-08 01:24 PM

引用:
作者amd21456
連10萬都無法賠償的人

最好是不要去養貓

不然最後一定都是變流浪貓


不需要講這樣的話拉~~難道沒錢就不能養貓嗎??

要不要乾脆要認養還要請認養人先線上預約認養~~

然後按指紋 再面談 , 然後面談時請提出財力證明 ??

申請美簽都沒這麼困難.........

照顧一隻貓一輩子也許要花不只10萬~~

但是要人一次拿出來?? 這就有點誇張了~~~

那要不要政府也規定一下~~要生小孩之前父母要先申請~~

然要必須先拿1000萬出來抵押~~

要是連1000 萬都拿不出來就判定你無法扶養小孩~不准生 ~~

你覺得合理嗎??

也許送養人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這種條約也會扼殺了很多潛在的認養人

導致這些潛在認養人最後跑去寵物店買寵物~~

這樣真的可以發揮"以認養代替購買"的精神嗎???

我並不這樣認為~~~

此外樓主發的懶人包我也懶得看了~~畢竟只有單方面的說法~~

大家都不是當事人~~沒有人會知道事情的真相~~~

就算是送養人的說法~~也不一定就是真相~~~

反正事情都鬧到上報了~~只會讓更多人更排斥簽認養合約的認養方式~~~

宅神 2009-09-08 01:30 PM

建議大家以購買取代認養

拒絕不合理認養馬關條約

十萬可以買很漂亮的品種貓

何必領兩隻雜種

Johnson_01 2009-09-08 01:38 PM

志工作法
負面大於正面,
.
我有能力養,
但是, 看到新聞,
不會去領養,
.
至於, 志工背後的深層意義, 我沒有動力去了解.
.
.

Lisa Hsu 2009-09-08 02:24 PM

引用:
作者Johnson_01
志工作法
負面大於正面,
.
我有能力養,
但是, 看到新聞,
不會去領養,
.
至於, 志工背後的深層意義, 我沒有動力去了解.
.
.


看貓咪論談的討論,領養人說兩隻貓看到生人來時往外鑽,已屬不合理;貓走失了領養人明明有聽到貓叫,卻沒去把牠找回來,也不可思議.

新聞沒寫這些疑點,就寫走失,非常偏頗,傷害到許多待領養的小貓.也許用意就像某位網友不停喊的,鼓勵向殘忍的寵物店購買.台灣媒體偏坦商家也不是一天了.

做這些行為本來就該懲罰,台灣也有動物保護法.違法之人沒什麼好維護地!

IDF 2009-09-08 02:43 PM

這個新聞無疑會嚇走不少準認養人 ,只是不得不承認,不良的認養人仍然所在多有,如果不用簽切結書,那半途丟貓的行為肯定是無法避免的,大部分人的劣根性在那裡擺著,想養貓只是一時興起,好玩,熱頭一過呢?不是所有人都是貓癡,願意一直當貓奴。最好在切結書上加一項,沒熱心了不想養了,請馬上將貓送回,以免家貓變流浪貓的慘劇一再發生。

半途丟貓是一件不負責任的事,說老實話最早我也幹過這種事,不過換成是自己撿來的流浪小貓,養大了因為某些原因棄養。當時不覺有太大的感覺,直到今日家中又養了兩隻貓(一隻貓店買的混到種的雜毛貓,另一隻是我弟請消防員從樹上救下來的小貓),卻寶貝的不行。

也許這就叫緣分吧?或是說我成長了?對愛貓的心對人文的關懷升級了?進步了?總之現在的我不會再做出丟貓的動作了,對於當年的行為也相當的後悔,可是基於人性,這樣的人及這樣的事仍將不斷發生,那是禁也禁不了的,堵不如疏,建議還是適當放寬一些條款,並加一些預防措施,儘量廣為宣傳。除非所有的貓你們全包了,都要自己養(這當然是不可能的),不然適度的妥協還是必要的,莫因為一時的激憤造成不良的負面宣傳,這是極不智的行為。

marks 2009-09-08 02:43 PM

引用:
作者Lisa Hsu
看貓咪論談的討論,領養人說兩隻貓看到生人來時往外鑽,已屬不合理;貓走失了領養人明明有聽到貓叫,卻沒去把牠找回來,也不可思議.

新聞沒寫這些疑點,就寫走失,非常偏頗,傷害到許多待領養的小貓.也許用意就像某位網友不停喊的,鼓勵向殘忍的寵物店購買.台灣媒體偏坦商家也不是一天了.

做這些行為本來就該懲罰,台灣也有動物保護法.違法之人沒什麼好維護地!

誰叫他切結書都簽了
被人抓到把柄當然要告到他脫褲啦
誰叫他沒錢賠還敢養貓
自己都快養不活了
最好乾脆告到他自己燒炭自殺最好了
正所謂沒那屁股就別吃那瀉藥嘛
反正貓咪最大啦
告死這種人只是剛好
愛貓人士萬歲

sutl 2009-09-08 02:56 PM

引用:
作者marks
愛貓人士萬歲

鉤蟲病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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