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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 2009-07-17 11:23 PM

自從我把魔人封了後~ 每次閱讀都很順暢~~

人也高了~ 身體也壯了~~78區的河蟹又回到了我身邊~~~
:laugh: :laugh: :laugh:

polar168 2009-07-17 11:52 PM

引用:
作者喔喔
自從我把魔人封了後~ 每次夜瀆都很順暢~~


順暢嗎....粉蘇糊 :laugh:

離題有沒有夠大 :laugh:

沒說過 2009-07-18 01:42 AM

引用:
作者以月為影
干你何事啊,看不爽不會無視就好

發一堆主題是對的, 怎麼不把七八區前五頁給佔滿

我就給你拍拍手, 看站長會不會升你為版主


一看註冊日期便知道他是身外化身, 是某人用化身來罵你。 :D

沒說過 2009-07-18 01:46 AM

引用:
作者dmwc
我感覺你們打算訴諸法律,也有自己的部落格,那幹嘛來此大肆宣揚進展

訴諸法律後,大肆宣揚進展,有意圖把民眾力量帶進法院,其實對你是不利的,對方可以依此內容來抵銷你們的攻勢

要上法院,就別在玩民眾運動,那個鄭文龍也是常這樣搞,結果下場都是不好的,他自己就是一個警惕


不在各大論壇打****, 怎會有人知道, 又怎達到宣傳的效果。 :shy:
你見他標題用『DELL事件訴訟團與鄭文龍律師洽詢過後部分要點說明』, 而不是『DELL事件訴訟團與律師洽詢過後部分要點說明』, 便應該知道這叫做『置入性行銷』 :laugh:
下一次的標題可能是『澄清DELL事件訴訟團與鄭文龍律師洽詢過後部分要點說明這帖子並不是宣傳』, 又或『繼續跟進DELL事件訴訟團與鄭文龍律師洽詢後的進展』 :stupefy:

okana 2009-07-18 02:10 AM

告不告的贏
跟參加的人數多寡沒啥關係吧


要討論在自己的部落格就ok了
樓主po到這邊
只是來降低訴訟成本和順便幫人打****

我認為要告就樓主自己去告
別搞一堆人沒拿到螢幕
送錢給律師白白賺
這點風險總該由訴訟人自行承擔吧

nawtequalizer 2009-07-18 02:11 A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主要是由於PCDVD也有幾位網友曾提出參加的意願
事件的發起者是本人,自然有必要盡到告知的義務
感謝您的指教 :agree:


對於你的努力,我雖然不贊成你的訴訟的原因,但比起其他嘴炮的人,至少看到你有實質上的作法。

無論成功與否,時間長短,希望你可以用原有的目標堅持下去,而不是成為律師或其他團體利用的工具。

另外,法律上的事務,建議還是只有當事人(訴訟相關人等)知道就好。
不妨用某一部落格發表進度。

我們非相關人士,論壇人多嘴雜,容易模糊焦點,不見得會成為你的助力。

一點小建議

地海巫師 2009-07-18 03:13 AM

引用:
作者沒說過
下一次的標題可能是『澄清DELL事件訴訟團與鄭文龍律師洽詢過後部分要點說明這帖子並不是宣傳』, 又或『繼續跟進DELL事件訴訟團與鄭文龍律師洽詢後的進展』 :stupefy:



DELL事件訴訟團與鄭文龍律師洽詢過後中午便當菜色說明 :ase :ase :ase

walkingdog 2009-07-18 03:19 AM

引用:
作者nawtequalizer
對於你的努力,我雖然不贊成你的訴訟的原因,但比起其他嘴炮的人,至少看到你有實質上的作法。

無論成功與否,時間長短,希望你可以用原有的目標堅持下去,而不是成為律師或其他團體利用的工具。

另外,法律上的事務,建議還是只有當事人(訴訟相關人等)知道就好。
不妨用某一部落格發表進度。

我們非相關人士,論壇人多嘴雜,容易模糊焦點,不見得會成為你的助力。

一點小建議


附議所提!

雖然之前講過法院裁定是最好辦法,但是帶有揶揄意思,
因為勝算太小,要訴訟前不妨聽小弟講幾句再定進退…
一、
如果要dell照價出貨,敗訴幾乎是可以確定的,
買賣行為是雙方都要認可的,
如果一方不認可,頂多將錢退回而已,以維護雙方最大利益,
並非已匯款就代表雙方認可之事實,
以我對人性之認知,法律絕對會遵循這個法則來走,
這場官司可能曠日費時,加上金錢銷磨,主其事者需有此認知

二、
訴訟團裡龍蛇雜處,雖然炮口一致但心態不一,從討論串中就可以發覺,
或許現在對dell恨癢癢,有共同意志,
但時間容易拖垮人的信念,當信念開始動搖,
就是樹倒猢猻散之時,一個人的信念易維持,
一群人的信念是變數,尤其當結果未定又扯到繳錢的時候

三、
敗訴方可能得負擔訴訟期間兩造之訴訟開銷,
但法官視情形仍有裁決權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ticle_id=47414

四、
法官仍享有司法之最高權利-自由心證,
A法官和B法官對同一件事的判決可能截然不同,
這是司法對人性無法掌握的地方,因為執法者亦為人之故,
沒有所謂公不公平,
這雖是一個契機,但不可引賴,
就此事件,個人以為多數法官不會有同情消費者的”本意”,
但需顧及社會輿論、台灣媒體水準與商家爾後警惕,
可能做出象徵性之判決,
消費者若失有形而獲無形,也是一種美妙體驗~~

五、
現在這個年代,
無德的商家太多,沒品的奧客也不少,那種較令人討厭呢?
其實兩者是相依的,性格是相仿的,
反思自己所為,能返璞性,不隨人起鬨,
如此能找到最真純的快樂,
看熱鬧的人太多了,不是嗎~~

archbest 2009-07-18 04:33 AM

總數不能超過 15台 ?

Robinsan 2009-07-18 04:53 AM

還真的告耶 :ase
有些台灣人真奇怪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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