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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兇手還沒接受判刑前是"嫌疑犯"的身分 所以不能侵犯到兇手的人權 |
引用:
這句話,在邏輯上有很嚴重的問題 |
我覺得還是應該找檢察官來回答這問題,
如果證據確鑿,甚至連其他法官看了都搖頭, 這時候還要著重犯罪的基本生存權... 那是鼓勵犯罪。 不過如果我們是透過不太直得信任的媒體而去瞭解案情的話, 那我覺得我們是沒什麼發言權的。 |
引用:
未被定罪前,嫌犯都算是清白的! 應該很明瞭吧? 嫌犯=嫌疑犯 OK? 引用:
這就是法治國家 OK? |
引用:
我也覺的他那句話問題很大.... 嫌犯和罪犯 字義上差很多, 而第一次出現的字是"罪犯"..雖然之後的文裡變成了"嫌犯"... "基本人權"? 在台灣我覺的這句話已經越來越模糊了, 而且已經接近屁話的程度.. 不過..在台灣..本來就是"做不到的事越要喊口號"。 |
引用:
不完全,畢竟法官不是電腦, 每個法官都不一定會對同一案件下同樣判決, 然而如果多數法官都依照自己專業下了這個判決, 最後的結果應該會比相對少數做出的判決正確。 |
什麼叫有罪?什麼叫無罪?
那些攸關社會國家,或是撼動人心與衝擊道德良知的重大案件, 儘管法院沒定罪,也只不過代表不能透過國家的刑罰機制來處罰,不能當做犯罪前科, 但並不代表不能受到公眾評論. 至於評論內容合不合理,當然同樣也可以受到公評. 有些案子是『沒有證據/證據效力令人存疑』; 有些則是『罪證確鑿,但律師為了爭取比較輕的處罰,甚至想盡辦法玩弄法律文字遊戲以便助其脫罪,而不停上訴興訟』; 法律有沒有罪是一回事,但這和道德上有沒有罪完全是兩回事. 刑法有無罪推定的原則,但應該僅止於法律, 如果硬要把刑法的無罪推定,無限上綱成道德也無罪, 演變成『只要不犯法就好』,以及把明明罪證確鑿的罪犯,也當成什麼壞事都沒做的普通人一樣, 我只會覺得,這是一種僵化的法治觀念與荒謬的人權觀. 至於那種會寫出『如果一個國家連對罪犯的人權都不能維護,那剩下的也別講了』這種文的,是不是應該去土城關心一下那個罪犯的人權,有沒有受到國家的維護啊? :laugh: |
引用:
我是說單指嫌疑犯.在文字定義上的問題 跟法官要怎麼判決.有關連?? 有罪=>改稱是罪犯 我覺得還是應該找檢察官來回答這問題, 如果證據確鑿,甚至連其他法官看了都搖頭, 這時候還要著重犯罪的基本生存權... 那是鼓勵犯罪。 ↑ 就算是證據確鑿,還是得經過審判後才是真正的定罪 不是嗎? |
引用:
在台灣...有錢一樣可以娶到4個老婆 :unbelief: :unbelief: 王老先生就是個例子 |
引用: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重婚並不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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