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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FENG 2009-06-29 02:23 AM

其實就商言商而論.
很簡單的只是,賠錢的生意不做而以.
不過在
1.國際大廠.
2.本身就是供貨商而言.
很多事情就比較難講的過去.

其他賣家可以說..
商品沒貨了,所以只能取消訂單(DELL沒辦法,因為商品明顯就還在賣).
普通的廠商可以說(就連國內最大的網路賣場都是一樣),商品標錯,賠個小禮物甚至都沒賠也都沒差,反正國內的消費者,是誰價格漂亮就往那裡去,所以是沒什麼差.
又卡個DELL是國際大廠,這個名聲不只是國內事件,一樣會傳到國外去.

要我認為DELL可以處理的方式.
1.完全不認帳.
2.給個折價卷.
3.因為量太大,直接在出個特殊型號(外觀,功能都相同),計對這次事件,然後成本給有買的人.(又不會在相同商品裡破壞價格,也沒賠錢),雖然不至於全部的人滿意,但至少"真正"想買DELL螢幕的人,至少會可以接受,至於存心想"貪"的人,當然是一定不會滿意的.
4.就照標錯的價格出錯.不過這樣我會覺的是笨蛋,因為這在國內,我覺的是很笨的行為.
更何況,以後感覺"一定"還會出包,這次一賠,下次也不能不賠,以DELL在國內的"業積",以及目前DELL的"營運情況",都不怎樣的情形下,實在是不需如此.

PS:我覺的這種事情,只要看到主管有誠意公開說"對不起"就可以了(覺的這樣就很夠了).

鄉長 2009-06-29 02:46 AM

引用:
作者luketeng
DELL 在香港跟中國大陸 的條款可不是這樣說的.

不然他怎麼說?
我只知道在美國、澳洲 Dell 是直接告倒消費者,讓那些澳客吃大虧

鄉長 2009-06-29 02:47 AM

引用:
作者JING FENG
其他賣家可以說..
商品沒貨了,所以只能取消訂單(DELL沒辦法,因為商品明顯就還在賣).
普通的廠商可以說(就連國內最大的網路賣場都是一樣),商品標錯,賠個小禮物甚至都沒賠也都沒差,反正國內的消費者,是誰價格漂亮就往那裡去,所以是沒什麼差.
又卡個DELL是國際大廠,這個名聲不只是國內事件,一樣會傳到國外去.

要我認為DELL可以處理的方式.
1.完全不認帳.
2.給個折價卷.
3.因為量太大,直接在出個特殊型號(外觀,功能都相同),計對這次事件,然後成本給有買的人.(又不會在相同商品裡破壞價格,也沒賠錢),雖然不至於全部的人滿意,但至少"真正"想買DELL螢幕的人,至少會可以接受,至於存心想"貪"的人,當然是一定不會滿意...

在國外 Dell 直接告消費者啦,而且還勝訴,這根本沒什麼商譽問題,反而是傳出去,國外人都覺得台灣人都是澳客... :jolin:

blair 2009-06-29 03:00 AM

以傳統的交易方式來說,
買方下單並不代表契約成立,在賣方將訂單sign back後,訂單才算成立,
也才有之後依交易條件進行付款與交貨的行為。

不過現在發生問題的是網購這種新通路。
網購的對象,基本上以一般消費者為主,
這種型態下,是以賣方提出的報價(即網站上的標價)為主,
消費者根據標價進行下單,付款動作。

若以傳統交易方式來說,契約成立才會有付款動作。
這次的網購,
賣方的交易方式是買方先付款,後出貨,
這樣來看,
賣方若是採取以標價錯誤故不出貨的方式...
我認為,在法院裡,買方應該有著力點可說Dell違約。

當然,以目前Dell的經營狀況以及大環境來看,全部出貨是最不可能的方式。
但是,只買一兩台的人,還是可以想辦法跟Dell據理力爭。

這次事件,只能說是Dell自己的粗心大意造成的錯誤,怪不得消費者貪婪。
不然的話,大家做生意犯錯是不是只要說「歹勢,資料看錯,應該是100萬(價格標1 萬)才是」就可以光明正大要求買方出100萬?
或者是為了道歉,賣方「打5折」50萬就好?
這不造成市場失序?
生意哪有這麼好做的

上面的例子雖是極端舉例,但只是要強調,企業的錯誤,不該由消費者來承擔。
否則以後企業不但會有「要就犯大錯,這樣反而沒事」的心理,而且也會有造成「用錯誤(實則是故意的錯誤)來釣魚」的惡質手段興起的疑慮。

a9000220102 2009-06-29 03:04 A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為什麼不敢。

為什麼下單就代表契約成立,契約成立是雙方合意,下單只是買方的意願,不代表賣方的意願。

這麼說好像有點不太對,因:賣方提供的價錢,果:導致買方接受而下單
而且平台是賣方提供的,也沒有對買方有所限制,我只是覺得在中國那邊訂定的好像比較合理一點。
:)

lolita 2009-06-29 03:14 AM

如果買方下單就算契約成立的話
假如我下定了賣方無法賣出(生產)的量
我也真的把那巨額款項準備好的話
也可以告賣方違約嚕?

luketeng 2009-06-29 03:31 AM

香港: 賣方的報價單獲買方接納後銷售合約方告成立。


中國:一份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告存在:
    (a) 买方接受卖方(通过广告、报价单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的)报价时;或者
    (b) 以任何方式提供的买方订单被接受时(以下列最早发生者为准):
      (i) 卖方书面或口头接受时
      (ii) 或者产品装运时

--------------------------------------------------------------------------------
台灣消費者矮人一大截的條款還不只是買賣契約成立的部份. :jolin:

沒說過 2009-06-29 03:52 AM

引用:
作者luketeng
香港: 賣方的報價單獲買方接納後銷售合約方告成立。


中國:一份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告存在:
    (a) 买方接受卖方(通过广告、报价单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的)报价时;或者
    (b) 以任何方式提供的买方订单被接受时(以下列最早发生者为准):
      (i) 卖方书面或口头接受时
      (ii) 或者产品装运时

--------------------------------------------------------------------------------
台灣消費者矮人一大截的條款還不只是買賣契約成立的部份. :jolin:


那麼我到餐廳拿著菜牌(報價單)點菜的時候, 如果他們下單之後, 再通知我說沒有那個菜, 我可不可以要他們作出賠償? :shy:

ruinousdeity 2009-06-29 04:06 A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都已經言明契約的成立在於賣方接受訂單才成立,賣方尚未接受訂單代表雙方尚未合意,那麼有何約可毀?

所以你對事件只有單方面契約內容有瞭解,該網站訂單提交完成後
有明示買受人"標的物價金""電匯轉帳銀行及帳號""指定轉帳方法"
及要求買受人期限內轉帳完成支付價金的動作

在買賣行為中都已經到了出賣人要求買受人支付價金了
還聲稱"買賣契約尚未合意",這明顯違背買賣行為的通理,
如果真的要爭,說這是出賣人的推託之詞也未必不行

沒說過 2009-06-29 04:12 AM

引用:
作者luketeng
香港: 賣方的報價單獲買方接納後銷售合約方告成立。


中國:一份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告存在:
    (a) 买方接受卖方(通过广告、报价单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的)报价时;或者
    (b) 以任何方式提供的买方订单被接受时(以下列最早发生者为准):
      (i) 卖方书面或口头接受时
      (ii) 或者产品装运时

--------------------------------------------------------------------------------
台灣消費者矮人一大截的條款還不只是買賣契約成立的部份. :jolin:


還有在香港的高登和黃金電腦商場報錯價的事情無日無之, 怎麼我從來不曾聽到有店舖因此吃官司? 而網站報錯價也間中看到, 亦不曾有人要受罰, 怎樣看香港的消費者都高不了臺灣的消費者多少吧。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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