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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毒蠻牛案大逆轉 受害者質疑:用劇毒也叫無犯意?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57022)

polar168 2009-06-14 03:53 PM

引用:
作者惡蟲
這跟用什麼毒沒有關係,而是跟做法有關係。
法官的意見是認為說,被告犯罪意圖為勒索,而非殺人,下毒是勒索的手段,而在瓶身上張貼警語,則是客觀上可以判斷被告並無致他人於死的故意,因此認為被告觸犯的應為刑法191之1條第3項前段之毒化飲食物品致死罪,而非普通殺人罪。
~恕刪~
所以是否用劇毒不是重點,而是怎麼做?


所以也就是說, 意圖為勒索, 下了瀉藥跟下劇毒的判刑結果是可能相同的 :eek:
(嗯...下瀉藥應該不會拉到死 :stupefy: )

type100 2009-06-14 03:57 PM

我們國家的審判系統,對於一般善良老百姓都是苛刻的
稍一犯錯,無第二次機會
一個偶然犯錯的情況,留下不可磨滅的前科與心理陰影
但是對於犯下重刑或是屢次犯奸犯科的,卻往往判刑又減,再定再減
96年的減刑條例也讓很多犯人一次減去大半的刑責
不知道到底是在保障誰的人權
法律權利都是相對的,對犯奸犯科的人過於慈悲
就是對一般善良百姓的殘害

carage 2009-06-14 03:58 PM

引用:
作者惡蟲
這跟用什麼毒沒有關係,而是跟做法有關係。

法官的意見是認為說,被告犯罪意圖為勒索,而非殺人,下毒是勒索的手段,而在瓶身上張貼警語,則是客觀上可以判斷被告並無致他人於死的故意,因此認為被告觸犯的應為刑法191之1條第3項前段之毒化飲食物品致死罪,而非普通殺人罪。

所使用的是否劇毒並非關鍵,因為如果被告放了一瓶氰化鉀在架上,瓶身本身就是氰化鉀的瓶子,上面也有劇毒標示,還是有人拿起來喝了,請問這樣也要歸責於被告嗎?

同樣的,有些人對於部份食品過敏,假如有人明知某人對花生會嚴重過敏,故意在他的食物內摻入花生醬,導致某人因此嚴重過敏,又因急救不及致死,那麼花生本身並非劇毒,而是一般人可食用的食品,難道摻入花生醬的人可以沒事嗎?

所以是否用劇毒不是重點,而是怎麼做?


有沒有犯意是很主觀的問題, 有些法官的思維蠻奇怪的.
好吧就算說王嫌沒有犯意, 那是否經由恐嚇書的內容可以推斷會死人是其所預見的可能後果之一?
我覺得推到這裡就足夠了.

問題在於就算把可樂放在氰化鉀的瓶子裡估計也沒人敢喝吧.
可是他是把毒下在飲料瓶裡.

噓嘘尿布二代目 2009-06-14 03:58 PM

我又想到摸摸樂

同樣的十秒鐘

摸女人的手
摸女人的胸
摸女人的鮑魚

這些行為的刑度!!!!

有請司法人員開釋, 尤其常出現在政版的那隻虫:D

最近不是有某個大官, 說台灣官員有的沒常識

:laugh: :laugh: :laugh:

要不要開班授課,並考證照?

type100 2009-06-14 04:03 PM

引用:
作者EAC212
以意圖恐嚇為前題時,
之後的行為方式就得減輕其刑責嗎?
就算使用劇毒不是關鍵..但是 把劇毒放在哪!! 這就是很重要的關鍵了..
如果他把劇毒放進殺虫劑的瓶子我相信絕對不會有人拿起來喝..
同樣的,把花生醬摻進一匙靈裡,也不可能造成人命問題..頂多衣服洗衣機可能爬螞蟻,


突然想到1斤的批霜全倒進芝麻糊裡 :laugh:
將劇毒氰化物,摻入與市售產品相同包裝的飲料中
又放置於該商品販售陳列的架上
僅憑一個小小的標語就認為被告沒有要殺人的故意
很想叫這個法官把一打其中一罐混有毒物的蠻牛給他喝下去

type100 2009-06-14 04:10 PM

引用:
作者噓嘘尿布二代目
我又想到摸摸樂
同樣的十秒鐘
摸女人的手
摸女人的胸
摸女人的鮑魚
這些行為的刑度!!!!
有請司法人員開釋


男的如果是很囧的阿宅
摸手,性騷擾;摸胸,強制****未遂;鮑魚,強制****罪(PTT參照)
男的如果是很帥的型男
上面三個行為應該是把鏡頭轉到飯店後的接續行為,無罪
如果男的很帥,女的很遺憾
應該是誣告

a9607 2009-06-14 04:22 PM

 

※ 法律是死的 :jolin:
※ 法官、律師是活的 :jolin: :jolin:
※ 加害者是活的...所以權益一定要保障...?! :jolin: :jolin: :jolin:

結論....

上聯:死者恆衰洨
下聯:活者命為大

橫披:保障壞人


:cry: :cry: :cry:

B76202023 2009-06-14 04:26 PM

引用:
作者polar168
所以也就是說, 意圖為勒索, 下了瀉藥跟下劇毒的判刑結果是可能相同的 :eek:
(嗯...下瀉藥應該不會拉到死 :stupefy: )

我也是這麼想...
惡蟲兄的邏輯也算清楚, 不過實在說服不了我 :fear:
拿瀉藥來勒索, 跟拿氰化物來勒索, 平平是勒索, 罪行那是差很多的

天之涯水之巔 2009-06-14 05:16 PM

引用:
作者type100
男的如果是很囧的阿宅
摸手,性騷擾;摸胸,強制****未遂;鮑魚,強制****罪(PTT參照)
男的如果是很帥的型男
上面三個行為應該是把鏡頭轉到飯店後的接續行為,無罪
如果男的很帥,女的很遺憾
應該是誣告




wumj-midi 2009-06-14 05:24 PM

法官的的判斷標準越來越像九品芝麻官內三位大人了 :jolin: :jolin:
原來台灣的人命跟電影內戚家人一模一樣的 :tu: :tu: :tu:
跟豬一樣 :think: :think: :think: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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