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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遭母遺棄 33年後被母告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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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民法規定,父母不論是否曾盡到責任,甚至凌虐子女,依法子女都須盡扶養義務;但她不禁要問:難道性侵、強迫子女賣***、吸毒及遺棄子女的人,子女長大後也要扶養嗎?這樣公平嗎?
------------------------------------------------------ 現在法律真的是這樣規定的嗎 :shock: |
引用:
很有可能據媒體問辯護律師說敗訴機率很高,可能就是這樣規定的 所以說法律是保護懂得人 :tu: 而不是保護需要保護的人 :stupefy: |
台灣的想法是。。。。。。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只有不肖的子女∼ 話說很多罵說子女不孝順的父母其實也沒多關心子女 :ase |
因為政府也不想撫養這些人渣
以孝道為名推給子女是很好的方式 |
引用:
:laugh: 仔細想想好像真的是這樣 |
引用:
本日最中肯 -------------------- 回應樓上幾位的問題 我簽名檔的正妹, 大家說的都對 :D |
引用:
每個人眼中的正妹都不一樣 :laugh: |
樓主的新聞中提到母已與父離婚了
而當女兒的應是歸父親教養 這樣子.母還能告女兒棄養? 另...如女兒以收入不足以供養母親為由.提出減少生活費支出或者免除生活費支出呢? |
引用:
這個應該不是翁茲蔓.......... |
引用:
他那個簽名檔會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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