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狂飆客組義幫逞兇 檢:不算幫派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28059)
|
|---|
讓那些人去砸爛司法人員的車如何 :cool:
|
引用:
如果連這也不作, 那它們活著幹什麼? :unbelief: |
引用:
有這句也不怎麼樣啊 傷害罪而已 上了法院哭一下,法官心軟就緩刑了 |
引用:
惡蟲大!那一句我有看到了,只是在抱怨為什麼這樣還不算是幫派呢? 記得之前有黑幫利用部落格招收新血也是被取締,那為什麼這次不行呢? 其中的原由可否解釋一下!謝謝! |
引用:
報導中有說了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所謂的犯罪組織,必須是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而飆車是否屬於犯罪,要個案具體認定,當程度達到生使公眾往來危險者才算成立犯罪,通常即是必須除了競速外,還有任意穿梭道路、無視交通號誌等行為,才會達到刑法上公共危險的標準,否則頂多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話,那就不算是犯罪,自然沒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適用。 再退一步而言,直接認定飆車即是犯罪行為的話,依組織犯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所謂的犯罪組織必須是有內部管理結構,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所以如果只是呼朋引伴相約飆車,本身組織結構鬆散,沒有一個上對下的指揮機制,也就不算是組織犯罪條例中所謂的犯罪組織。 基本上本來要認定是否組織犯罪條例中所謂的犯罪組織本來就有困難,能夠成立的多半真的是那種老式的黑社會架構,那種加入之後,不聽話或是想退出的,會被私刑懲處的,才有可能算是所謂的犯罪組織,而不是只要有個組織的架構都算是犯罪組織。 |
我是認為,應該以連續犯加重其罪行
雖然此網路組義幫已經游走幫派邊緣 但是,應該還不適用幫派條例 否則,依台灣愚蠢的司法 改天所有網路集結活動 都可以被打成幫派活動了 不過,如果蒐證,有進一步的犯罪組織活動 那也不排除以幫派條例法辦 |
|
引用:
感謝指教! :) 這樣照現行的法律來說,讓小弟我覺得這個條例似乎跟不上時代 :jolin: 很難對於現在的新型態的犯罪組織(網路上)來訂罪 :jolin: |
引用:
沒辦法~ 法律似乎是只能永遠慢半拍! 敢創新例的真的很少見 :cry: |
引用:
因為台灣法律是成文法.... 檢察官只能依法提出告訴.... 法官怎麼判還不一定嘞 依錯誤的法條提出告訴,(做錯誤的解釋) 都會被打回票.... |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21 A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