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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中的[猥褻],不成立???? :confused: 請教當以何罪起訴??? :rolleyes:
難怪司法體系如此向下沉淪,就是有一推假專業腐敗蝦掰造成了 :unbelief: |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關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think: :think: |
引用:
那請教這種事要以何罪起訴? |
引用:
說了你懂嗎?就單單你看「妨害性自主罪」只看到猥褻,卻沒看到「妨害性自主」這幾 個大字,說了你也不會懂的,台灣就是有太多你這樣的人了,司法才會向下沉淪的.. :unbelief: |
引用:
同意,不過重點在這幾句 引用:
但是法官所建議的法條又是告訴乃論....... 這下不知還告不告的成 不過可妙了,家裡有人報案,但又不願提告 這才是縱容犯罪吧 |
引用:
你也不能怪法官,基本上法官在引用法條時就只能針對法條上的文字 加以討論而已,他們也不能說法條上面的文字不去管它,而用一般社 會大眾的觀感來判決,法條是死的,相對的法官的判決也是相當死版 的,這是沒辦法的,畢竟司法和立法兩權是分立的,司法是管法的, 如果立法立出來的法條是這樣的,那司法單位也就只能這樣做了,說 真的,這樣的問題應該還是要回歸立法院討論的問題上,畢竟你法律 條文上的文字沒變動,這樣的問題基本上還是無解的。 |
女法官說"性騷擾"才比較合理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果然俗又夠力 :D :D :D ....沒救了...這就是所謂中華民國法官... :D |
引用:
那你懂啥?我用的法律條文妳有去看...有嗎??? 真不知道你是不是擺明來這瞎虎濫幹嘴炮 :tu: 條文裡 不能抗拒+違背她意願 已明顯成立.... 法管僅以短短5秒不屬於猥褻.....失敗...失敗中了失敗...換做是他女兒不知道會不會這樣"深明大義" :tu: |
引用:
重點是法官認為舌吻5秒有沒有罪吧 如果認為有罪 可以變更起訴法條啊 這種案子又不是今天才發生的而已,怎麼老是有些人搞不清楚呢?---複製真好用 :stupefy: |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悲哀....只會瞎糊粥...卻不能依法論法
一開口就否定別人,可是卻提不出啥有效力的條例條文...這樣看起來自己很行..笑話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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