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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ruction 2008-06-27 10:14 AM

妨害性自主罪中的[猥褻],不成立???? :confused: 請教當以何罪起訴??? :rolleyes:



難怪司法體系如此向下沉淪,就是有一推假專業腐敗蝦掰造成了 :unbelief:

Instruction 2008-06-27 10:21 AM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關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think: :think:

sa123 2008-06-27 10:22 AM

引用:
作者升龍霸
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這和以前那襲胸案是一樣的,不是所犯的案的無罪,而只是引用的法律條文不被法
官所接受而已,這就好像是一個人犯了偷竊罪,但檢察官以強盜罪移送他,但法官
卻以這個人只偷沒搶,所以判決強盜罪不成立,這樣的判決並不是告訴大家這小偷
無罪,事實上這小偷還是有罪,只要檢察官用偷竊罪再移送,那罪名就成立了。

這種案子又不是今天才發生的而已,怎麼老是有些人搞不清楚呢? :think:

那請教這種事要以何罪起訴?

升龍霸 2008-06-27 10:24 AM

引用:
作者Instruction
妨害性自主罪中的[猥褻],不成立???? :confused: 請教當以何罪起訴??? :rolleyes:



難怪司法體系如此向下沉淪,就是有一推假專業腐敗蝦掰造成了 :unbelief:


說了你懂嗎?就單單你看「妨害性自主罪」只看到猥褻,卻沒看到「妨害性自主」這幾
個大字,說了你也不會懂的,台灣就是有太多你這樣的人了,司法才會向下沉淪的.. :unbelief:

Orz1024 2008-06-27 10:24 AM

引用:
作者升龍霸
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這和以前那襲胸案是一樣的,不是所犯的案的無罪,而只是引用的法律條文不被法
官所接受而已,這就好像是一個人犯了偷竊罪,但檢察官以強盜罪移送他,但法官
卻以這個人只偷沒搶,所以判決強盜罪不成立,這樣的判決並不是告訴大家這小偷
無罪,事實上這小偷還是有罪,只要檢察官用偷竊罪再移送,那罪名就成立了。
這種案子又不是今天才發生的而已,怎麼老是有些人搞不清楚呢? :think:


同意,不過重點在這幾句
引用:
事後小女孩家人報案,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強制猥褻罪將廖某提起公訴,但該案經三名六年級已婚女法官合議後,認為廖某只觸犯性騷擾防治法「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而性騷擾防治法為「告訴乃論」,小女孩的媽媽並不願提告

合議庭認為,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加害者施以強制行為,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但該案中小女孩被摟抱、親吻時,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廖某行為即已結束,因此未達犯罪構成要件,應宣告無罪。

但是法官所建議的法條又是告訴乃論.......
這下不知還告不告的成
不過可妙了,家裡有人報案,但又不願提告
這才是縱容犯罪吧

升龍霸 2008-06-27 10:31 AM

引用:
作者Orz1024
同意,不過重點在這幾句

但是法官所建議的法條又是告訴乃論.......
這下不知還告不告的成
不過可妙了,家裡有人報案,但又不願提告
這才是縱容犯罪吧


你也不能怪法官,基本上法官在引用法條時就只能針對法條上的文字
加以討論而已,他們也不能說法條上面的文字不去管它,而用一般社
會大眾的觀感來判決,法條是死的,相對的法官的判決也是相當死版
的,這是沒辦法的,畢竟司法和立法兩權是分立的,司法是管法的,
如果立法立出來的法條是這樣的,那司法單位也就只能這樣做了,說
真的,這樣的問題應該還是要回歸立法院討論的問題上,畢竟你法律
條文上的文字沒變動,這樣的問題基本上還是無解的。

Instruction 2008-06-27 10:38 AM

女法官說"性騷擾"才比較合理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果然俗又夠力 :D :D :D ....沒救了...這就是所謂中華民國法官... :D

Instruction 2008-06-27 10:43 AM

引用:
作者升龍霸
說了你懂嗎?就單單你看「妨害性自主罪」只看到猥褻,卻沒看到「妨害性自主」這幾
個大字,說了你也不會懂的,台灣就是有太多你這樣的人了,司法才會向下沉淪的.. :unbelief:




那你懂啥?我用的法律條文妳有去看...有嗎???


真不知道你是不是擺明來這瞎虎濫幹嘴炮 :tu:


條文裡 不能抗拒+違背她意願 已明顯成立....



法管僅以短短5秒不屬於猥褻.....失敗...失敗中了失敗...換做是他女兒不知道會不會這樣"深明大義" :tu:

lsc827 2008-06-27 10:45 AM

引用:
作者升龍霸
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這和以前那襲胸案是一樣的,不是所犯的案的無罪,而只是引用的法律條文不被法
官所接受而已,這就好像是一個人犯了偷竊罪,但檢察官以強盜罪移送他,但法官
卻以這個人只偷沒搶,所以判決強盜罪不成立,這樣的判決並不是告訴大家這小偷
無罪,事實上這小偷還是有罪,只要檢察官用偷竊罪再移送,那罪名就成立了。

這種案子又不是今天才發生的而已,怎麼老是有些人搞不清楚呢? :think:


重點是法官認為舌吻5秒有沒有罪吧
如果認為有罪 可以變更起訴法條啊
這種案子又不是今天才發生的而已,怎麼老是有些人搞不清楚呢?---複製真好用 :stupefy:

Instruction 2008-06-27 10:47 AM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悲哀....只會瞎糊粥...卻不能依法論法


一開口就否定別人,可是卻提不出啥有效力的條例條文...這樣看起來自己很行..笑話 :laugh: :laugh: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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