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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外國護照殺人五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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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幫幫忙...... 決定要不要交保的是檢察官, 決定要多少交保的也是檢察官, 交保金五萬也不是警察收....... |
引用:
這些我明白,不過第一線處理的是員警! 讓檢察官了解事實也是在他們的職權範圍內吧! 如果檢察官明白事情的嚴重性還讓他們以五萬元交保,那我也無話可說! :jolin: |
舞廳還是少去為妙吧
之前在大直那邊的MODS也被圍過 一樣也是ABC(聽口音就知道了) 話說回來 ABC泡妹好像比較吃香 真搞不懂為什麼 |
最近的法官跟檢察官腦袋裡不知道裝了什麼東西啊 :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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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護照也可以當殺人執照
條子來時亮出護照就可以了 :stupefy: :flash: |
怎麼每次有殺人事件的都是同一家KTV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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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要 羈押 交保的人是檢察官
但是決定的人是法官啊 腦殘的是法官啊 五萬元? 要是護照還在手上 我絕對棄保潛逃啊 台灣跟美國沒有引渡條約 就算偷渡到澳門或是菲律賓 都可以大搖大擺回美國 以後只要不來台灣 不坐台灣的船艦飛機 台灣很難把他怎麼辦 這件案子是公訴罪 主體是國家檢察機關 所以犯案錄影帶 不給家屬看 基本上也沒有什麼不對 這些家屬去為難檢察官跟警察 真是一點幫助都沒有!! |
引用:
法官: 殺人的當然不對,不過被殺的放著還在坐月子的老婆跑去KTV HAPPY,大概也有問題 :unbelief: 本官宣判:被告五萬元交保 :o 是不是這個意思? |
說有美國護照實在太政治了,我絕得根本沒關係。
嗯~!這各新聞的確有值得討論的地方,報載說案件是16號凌晨4點發生的,根據24小時要移送的規定,17號就應該交給檢察官了,好吧我們算17號檢察官就應該偵查後,作出判斷,這同一個時點,被害人死亡的訊息並沒有出現,而是到了新聞出現是19號我們就算他是18號往生的,所以檢察官判斷時認為被害者只是受傷,可能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性,所以就沒有聲請羈押,而直接具保責付了。 但是問題來了,檢察官其實可以選擇"重罪羈押",而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是顯然他沒有這麼做,如今到了19號發現被害人死亡了,以目前的刑事訴訟法被害人的家屬,根本沒有權利有救濟管道,簡單的說決定權完全落在檢察官手上。也就是說他願不願意向法院聲請羈押。 因此,我們從被害者的角度來看,我們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採取保護被害人的角度,是完全取決於檢察官的價值判斷。故到了現在,被害人家屬唯一的救濟途徑,就是向議員或是立法委員求助,的確是正確的做法。因為法條上根本沒有被害者的救濟管道嘛,這就是我們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嚕。 :laugh: :D 有達人的話請補充或請鞭。 |
引用:
已經很多年了吧 !? 我猜你太少看新聞或是看過就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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