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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助--想要離職但是公司主管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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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終於從火星回來了啊 好久沒看到你了 :laugh: |
應該是剛被小護士放出來吧: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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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勞方通常是比較吃虧的那邊,勞基法會比較站在勞方的立場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基本上只要預告期間足夠,他也沒立場可以扣你薪水 (曠職?所以補償公司損失?…) 該公司必須把你的薪水全數給你 就算你該月只做了幾天 比如有人五號領薪,五號離職 好一點的公司會在當天直接都算給你 差一點的,會叫你下個月五號來領 但是不給錢的,就是不合法 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小弟對這方面不是很熟,個人認知是這樣 只是覺得你把離職看的太嚴重 也只不過是你離開那間公司,然後公司把該給你的都給你 雙方互不相欠而已 |
引用:
也有可能是跟小護士回去火星看父母 :unbelief: :laugh: |
話說~~
真是無處不離題啊~~~ :laugh: :laugh: |
原來大大跟我一樣
碰到一樣的問題啊 我的情況是我在5/14的時候提出辭職 預計28號離職 (公司規定是一般職員交接期為14日) 不過剛好卡在5/19要出差大陸 結果總經理跟我講說 你要早點說啊...這樣我才能找其他人去 你忍心看一個老人拿一堆東西過去大陸嗎? 我天生的巨蟹座...那份善良之心 就只好答應他了...也只好跟新公司說會晚點過去 28號從大陸回來之後,我部門的同事居然全部都要辭職了 只留下我一個,而我也不可能留下來 就重新跟總經理提出辭呈 總經理居然說:你這樣不對喔 你不是19號才提的,這樣時間不對 我就說:我14號就提出了,不是19號提的 沒想到總經理居然拿出這招.... 你現在是代理主管,所以你的交接期是30天,你知道嗎? 代理主管??你連升都沒升,掛名的也算唷 這樣的話都能說出口了...唉 後來我不太想鳥,我回去又發Mail給總經理 他居然給我回... 補缺的人還沒到,所以要你留下來 最快到6/18,最慢到六月底 這是道德觀念...這樣造成公司斷層是不好的 我也只能說到這邊為止 這段時間,也有不少同事說 你都提出來了...就給他照樣走啊 而且老實說...我們總經理很陰險 他會去跟其他公司講這個人的話... 疑心病又超重的 所以倒是有點害怕他會亂放話 說我都不交接人就跑掉啥的等等 後來還好我新公司,因為在基隆要搬到汐止去 我就跟新公司說,一來我要交接,二來是希望可以到汐止後我在過去上班 新公司也答應了 所以我就算是順延了 就看大大的機運有沒有那麼好囉~~ |
引用:
是怎樣的部門阿.... 居然同事全部都一起要辭.... 是要去開新的嗎 |
引用:
一定很爛....是鳥缺 不在其職..不謀其政 但...真正在職場上有幾人敢這樣做出來呢 :cool: |
我另有個問題,
萬一我執意離開, 公司可以不給我離職證明嗎? |
不用管主管簽不簽,您只需做幾件事
如果有郵件,用Email,收件者自己主管,副本給人資.第二主管以及自己(確保郵件是有寄出,最好是設定送達通知,相關訊息保留下來) 如果沒郵件,口頭說也算,但會比較沒依據,手寫辭職信也是一種方法,但最好給人資部門一份 辭職信內容建議要包括幾個要素 自己的責任聲明(離職前會準備好交接清冊.待辦事項.經手計劃書和手冊) 自己的權利聲明(特休仍有幾天要休以及規劃,若公司不允許離職前休完,公司需事先說明並以代金補償) 明確的離職日期(最好是把法令或規範也備註上去) 公司的責任聲明(1.公司至少需於離職前幾天,指派人員進行交接,若是公司未指派人員,導至任何誤差地方責不在己方 2.依法,公司不得拒絕離職証明書的申請,所以請公司於離職當日備好離職証明書) 離職前的建議動作 通知人資部門準備離職証明(需蓋大小章) 自行準備交接清冊及資料,如果有人交接一式二份,一定要請對方簽名,最好是主管也簽名 如果沒人交接,就一式三份,自己保留.主管一份.人資一份,並註明僅以此份清單列示交接物品(含鑰匙),物品擺放位置在那裡... 最後備註公司未指派人員交接,自己已盡良善管理人的離職動作,有任何誤差是公司的責任 其它....待網友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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