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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興大樓國賠官司打了8年,這樣的國家賠償法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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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林肯大郡還在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過了10年了,效率真高......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E...%A4%A7%E9%83%A1 林肯大郡是一座複合功能的住宅社區,位於臺灣台北縣汐止鎮汐萬路二段,是林肯建設公司在1993年所推出的建築專案,並以「中華民國第一座複合式整體開發的大眾貴族化社區」作為促銷的號召。分有金龍特區、總統特區、15樓區等七個區,分領有七張建築執照,總戶數可容納約1450餘戶。1997年8月,溫妮颱風經過台灣北部,颱風所帶來的雨量破壞地基,擋土牆崩落,造成28人死亡,一百多人房屋損壞、全毀,無家可歸。 [編輯] 建築地質調查 據調查,當地的地質屬於順向坡(也就是斜坡的地層排列方向與斜坡表面平行),根本不能蓋房子。 [編輯] 政府、建商勾結 1997年,根據檢查單位的調查,發現林肯建設偽造地質鑽探報告,施工過程無依規定標準實施,相關政府官員批准此建案的進行。經過四個多月的調查之後,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陳瑞仁,將林肯建設負責人李宗賢等6名建商,台北縣政府農業局、工務局等14名官員提起公訴,同時具體求處5年6個月至12年不等徒刑。1998年9月29日,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李宗賢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褫奪公權七年;涉及圖利及偽造文書的14名台北縣政府官員,除了林文能無罪、陳志銘移民澳洲未拘提到案外,其餘被告則分處2年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受災戶的民事賠償轉由民事法庭審理。19名被告均無到場。 [編輯] 國家賠償案 23位林肯大郡受災戶於1998年向台北縣政府提出國家賠償的要求,要求的賠償金額將近新台幣9000萬元;台北縣政府於同年10年9日表示拒絕賠償。由李岱叡等15名受災戶所提出的林肯大郡國家賠償案,在2003年年底,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台北縣政府應賠償新台幣5千7百多萬元給受災戶。至2006年年初,林肯大郡在法院審理中的國賠案包括柯焜晃等3人、林碧娥等25人、李岱叡等15人。 2007年5月8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受災戶總共可獲賠償新台幣4億067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
林肯大郡 跟東星不是同一個原因吧
林肯大郡是因為 下雨導致 地質滑動 而坍塌 要申請國賠 一定得找到 公務人員失職的因素 除非林肯受災戶能找到當初核定 的土地開發雜項執照的邊坡擋土牆 有公務員失職的地方 否則法院那關過不了 |
引用:
你如果有看維基的內文就會看到很多公務人員了 |
引用:
這篇是說國家賠償法吧!!!而不是說921啊∼.... 林肯大郡明顯的有官商勾結產生,賠是賠定了.... :stupefy: :stupefy: 1997-2007這10年還沒解決...同樣都是人民的痛苦... |
我沒有全面去看過林肯大郡的問題 不過對於丙建稍有經驗
林肯大郡的問題主要在於 撥砍 (擋土牆 不好意思 我只會注音 ) 如果法院認為地質探勘報告造假 撤銷建照 那無論是否受損 則該建築案所有住戶都會因此受到影響 自然如果有公務員牽涉其中 那也會產生國賠的問題 但整體賠償金額就恐怕遠高於5億這個數字 不過我想問題可能不會這樣嚴重 建照依然是有效的 只是把問題侷限在於擋土牆施工的問題上 導致土質滑動 針對受損的住戶 進行賠償 至於順向坡 說真的台灣有多少順向坡丙建 ... 連上海陸家嘴那種豆腐爛泥地 都能透過 筏基+基樁 蓋超高大樓 順向坡除非是破碎地形 否則都能解決 該賠的是絕對逃不掉的 但這些爛公務人員也別想全賴給政府 |
東興大樓為什麼可以申請國賠呢?照找的一些資料看來跟政府沒太多關係阿?是不是以後只要房子倒了就是可以找政府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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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星大樓案有政治去吵就失焦,有興趣去了解一下,
博士的家建商對死傷部分作出了總數達2億4400多萬元的賠償 可是東星大樓建商倒了,市府負全責國賠一再上訴吧 話說博士的家的怎麼沒提國賠,林肯一審就十年電火球又如何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7/today-o2.htm |
我覺得東星事件告錯對象,就算建商都不見了,還有那個當初把一樓都打通的銀行可以先告,如果這樣國賠成立,那我看後續會有不少當初倒塌的大樓會跟進官司,南投,台中縣市政府準備倒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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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news01.cdns.com.tw/20070604/...60318564714.htm 一銀無罪,倒塌的原因真的是建商偷工減料,才會那麼難搞定 我不知道有沒有在上訴,如果又上訴,一銀又有罪要賠,那國賠又要如何賠Orz |
昨天的談話性節目,有針對東星案件做批評...
64棟蓋好63棟的資訊也是那得知的... 林肯有沒有包括我就不清楚 我覺的市政府敗訴是一回事,但因為法院判決對於整體行政體制及全國執法標準有指標性的影響,市府必須面對建管制度負行政責任,若將建築師與建商的疏失所衍生的龐大賠償責任,轉嫁予全體市民買單,並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市府何償不是願意給大家有個滿意的結局,另個方向思考也是市長的成績單。 為何要搞到官司一打再打? 一開始,把64棟倒掉的大樓,拿來同一個天秤比就不大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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