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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詢問]連帶保證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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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未成年是不能作保的除非結婚了 銀行可能不知道當時你未成年 另契約非本人簽名無效 |
可以依據去和銀行談?還是一定要上法院啊?
因為現在款項都被扣除了!沒有生活費了! 請大家出點意見吧! |
找金管會提出申訴
並且向法院提出告訴 不過這很麻煩 建議你可以找個律師 或是法服會求助 另外先怒清楚到底有多少債務吧 記住與銀行的聯絡都要留底存證 |
走法律程序實在太麻煩了,而且也不知道打不打得過銀行的律師團,請確定以下幾點
1.你未婚 2.確定當時未成年 3.確定當時父母或銀行未告知 以上都確定了,立委選舉的日子近了,快去找立法委員開記者會吧,一定要哭哦! |
不用去跟銀行說太多 , 她們會搬出一堆你不懂或唬爛的話唬你
不用其它甚麼不知道擔保這事或啥監護人等 立約書上面都有當初的日期 , 只要確定你當時是未成年 . 未婚 , 那就絕對不能擔任保人 到銀行開門見山說明這件事 , 放話搞大 , 告銀行 , 口氣一定要堅定 每個縣市府或各地法院都有免費的義務律師服務民眾 , 可以先去請教他們 , 順便問看看能否請求精神賠償 選舉要到了 這些要參選的民代也是很好的免費 "諮詢" 對象 , 而且夠力 |
民法第十二條(成年)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十三條(未成年人之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 民法第七十九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約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銀行有可能會用這條凹l說你同意擔任保人 , 已有法定代理人承認 , 這條你去義務律師那請教清楚 |
建議
民法第81條第一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所以你可以說你不承認未成年時簽訂的東西。 第 743 條 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 保證仍為有效。 這條要反過來看,你可以說你現在已成年,知道事情是怎麼回事了,所以就不為保證了,故當時之保證無效。 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 拒絕清償。 你可以先問銀行,有沒有先去跟你老爸要錢,如果沒有的話,他不能先找你要錢,不過,通常都會叫保證人在簽保證時先做第746條。 第 746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 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 下略 總之,建議你主張因為你當時未成年,以及成年後因知悉該事項,故不承認該保證。 另外,最好取得當初簽的文件,才能作進一步的判斷。 另,民法第3條第二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未成年只有蓋章應該無效
因為沒對保巴 你印像中有去過銀行"對保"嗎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關於法扶 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 為落實人民憲法上訴訟權及平等權之保障,「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三個團體於一九九八年間由林永頌律師及鄭文龍律師發起結盟,成立推動小組,集合律師張炳煌、鄭文玲、邱晃泉、朱瑞陽、林重宏、謝政達、學者吳志光教授、國策顧問黃文雄先生,及民間司改會前後兩位執行長王時思、林靜萍等專業人士每月定期集會,研討各國制度。 期間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亦作成決議「推動法律扶助制度」,目標一致,加深推動之決心。在上開人員熱心參與研討下,歷時二年,乃起草完成民間版之「法律扶助法」草案,隨即委由邱太三立委領軍於立法院提案。而法務部則依據全國司改會議之結論依其職權組成研擬小組起草草案,該小組參考民間版「法律扶助法」草案,歷二十五次會議完成相關草案,並以法律扶助事務多與司法院業務有關,而移請司法院主管並另行起草。司法院遂於二○○○年七月一日接手,亦組成「法律扶助法草案研議小組」,歷經十次會議,於二○○一年八月完成草案定稿,並於十月送立院審議。 為了讓法律扶助法能完成立法,在二○○三年十二月間,由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澄社等團體籌組成立司改三法推動聯盟,參與者包含聯盟召集人瞿海源教授、蘇素娥法官、蔡炯燉法官、簡錫、林永頌律師、林靜萍律師、陳傳岳律師、顧立雄律師、陳瑞仁檢察官、吳文忠檢察官、張菊芳律師、薛欽峰律師、鍾孔炤副理事長、黃旭田律師、林重宏律師、鄭文龍律師、盧天麟理事長。希望推動包含法律扶助法的司改三法,追求訴訟平等、裁判品質與司法效率!聯盟成員以國會遊說之方式拜會立法院王金平院長,並拜會各黨黨團及相關立委爭取支持,獲得立法委員之一致支持。後來因主計處對經費有意見,聯盟轉而求見行政院長游錫及陳水扁總統,提出聯盟訴求並爭取法律扶助基金,獲得院長及總統之大力支持,並允諾由行政院每年在司法院原有預算外,加掛每年基金五億,及每年運作經費五億,至此,經費始有著落。 經過民間之多方奔走及司法院之大力支持下,「法律扶助法」終於在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在二○○四年一月七日由陳水扁總統公布,這對於如勞工、婦幼、原住民等弱勢的窮人而言,是一大喜訊。往後弱勢的窮人,如有法律上之需求,諸如法律諮詢、法律文件的撰寫,或者是請律師代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將不再求助無門。由國家(司法院)所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將會予以協助。 依照「法律扶助法」之規定,本基金會之經費由司法院及相關政府機關及團體捐助。本會已由司法院捐助,於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正式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並於七月一日正式開辦受理民眾申請,自此開展台灣法律扶助工作的步伐。而開辦同時亦於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等5個高等法院所在地成立分會,而二○○五年一月又增設了桃園、新竹、彰化、宜蘭、 台東5個分會,該年七月再增設基隆,苗栗、南投、雲林、嘉義、屏東、澎湖、金門以及馬祖等九個分會,2006年12月新設板橋分會,目前共有20個分會佈於全國為經濟弱勢的民眾服務。 |
我確定沒有去過銀行對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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