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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Day 2007-08-30 10:22 AM

社會的秩序本來就是由這些"人才"在維護的.

junfox 2007-08-30 10:26 AM

這則的重點是:

檢察官犯錯被打回來, 居然耍無賴不上訴了..

Qbaby 2007-08-30 12:18 PM

法律本就如此!有聽過『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吧??

你能允許法條有模糊地帶...???
所以法律是很死的!用錯法條,就只有輸的份

不過10秒案件最近很熱門..呵呵

obscured1 2007-08-30 12:30 PM

真的是越來越亂七八糟了

所以說以後出去亂摸 只要趁對方沒注意的時候 不要摸超過10秒就好了= =?

^o^b 2007-08-30 12:52 PM

最近這類事件還真多,可是中午看到新聞說捷運之狼用下體磨蹭20秒被判刑,
果然10秒是最大容許範圍,不知道以後會不會衍生出"癡漢10秒法則"

306 2007-08-30 01:36 PM

說到這個~~想起多年的往事~~

以前~在m叔叔打工的時間~~曾經不小心拍了女生屁股~~

而且還拍了2次.....

手指頭還有用力.....

對方雖然長的不錯~~

但是高高的~又剪短頭髮~我都一直認為是男生~~

現在想起來~~

心中還是很愧疚以及陰影(導致現在上酒店都.....)~~

雖然他知道原因~~

很想再跟他說聲對不起~~

他叫大熊(名字我忘了...)念基隆的專科學校~~~

對不起~~妳是好人~~請打從心裡原諒我吧..............

絕望 2007-08-30 02:03 PM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要告之前記得先做做功課...

絕望 2007-08-30 06:59 PM

對了,依報導所述行為時間(前年),當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施行
當然現在就不同了...

bebo1210 2007-08-30 07:35 PM

引用:
作者Dragon cat
法官見解真是獨特啊 :jolin: :jolin: :jolin:
如果這個被害人是高分院法官的親友...那結果可能大不同 :unbelief: :unbelief:
暈倒 :jolin:

如果摸到法官的老婆或女兒或「外婆」,可能會被判…阿魯巴到死為止哦

bird731024 2007-09-01 07:49 AM

引用:
作者yider
有時候,檢察官犯的錯,為何要由被害者去背負

+1 說的很中肯 我認為法官也說的很清楚明白,意思也就是要檢察官用正確的罪名起訴他,罪名才能成立!
法官的職責也就是去判斷起訴的罪狀與犯罪事實是否吻合,這樣的判決我認為很合理~檢察官不起訴,當然全案也就此定讞...反而我認為檢察官到底是在幹麻的?居然沒用正確的罪名再起訴...這結果對受害者非常不公平,也很難向社會大眾交代...最近甚至還出了一個腦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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