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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俏臀女美腿誘人 「偷」摸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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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秩序本來就是由這些"人才"在維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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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的重點是:
檢察官犯錯被打回來, 居然耍無賴不上訴了.. |
法律本就如此!有聽過『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吧??
你能允許法條有模糊地帶...??? 所以法律是很死的!用錯法條,就只有輸的份 不過10秒案件最近很熱門..呵呵 |
真的是越來越亂七八糟了
所以說以後出去亂摸 只要趁對方沒注意的時候 不要摸超過10秒就好了= =? |
最近這類事件還真多,可是中午看到新聞說捷運之狼用下體磨蹭20秒被判刑,
果然10秒是最大容許範圍,不知道以後會不會衍生出"癡漢10秒法則" |
說到這個~~想起多年的往事~~
以前~在m叔叔打工的時間~~曾經不小心拍了女生屁股~~ 而且還拍了2次..... 手指頭還有用力..... 對方雖然長的不錯~~ 但是高高的~又剪短頭髮~我都一直認為是男生~~ 現在想起來~~ 心中還是很愧疚以及陰影(導致現在上酒店都.....)~~ 雖然他知道原因~~ 很想再跟他說聲對不起~~ 他叫大熊(名字我忘了...)念基隆的專科學校~~~ 對不起~~妳是好人~~請打從心裡原諒我吧..............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要告之前記得先做做功課... |
對了,依報導所述行為時間(前年),當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施行
當然現在就不同了... |
引用:
如果摸到法官的老婆或女兒或「外婆」,可能會被判…阿魯巴到死為止哦 |
引用:
+1 說的很中肯 我認為法官也說的很清楚明白,意思也就是要檢察官用正確的罪名起訴他,罪名才能成立! 法官的職責也就是去判斷起訴的罪狀與犯罪事實是否吻合,這樣的判決我認為很合理~檢察官不起訴,當然全案也就此定讞...反而我認為檢察官到底是在幹麻的?居然沒用正確的罪名再起訴...這結果對受害者非常不公平,也很難向社會大眾交代...最近甚至還出了一個腦殘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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