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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頂樓違建的拆除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20476)

lwm 2007-05-22 09:29 AM

一個好的生活空間,是努力要求得來的,
不會是本來就是好的生活空間,

人都有貪欲私念,
放狗到馬路上大便,自己不用清理,
別人踩到自己活該,
看到屋後屋頂有空間,就加蓋增加使用空間,
也不管空地是他人土地或防火安全巷道,
這類的行為不加以制止,或是因為幾十年鄰居情面默許,
那你就得忍受不良的生活品質,
而且只會變本加厲,不會停止。

法律的訂定就是明定大家應守的分際,
如果超過分際,而不引用法律保障自身的權利,
那就是〞好鄰居〞=〞好欺負的鄰居〞。

當大家都默許他人任意為之,
那也就不須道德,不須法律,力強者勝。

ARTHUR_TASY 2007-05-22 09:45 AM

樓主呢?????
 
樓主呢????..射後不理了嗎???

我倒是想知道最新進展...是準備投書市長信箱~~還是訴諸司法..還是再研究?

喔...對了...各位家裡裝修的時候有沒敲樑削柱"""改隔間"""...這個改隔間不曉得有沒有違法耶

懂的人可以出來說明一下嗎?

lwm 2007-05-22 09:54 AM

引用:
作者ARTHUR_TASY
樓主呢????..射後不理了嗎???

我倒是想知道最新進展...是準備投書市長信箱~~還是訴諸司法..還是再研究?

喔...對了...各位家裡裝修的時候有沒敲樑削柱"""改隔間"""...這個改隔間不曉得有沒有違法耶

懂的人可以出來說明一下嗎?


http://www.dba.taipei.gov.tw/topscript/Law/p2-4.htm
答: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傢俱、活動隔屏、地毯等之黏貼及擺設。

例:王太太新購七樓中古屋住宅,將予整修,不更動原有建築物之構造體(如樑、柱、樓版之拆除,新增樓梯,新開門窗等)房間隔間,亦不新裝訂天花板,僅對原有牆面、天花板油漆、貼壁紙,加設裝飾線板,地面改舖花崗石及其他窗簾、傢俱等之裝置,此行為僅為室內裝飾佈置,不是建築物室內裝修的行為,不受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範。

小建 2007-05-22 09:57 AM

引用:
作者ARTHUR_TASY
喔...對了...各位家裡裝修的時候有沒敲樑削柱"""改隔間"""...這個改隔間不曉得有沒有違法耶

懂的人可以出來說明一下嗎?


您似乎給人要扯出很多人都是這樣, 所以不該檢舉頂樓那種誇張行為的感覺.... :think:

ARTHUR_TASY 2007-05-22 10:16 AM

有嗎?
 
引用:
作者小建
您似乎給人要扯出很多人都是這樣, 所以不該檢舉頂樓那種誇張行為的感覺.... :think:



有嗎?....善意的提醒而已吧...

樓頂誇張的違建當然不足取..我可沒反對樓主採取行動

只是提醒樓主在咬人家之前要三思..跟分析可能的後果而已吧

大家在網路七嘴八舌.....但是要面臨實際的可是樓主喔

book1124 2007-05-22 10:33 AM

很多人買了4樓就是要加蓋樓頂。

想想以前小時候,可以在樓頂嬉戲(不可以跑來跑去),還有可以晒衣服的地方,
現在呢?  如果一樓發生火警,試問2∼4樓的住戶該往哪邊逃?

不管新舊違建拆否問題,至少也要課稅,而且最好是加倍,這樣才能杜絕違建。

chli2498 2007-05-22 10:51 AM

頂樓加蓋會產生的問題有二,一是逃生,一是地震;但是無奈現今法規及人力限制,很多違建被列為緩拆,
就此個案來說,如果違建面積不大、並留有足夠的空間、加上是民國84年前蓋好的、沒有涉及營利、
再加上屋主"為人不錯",若在其他房屋無損壞下,"個人"建議基於情誼是不要拆除,但是如果有上述任一
條件不符,那就報吧......至於有人說要加稅,那正合了違建戶的心意,花兩倍的稅金可以換來合法且
付出所得N倍以上的財產,何樂而不為,更何況這種就地合法的行為有違比例原則,不可能實現的 :laugh:

lyl 2007-05-22 11:05 AM

個人是反對公寓頂樓違建,
但要是蓋的漂亮, 不超過2/3的面積, 又是從天花板做樓梯下來, 不是佔去一個頂樓門的話
就比較沒意見了, 但這樣蓋會很貴, 恐怕做到的是少數

要不然就做成半開放性的涼亭或溫室建築, 是納涼或種花草, 大家也可以進出, 這樣也沒意見, 但這樣做到的也是少數阿

lwm 2007-05-22 11:15 AM

住戶聯合控告 頂樓加蓋違建
http://www.egroup.idv.tw/enews/9201/new04010703.htm
打算利用屋頂加蓋的住戶,請先做好敦親睦鄰的工作。台北縣一處八層樓公寓的三名頂樓屋主,分別佔用屋頂加蓋一到兩樓,致使其他住戶根本無法使用,一氣之下聯名控告三人竊佔,承審法官認為三人在審理期間已陸續拆除違建,輕判拘役四十天,緩刑兩年。

x1013 2007-05-22 11:30 AM

引用:
作者chli2498
回到主題,如果頂樓違建是民國84年之前的舊違建、又沒影響到公共安全的話,是可以採"既有違建"的身分處理予以緩拆或不拆的,而且緩拆可以緩到n年之後,有時候屋主並非違建的起建人,他的違建被拆了啟不冤望???還要再花錢修繕,況且房子被拆的損傷大於違建的損傷 :cry:
我是過來人(舉報者)的身分強烈的建議你,可以警告他們頂樓不要放太多東西、更不能隔成小套房出租,因為重量會很重;但是如果是簡單的自用的話就算了吧,已經經過921和331兩個大地震了,房子不會倒啦,而且又不是殺人放火......
但是如果是最近蓋的....

關於這點我常戲稱這叫"就地合法" :laugh:
因為現有的違建(84之後)拆都拆不完了,誰還鳥你阿
況且現在製造違建的速度比拆違建的速度快 :jolin:
人力最豐厚的台北就難以控管了,何況其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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