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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硬要他頂罪 張金益:一生都被陳文堂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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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是 A被B誣陷 所以判了無期...
結果 最後查出來B才是 真兇,反而只判12年....... 不是應該來個無期 在討論 他誣陷的刑責嗎 |
有錢的判生,沒錢的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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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金益算運氣不錯了. 照很多人的說法, 法院當初應該判他死刑才對, 判無期已經是給他太多人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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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仿照部隊出事一樣, 連坐三級處分. 涉案法官檢察官. 在刑場用壓路機慢慢把汁榨乾, 然後叫各法檢警單位的問題人物集中起來觀看行刑過程, 回去要寫五千字的心得報告並張貼於各單位公告欄. |
引用:
意思是說..... 在台灣殺人只要承認是過失致死 就只會被判6個月嗎? |
引用:
此話怎說? :confused: |
引用:
黑白不分的年代,犯人不一定是犯人 所以大家都不用死 |
引用:
張金益當初是被認定為罪犯, 既然是罪犯, 就應該讓他死一命還一命, 對死者家屬才算有交代嘛. |
引用:
你如果常晃七八區,你就會知道這裡有許多死刑萬能論者。 如果依照這些死刑萬能論者的意見,該張姓民眾早被槍斃,沒有能活著看到沉冤得雪的一天。 另外附帶說明一下,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法則與一些保障被告權利的條款,多是在八十六年後才陸續修訂的。在此之前,整個刑事訴訟制度對被告非常不友善,特別是當時採有罪推定原則,一旦成為被告,即使是清白的,也很難脫身。 從全案翻盤的時間點約在八十七年來看,很可能該張姓民眾是因為八十六年訴訟法大翻修的緣故才得以翻案成功。 所以隨著陸續一些法條的修訂,會有一些冤案會逐步被翻案,特別是廢除有罪推定改採無罪推定之後,恐怕還有一些纏訟未定的案件得以翻案,這件案子絕不是唯一的一件。 |
引用:
突然想到一個狀況.... 1.搭南迴鐵路的火車不算入危境. 2.所謂不在場證明,可以用人海戰術,也就是找一堆證人提出好像/似乎有在場的證詞來否決. 3.所謂的有沒有動機之認定,即使認識律師朋友,也敵不過檢察官的認定. :nono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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